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ralin5433 (0.0)
看板CareerLady
标题[职场] 主管要求自愿离职
时间Tue Jul 15 13:04:49 2014
有个认识的朋友最近遇到问题
主管要求他自愿离职
否则将在离职证明上面写“不适任”
但是实际上主管也无法提出不适任的原因
我知道有些公司可以开两张证明
一张申请补助,一张用来缴交给新公司
两张离职原因会不同
但是同事担心公司只开一张不适任影响未来求职的发展
请问有无其他办法解决?
另外,主管这样的威胁是否已经构成违法了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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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aralin5433 (59.124.227.43), 07/15/2014 13:05:45
1F:推 Rosekaresa:不太懂主管意思?是要求对方自动离职不支付资遣费? 07/15 13:48
2F:推 orangelumen:换工作不用离职证明吧?什麽都是假的,只有非自愿离 07/15 19:23
3F:→ orangelumen:职证明那张是真的,有证明才能领失业给付 07/15 19:23
4F:推 orangelumen:如果你朋友做得够久,公司还要付资遣费,别傻傻签自愿 07/15 19:25
5F:→ orangelumen:离职。要人走请按正常程序。相关邮件备份或手机设好 07/15 19:26
6F:→ orangelumen:录音求自保喔 07/15 19:26
7F:→ maby404:劳基法规定,离职证明书上不能记载不利於员工的资讯。 07/16 00:00
8F:→ maby404:而且雇主有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07/16 00:01
9F:→ maby404:但是你朋友如果下间面试的公司,有打给前任公司确认应徵 07/16 00:06
10F:→ maby404:者面试时说的内容,很难避免该主管会不会中伤他。 07/16 00:06
11F:→ erty:楼上,劳基法并没有规定离职证明书的内容应该怎麽写。 07/16 00:40
12F:→ erty:第19条只规定如果劳工请求雇主发服务证明,雇主不得拒绝。 07/16 00:41
13F:→ erty:施行细则草案的第十条(不利事项那段)并没有被通过.... 07/16 00:43
15F:→ maby404:e大您好,虽然不利记载这条不在劳基法的本法上,请您参考 07/16 01:19
16F:→ maby404:此网页,上有叙述是民法案件的判决,上礼拜上相关课程, 07/16 01:19
17F:→ maby404:该老师也是如此说的。 07/16 01:19
19F:→ maby404:我第一次回覆写反了,如有造成误会,还请见谅。 07/16 01:25
20F:→ erty:嗯啊..."判决"....劳委会函释还有可参考工厂法35条呢... 07/16 09:09
21F:→ erty:我只是想说不要讲的这麽笃定,不走民事途径就没判决了。 07/16 09:10
22F:→ maby404:也是呢,台湾人好像都不愿上法院的,谢谢你唷 07/17 00:47
23F:推 sakuryo:不适任又怎样 给他写 07/17 00:49
24F:推 yuti:不适任又怎样,又不表示不适任其他工作 07/18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