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ralin5433 (0.0)
看板CareerLady
標題[職場] 主管要求自願離職
時間Tue Jul 15 13:04:49 2014
有個認識的朋友最近遇到問題
主管要求他自願離職
否則將在離職證明上面寫“不適任”
但是實際上主管也無法提出不適任的原因
我知道有些公司可以開兩張證明
一張申請補助,一張用來繳交給新公司
兩張離職原因會不同
但是同事擔心公司只開一張不適任影響未來求職的發展
請問有無其他辦法解決?
另外,主管這樣的威脅是否已經構成違法了呢?
謝謝大家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227.43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CareerLady/M.1405400692.A.239.html
※ 編輯: saralin5433 (59.124.227.43), 07/15/2014 13:05:45
1F:推 Rosekaresa:不太懂主管意思?是要求對方自動離職不支付資遣費? 07/15 13:48
2F:推 orangelumen:換工作不用離職證明吧?什麼都是假的,只有非自願離 07/15 19:23
3F:→ orangelumen:職証明那張是真的,有証明才能領失業給付 07/15 19:23
4F:推 orangelumen:如果妳朋友做得夠久,公司還要付資遣費,別傻傻簽自願 07/15 19:25
5F:→ orangelumen:離職。要人走請按正常程序。相關郵件備份或手機設好 07/15 19:26
6F:→ orangelumen:錄音求自保喔 07/15 19:26
7F:→ maby404:勞基法規定,離職證明書上不能記載不利於員工的資訊。 07/16 00:00
8F:→ maby404:而且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 07/16 00:01
9F:→ maby404:但是你朋友如果下間面試的公司,有打給前任公司確認應徵 07/16 00:06
10F:→ maby404:者面試時說的內容,很難避免該主管會不會中傷他。 07/16 00:06
11F:→ erty:樓上,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離職證明書的內容應該怎麼寫。 07/16 00:40
12F:→ erty:第19條只規定如果勞工請求雇主發服務證明,雇主不得拒絕。 07/16 00:41
13F:→ erty:施行細則草案的第十條(不利事項那段)並沒有被通過.... 07/16 00:43
15F:→ maby404:e大您好,雖然不利記載這條不在勞基法的本法上,請您參考 07/16 01:19
16F:→ maby404:此網頁,上有敘述是民法案件的判決,上禮拜上相關課程, 07/16 01:19
17F:→ maby404:該老師也是如此說的。 07/16 01:19
19F:→ maby404:我第一次回覆寫反了,如有造成誤會,還請見諒。 07/16 01:25
20F:→ erty:嗯啊..."判決"....勞委會函釋還有可參考工廠法35條呢... 07/16 09:09
21F:→ erty:我只是想說不要講的這麼篤定,不走民事途徑就沒判決了。 07/16 09:10
22F:→ maby404:也是呢,臺灣人好像都不願上法院的,謝謝你唷 07/17 00:47
23F:推 sakuryo:不適任又怎樣 給他寫 07/17 00:49
24F:推 yuti:不適任又怎樣,又不表示不適任其他工作 07/18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