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w5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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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中文系的出路
時間Wed Oct 21 22:48:29 2009
sevenhahaha戚先生 我警告你 不要在寄信到我信箱恐嚇我
你明明就是強姦犯 還死不悔改
一定要我把你的惡行惡狀公開就是了
真的沒看過那麼可惡的人 現在你又要去馬偕護理系殘害女性就對了
你最好小心一點 你之前在PTT 醫學生版
在那邊鬧 現在又在career版 鬧 還亂寫信恐嚇人
只能怪台灣人法律太輕 對這種十惡不赦的社會人渣判那麼輕
對了 你的網誌那麼喜歡 共產黨還自稱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
我覺得他們的法律應該很適合你
報導地:台北報導
報刊別:聯合報
日期:20041120
版次:C4
作者:蘇位榮
版名:北市綜合
全文如下:
「少女被性侵!」 員警不理 歹徒逞慾
少年目睹 被令「視而不見」 開走嫌犯的車 肇事被攔 告知所見未被採信
作者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版次 c04北市綜合
男子戚自強在賓館性侵害少女,被何姓少年撞見,要何「視而不見」;何駕車離去時
肇事,被警方攔下,向員警表示「有一名少女在賓館被性侵害」,員警未理會,讓戚自強
得逞。
刑事部分,戚自強被台灣高等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 3年10月。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傳訊何姓少年作證,爆出警員知悉有少女被性侵害卻置之不理的案外案,法官
昨天判決戚自強應賠償少女50萬元精神慰撫金。
90年7月,戚自強開車載何姓少年及一名未成年少女到宜蘭遊玩,先到一家KTV喝酒玩
樂,少女醉倒,戚開車載何姓少年及少女到汽車賓館投宿,要何姓少年去車上拿行李,等
何離開,就開始對少女性侵害,何回房撞見此事。
何姓少年指出,戚自強當時要他「視而不見」,他不知該怎麼辦,氣得拿走戚的汽車
^^^^^^
鑰匙,開車離去,途中肇事逃逸又闖紅燈,被警方攔下帶回警局,他告訴警察看到有關性
侵害的事情,但警察不理睬。
法官傳訊當時詢問何姓少年的陳姓警員出庭,警員證稱,何姓少年只有15歲,開車肇
事,他詢問車主在哪裏,何才說因為目睹車主戚自強性侵少女,負氣開走戚的車子,他半
信半疑,以為何姓少年在開玩笑,所以未進一步處理。
性侵案發生後,少女為了要報復戚自強,曾偷走戚的金融卡並盜領,事後戚控告少女
竊盜,少女的父親責罵女兒不該偷東西,少女才向父親泣訴被戚性侵害,少女的父親再向
法院控告戚性侵害。
※ 引述《sevenhahaha (王道樂土大滿洲國)》之銘言:
: ※ 引述《zn5436 (豺華)》之銘言:
: : 我是個中字輩中文系的大四生
: : 當初填中文系的不是因為興趣
: : 不過唸了三年多後覺得中文某些方面是讓我感興趣的
: : 過去的我一直考慮到父母的期待和經濟考量
: : 沒有打算考研究所
: : 現在才恍然大悟自己是為自己而活
: : 自己是有辦法養活自己的
: : 我想請問一下大家
: : 除了中文所、台文所之外
: : 有沒有其他所是和他們性質相同但是比較重實務方面的
: 看你有沒有本事走體制外
: 楊春龍是東吳中文系畢業
: 當過大學講師、出版社副總、還在草席公司當外銷總幹事
: 人家現在是全職旅人喔
: 靠出書維生又能全球趴趴走
: 還有一群文字編輯靠他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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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74.212
※ 編輯: hsw5401 來自: 61.64.174.212 (10/21 22:50)
1F:推 prover:@@ 10/21 22:52
2F:→ leighmeow:好噁心的人喔,以後不回他文了;話說這篇的原PO應該很囧XD 10/21 23:08
3F:推 sevenhahaha:相關證據已備份.... 10/21 23:11
4F:→ mutate:只要不說殺法官~~強姦其實判不重... 10/21 23:21
5F:推 lovechiung:推 讓新警察認識他 10/21 23:31
6F:推 runtmc:請備份 部要客氣 10/22 00:03
7F:推 abianbitch:我以後如果當律師 絕對不會放過你這種人 10/22 00:47
8F:→ abianbitch:你有沒有想過被害人的感受 還敢來這邊叫囂? 10/22 00:48
9F:→ abianbitch:感謝原po 讓我們知道這個人的真面目 10/22 00:49
10F:推 ngelion777:各位 看他過去不順眼是一回事 但這篇的情緒性言論已經 10/22 01:03
11F:→ ngelion777:足夠讓他告發文者公然侮辱或誹謗了 為了一時情緒惹上這 10/22 01:04
12F:→ ngelion777:種麻煩何必呢? 10/22 01:05
13F:→ yomo2:如果是事實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吧? 10/22 01:07
14F:推 yeh10jp:原PO犧牲自己..不過最後應該會變成兩邊互告吧 10/22 01:08
15F:→ abianbitch:因為對方先寫恐嚇信的關係 這點也可以反告回去 10/22 01:18
16F:→ hsw5401:他本來就是強姦犯 這是事實根本不構成毀謗 10/22 01:43
17F:推 GHTang:是事實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1 10/22 02:39
18F:推 leighmeow:他沒寫情緒性人生攻擊字眼,所以告不成啊,很安全的 10/22 04:20
19F:推 jonas9703:其實他根本就神經病阿= = 不要理他就好............ 10/22 07:45
20F:推 mosocu:原PO真了不起!! 10/22 11:38
21F:推 cthds:推h大 10/22 13:01
22F:推 keysman:這篇也可以叫毀謗的話...台灣真的沒救了 10/22 14:33
23F:推 decadentCat:三年十個月 怎麼這麼快就出來了?有關嗎 10/22 14:52
24F:噓 others:是小孩子嗎 你們這些人怎麼那麼無聊.. 10/22 18:28
25F:→ others:上BBS不是來看廢文的... 10/22 18:28
26F:推 gify:推 這種人就是要讓大家知道 10/22 18:29
28F:→ mosocu:某others嫌廢文可以不要看阿~一直噓幹什麼 10/23 00:49
29F:推 abianbitch:某others 不高興請出去 原po分享的資訊挺重要的 10/23 16:56
30F:→ abianbitch:至少讓大家知道他是怎樣的人 比你噓文有用多了 10/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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