作者alen0110 (Allen)
看板ChangHua
标题Re: [行 ] 转让高铁票1/14 台中-左营
时间Mon Jan 8 12:41:37 2007
※ 引述《lotus58292 (小朱朱)》之铭言:
: 时间;1/14台中19:23-左营20:25
: 价格;因回程的日期有更正,才会转让此票,没有要赚钱的意思
: 原价为395元
: 面交地点;高雄第一科技大学或楠梓火车站
: 可来电洽询0952-289258
我没有要买票
也不是回错喔
只是与版友分享一些法律知识
不管是台铁或是高铁车票
购买後如果要转让必须是平价转让不能加价出售
否则会有刑责喔
铁路法
第65条 (购票加价出售图利罪)
购买车票加价出售图利者,处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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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7.101.213
1F:推 okoktsao:很多事情都是欢喜甘愿的啦 他跑去买不要成本吗?? 01/08 13:22
2F:推 AJS:但是我想因为他自己的问题要换票应该由他来承担多余的成本 01/08 14:29
3F:→ AJS:不然他是可以退票的,只是要再损失一些钱和时间 01/08 14:30
4F:推 kobestopper:一个讲法一说情~~~各人有不同见解 01/08 18:50
5F:推 IUOIUOIUO:原价+工钱 没明显图利 不会犯罪 01/08 18:52
6F:推 alen0110:我实在很想回应楼上的意见(这看法是错误的)~但怕引笔战 01/08 19:10
7F:→ IUOIUOIUO:喔 你的看法是对的喔 (笔记) 01/08 23:46
8F:→ IUOIUOIUO:台湾的法律 我收你300运费行不行? 告的赢喔? 01/08 23:48
9F:推 yunling0329:原PO只是单纯的想分享法律知识,没必要搞成这样吧.. 01/09 00:54
10F:→ yunling0329:如果大家都用这样的态度,往後哪还有人肯po文 01/09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