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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信仰的宣認 第二部分 第二章 第四條 「耶穌基督在比拉多執政時蒙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而被安葬」 571. 基督的十字架及復活的逾越奧跡,是宗徒們及後世教會應向世界宣揚的喜訊之核心。 天主的救恩計畫,藉著祂聖子耶穌基督的贖罪死亡,「一次而永遠地」完成了。 572. 教會忠於耶穌在其逾越節前後對「全部經書所作的解釋」: 「默西亞不是必須受這些苦難,才進入祂的光榮嗎?」(路 24:26‐27,44‐45) 耶穌的苦難採取具體的歷史性形態, 由於祂曾被「長老、司祭長和經師棄絕」(谷 8:31), 他們把祂「交給外邦人戲弄、鞭打及釘死」(瑪 20:19)。 573. 因此,信仰能設法探討福音書所忠實傳遞的,耶穌死亡的情形, 並靠其他歷史資料予以証明,這樣能進一步地了解救贖的意義。 第一節 耶穌和以色列 574. 在耶穌的公開活動初期,一些法利塞人和黑落德黨人,聯同一些司祭和經師, 就已商討要除掉祂。 耶穌因了某些行為(驅魔、赦罪、安息日治病、對法律潔與不潔的誡條所作的獨特解釋, 與稅吏、公開與罪人的交往),曾被居心不良的人懷疑為附魔者。 祂被指控:說褻瀆的話與做假先知,這些宗教罪行,按照法律本該處以用石頭砸死之刑。 575. 因此,為一般的天主子民(若 7:48‐49), 尤其為耶路撒冷的宗教首長, 即若望福音所多次稱呼的「猶太人」, 耶穌的許多言行是一個「反對的記號」(路2:34)。 當然,祂跟法利塞人關係並非只是爭辯性的; 有些法利塞人叫祂提防可能發生的危險。 耶穌稱讚了一些法利塞人,例如谷十二章三十四節所記載的經師, 並多次在法利塞人的家中吃飯。 耶穌肯定了由這些天主子民的宗教優秀分子所認同的道理: 如 死人的復活, 虔誠的方式(施捨、祈禱和禁食), 視天主為父親的習慣, 以及愛主愛人誡命的重要性。 576. 在許多以色列人的眼中,耶穌的行動好像反對選民下列的基本制度: ──須遵守法律書明文規定的一切誡命, 此外,對法利塞人來說,還加上其口傳的解釋。 ──耶路撒冷聖殿的主要特色,是它被視為天主以超越方式寓居的神聖地方。 ──信奉唯一的天主,無人可分享祂的光榮。 一、耶穌與法律 577. 耶穌在山中聖訓的開始,在新盟約恩寵的光照下, 講解西乃山上天主於第一次盟約中所頒布的法律時,作了鄭重的聲明: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 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 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 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 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 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瑪 5:17‐19)。 578. 因此,以色列的默西亞──耶穌,既是天國中最大的, 按照祂自己所說的話,就應該全面地遵守法律,連最小的誡命也不例外。 祂也是唯一可以做到此事的人。 猶太人自認從未能夠遵守全部法律,因為難免會違反最小的誡命。 因此,每年的贖罪節,以色列子民都為了自己違反法律而向天主求恕。 事實上,法律構成了一個整體,就如聖雅各伯所說的: 「誰若遵守全部法律,但只觸犯了一條,就算是全犯了」(雅2:10)。 579. 這項不但照字面、而且按精神去遵守全部法律的原則,原是法利塞人所珍視的。 他們在以色列中提出了這個原則,促使耶穌時代的許多猶太人,懷有極大的宗教熱忱。 而這熱忱,若不淪為一種詭辯的「偽善」,能準備人民接受那前所未聞的天主的干預, 就是將由唯一的義者,替所有罪人完全地遵守法律。 580. 圓滿地完成法律,只能是那位神聖立法者之工作,祂就是生於法律管轄下的天主子。 在耶穌身上,法律不再是刻在石版上,而是寫在祂作為僕人的「心頭上」(耶 31:33), 祂「忠實地傳報真道」(依 42:3),藉此,成了「人民的盟約」(依 42:6)。 耶穌完成法律,甚至承受了「法律的咒罵」(迦 3:13), 這咒罵是由那些「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的人(迦 3:10)惹來的; 因為基督的死亡,是為「補贖在先前盟約之下所犯的罪過」(希 9:15)。 581. 耶穌被猶太人和他們的精神領袖,視為「拉比」(師傅)。 很多次,祂提出一些有關猶太拉比解釋法律方面的辯論。 但同時祂又不能不與法律學士衝突; 因為,祂並不滿足於提出與他們一樣的解釋: 「因為祂教訓他們,正像有權威的人,不像他們的經師」(瑪 7:28‐29) 。 在祂身上,一如在西乃山上,有同樣的天主聖言發出, 這聖言在西乃山上使梅瑟書寫法律,並在真福山上再次被人聽到。 它並不廢除法律,而是使它完成,以屬神方式給予它最後的解釋: 「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瑪 5:33‐34)。 耶穌用這同樣天主的權威,否定了法利塞人「人的傳統」(谷 7:8), 因它們「廢棄了天主的話」(谷 7:13)。 582. 此外,耶穌也完成有關食物潔淨與否的法律,這對猶太人的日常生活十分重要; 耶穌以屬於神的解釋揭露它的「教育」意義: 「凡從外面進入人內的,不能使人污穢……這是說一切食物都是潔淨的…… 凡從人裡面出來的,那才使人污穢。 因為從裡面,從人心裡出來的是些惡念」(谷 7:18‐21)。 耶穌以屬神的權威,決定性地解釋法律,往往會與某些法學士衝突。 雖然祂用一些屬神的徵兆,來證明祂的解釋,但他們並不接受他的解釋。 這點在有關安息日的問題上尤為顯著: 耶穌多次應用經師的辯論方法, 說明祂為事奉天主、為服務近人所做的治病工作,並不觸犯安息日的規定。 二、耶穌與聖殿 583. 耶穌一如在祂以前的先知們,對耶路撒冷的聖殿顯示了最深切的尊重。 祂誕生後四十天,被若瑟和瑪利亞呈獻於聖殿(路 2:22‐39)。 祂十二歲時,決定留在聖殿裡,為提醒父母,祂必須從事祂父的工作。 祂在隱居生活中,每年,至少為過逾越節,都上耶路撒冷去。 就連在祂的公開傳教生活中,為過猶太人的大慶節而定期去耶路撒冷。 584. 耶穌前往聖殿,作為與天主相遇的特選地方。 對祂來說,聖殿是祂天父的住所,祈禱的地方, 祂看見殿院成了商場,便大發義怒。 祂把商人由聖殿裡驅逐出去,是因為受了對天父妒愛的催促: 「不要使我父的殿宇成為商場。 門徒們就想起了經上記載的: 『我對祢殿宇所懷的熱忱,把我耗盡』(詠 69:10)」(若 2:16‐17)。 在祂復活後,宗徒們仍對聖殿保持著宗教上的尊崇。 585. 然而耶穌受難之始,曾宣布這座美妙的建築物將被毀滅, 竟沒有一塊石頭留在另一塊石頭上。 這裡是在宣告最後時期的一個記號,祂將以自己的逾越揭開最後時期的序幕。 但當祂受大司祭審問時,這預言被假見証歪曲地引用, 當祂被釘在十字架上時又作為侮辱祂的笑柄。 586. 耶穌從未敵視過聖殿,祂曾在那裡講過主要道理, 而且還願意聯同伯多祿一起繳納殿稅,而伯多祿是祂所立的教會的基石。 更進一步,祂把自己視同聖殿,視作天主在人間的永久住所。 為此,祂身體的被殺,就是宣告聖殿的毀滅, 這毀滅顯示救恩史已進入了一個新的紀元: 「到了時候,你們不在這座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朝拜父」(若 4:21)。 三、耶穌與以色列對唯一天主和救世主的信仰 587. 法律和耶路撒冷聖殿,固然能夠成為以色列宗教首領「反對」耶穌的機會, 然而為這些人來說,真正的絆腳石卻是祂在贖罪上的角色,贖罪是天主的至高工程。 588. 耶穌親切地與稅吏和罪人吃飯,一如對法利塞人一樣,這使法利塞人甚為反感。 針對那些「自充為義人,而輕視他人的」(路 18:9)法利塞人, 耶穌聲明說:「我不是來召叫義人,而是召叫罪人悔改」(路 5:32)。 而且祂還向法利塞人進一步強調,由於罪惡那麼普遍, 那些自以為不需要救恩的人,已成了看不見自己的瞎子。 589. 最令法利塞人反感的,是耶穌將祂善待罪人的慈悲視為天主自己對罪人的態度。 祂甚至使人明白,與罪人們同桌共席,是要讓罪人參與默西亞的宴席。 不過,尤其耶穌在赦免人罪的時候,祂使以色列的宗教首長處於進退維谷的困境。 他們在震驚中,不是恰當地說過:只有天主才能赦罪嗎? 耶穌既然赦罪,或是祂說了褻瀆的話,因為祂只是人,卻自稱與天主平等; 或是祂說了實話,而親身使天主的名字臨現和顯示出來。 590. 只有耶穌的天主身分才能解釋下面如此的絕對要求: 「不隨同我的,就是反對我」(瑪 12:30); 同樣,當祂說到: 「這裡有一位大於約納的……這裡有一位大於撒羅滿的」(瑪 12:41‐42), 「這裡有比聖殿更大的」(瑪12:6)時; 或當祂談到自己,提及達味稱默西亞為自己的主時,及當祂說: 「在亞巴郎出現以前,我就有」(若 8:58); 祂甚至說:「我與父原是一體」(若 10:30)。 591. 耶穌要求耶路撒冷的宗教首長們,要因祂所完成的父的工程而相信祂。 然而這樣的信德行為,必須在天主恩寵的吸引下, 經過奧秘的自我死亡而「由上重生」(若 3:7)才能產生。 這樣一個皈依的要求,面對著許諾如此不可思議的完成, 可使人明白猶太公議會對耶穌的悲劇性的誤會,而認為祂是褻聖者,應受死刑。 它的成員這樣作,是出於「無知」和「硬著心」(谷 3:5;羅 11:25)的 「不信」(羅 11:20)。 撮要 592. 耶穌並未廢除西乃山的法律,而是使它完成。祂這麼圓滿地完成它, 以致揭露它的終極意義及補贖觸犯法律的罪過。 593. 耶穌尊重聖殿,在猶太人的節日中去聖殿朝聖, 祂用一種妒愛愛了這座天主在人間的住所。 聖殿是祂奧跡的預象,祂曾預言聖殿的毀滅, 以顯示祂本身的被殺及救恩史的新紀元的開始,那時祂的身體將是最後的聖殿。 594. 耶穌所完成的行動,如赦免罪過,顯示出祂自己就是救世主、天主。 某些猶太人不承認祂是降生成人的天主, 只看祂是「一個把自己當作天主的人」(若 10:33),便斷定祂是一個褻聖者。 -- 商君曰:「語有之矣。『貌言,華也。至言,實也。苦言,藥也。甘言,疾也。』...」 《史記‧商君列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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