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anmama (你農我農)
看板CarShop
標題Re: [討論] 關於版面討論告訴。造成寒蟬效應
時間Fri May 1 15:54:08 2015
※ 引述《ReeJan (長巷裡的長影)》之銘言:
: 以高老師的事件來說好了,這堆人只會說高老師沒有交易所以不算被騙
: X!
: 高老師在這件事上無端受到的精神焦慮,害怕,以及被攻擊
: 難道都不算損失嗎?
: 如果高老師可以再選一次,還會把車開到大山去給這幾個騙子看嗎?
: 這個可以請高老師來回答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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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arShop/M.1430195153.A.72F.html
: 推 tianmama: 是高老師主張阿凱也是詐騙共犯之一不是 61.222.207.166 04/30 16:28
: → tianmama: 嗎? 難道不是指責的人提出證據? 61.222.207.166 04/30 16:29
: → tianmama: 如果高老師班上有學生A說學生B偷東西 61.222.207.166 04/30 16:29
: → tianmama: 難道高老師您會認為是學生B要提出自己 61.222.207.166 04/30 16:29
: → tianmama: 無罪的證據? 61.222.207.166 04/30 16:29
: → tianmama: 其實高老師之前的文也講了,驗引擎時阿 61.222.207.166 04/30 16:30
: → tianmama: 凱根本不在現場,現在是昨非今是,還是 61.222.207.166 04/30 16:31
: → tianmama: 昨是今非? 到底誰是騙子呢? 61.222.207.166 04/30 16:31
: 推 licklabium: 我主張??我何時說過此話呢?又何來昨非 163.20.242.94 04/30 16:43
: → licklabium: 今是?我說過的就是我說過的,沒說過的 163.20.242.94 04/30 16:43
: → licklabium: 就是沒說過的,又要來硬套我身上這招 163.20.242.94 04/30 16:43
Reejan以高老師事件說阿凱是「騙子」
可是licklabium(高老師ID)卻說,他沒有說過阿凱是詐騙共犯之一
這有幾個可能:
一、阿凱是詐騙共犯,但是高老師為他隱暪
分析:以高老師對阿凱的一貫立場,不太可能。
二、阿凱是詐騙共犯,但是高老師沒有證據,怕負上法律責任
分析:有這個可能,但是以高老師的小心謹慎理性敢戰
要說他不會留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line對話),感覺很意外
三、阿凱不是詐騙共犯。
無論如何,至少當事人沒有說阿凱是當初黑豆事件的共犯
那麼請問,是阿凱是騙子,還是說阿凱是騙子的Reejan是騙子呢?
F版主說,他的治版原則是:
一、BBS本來就是「人治」,所以他可以發揮不在版規的「裁量權」
限制車商售車文不能有售車以外的資訊。
二、但是他對評論推文比較鬆,所以推文可以一直出現與售車無關的資訊。
三、如果車商提告敗訴,那麼版規會對車商怎麼樣
如果車商提告勝訴,那麼版規不會對誹謗的ID怎麼樣
四、雖然這些立場不在版規裡面,也不在F版主當初的政見
不過因為他當選了,所以他就可以「人治」。
不滿意來罷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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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相信在F版主治下的Carshop版
車商與其辛辛苦苦的賣車,不如養ID來攻擊對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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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icklabium: 究竟是不是,別人如何認定,和我怎麼 163.20.242.94 05/01 16:00
2F:→ licklabium: 認定,三者的關係似乎在你是相關的 163.20.242.94 05/01 16:01
3F:→ licklabium: 實則是未必是相關的 163.20.242.94 05/01 16:01
4F:→ licklabium: 馬冏有沒有賣台,9.2怎麼看,吱又怎麼 163.20.242.94 05/01 16:02
5F:→ licklabium: 看,難道三者也是相關的嗎?唉唉唉… 163.20.242.94 05/01 16:02
6F:→ licklabium: 蛆吱若霧啊~ 163.20.242.94 05/01 16:02
高老師您可是當事人耶,
問:請問誰比較了解事實
a.當事人
b.非當事人
請問您會教學生如何作答?
7F:→ licklabium: 同一篇文章,不同人看,想法自有不同 163.20.242.94 05/01 16:26
8F:→ licklabium: 我所認知的事實,必然是你所認知的事 163.20.242.94 05/01 16:26
9F:→ licklabium: 實嗎?而你或我認知的事實不同時,何者 163.20.242.94 05/01 16:26
10F:→ licklabium: 又是事實呢?這並不是單選題,很難懂嗎 163.20.242.94 05/01 16:27
如果我跟你都是當事人,事實才有「認知」的問題
現在你是當事人,Reejan跟我都不是當事人
有什麼資格跟你爭執事實?
你把事實跟評論搞混了
評論可以見仁見智
事實只有一個。
11F:→ licklabium: 事實只有一個,但未必是當事人認定的 163.20.242.94 05/01 16:30
12F:噓 einskeng: 你不要一直秀下限好嗎 163.30.42.31 05/01 16:30
13F:→ licklabium: 那一個。同一事件,不論是身在其中或 163.20.242.94 05/01 16:31
14F:→ licklabium: 旁觀者,看法本來就有不同,很難理解? 163.20.242.94 05/01 16:31
問:請問誰比較了解事實
a.當事人
b.非當事人
請問您會教學生如何作答?
15F:→ licklabium: 取其可信之處,聽其言,觀其行,拉長 163.20.242.94 05/01 16:33
16F:→ licklabium: 時間,看彼此所說是否有反覆修正處 163.20.242.94 05/01 16:34
所以高老師認為自己不可信嗎?
非當事人除非是天眼通,又如何去認定事實?
以後法庭也不用「目擊」證人了
不在現場的證人可信度也不會輸給在現場的目擊證人,這樣嗎?
17F:→ licklabium: 哇哈哈哈~你真得很妙耶…一直無限循環 163.20.242.94 05/01 16:34
18F:→ licklabium: 我當然覺得我可信,但旁觀者未必覺得 163.20.242.94 05/01 16:35
19F:→ licklabium: 我可信。所以我說不同人看法各自不同 163.20.242.94 05/01 16:35
20F:→ licklabium: 這樣很難懂嗎? 163.20.242.94 05/01 16:35
很好懂啊
所以不相信高老師而相信非當事人的Reejan,前提是那個人覺得高老師不可信。
也就是,如果不覺得Reejan是騙子,就是覺得高老師是騙子。
21F:→ licklabium: 問問法官吧,法庭上,目擊証人可否當 163.20.242.94 05/01 16:38
22F:→ licklabium: 成唯一証據。什麼才叫事實?? 163.20.242.94 05/01 16:41
問問法官,當目擊證人的證詞跟非目擊證人相矛盾時
誰的證詞比較有證據能力
24F:→ licklabium: 究竟當事人認定之事實才叫事實,還是 163.20.242.94 05/01 16:42
25F:→ licklabium: 旁邊者認定之事實才叫事實? 163.20.242.94 05/01 16:42
喔,所以高老師講的「黑豆事件」,是幻肢囉??
那以此來攻擊阿凱,更是騙子了
26F:→ licklabium: 問問法官,當三個目擊証人說法各自不 163.20.242.94 05/01 16:44
27F:→ licklabium: 同時不同時,誰的比較有証據能力呢? 163.20.242.94 05/01 16:44
問題是Reejan不是目擊證人啊
你舉了一個無類比性的例子
28F:→ licklabium: 我報價單、原廠証明都貼出來了,看得 163.20.242.94 05/01 16:45
29F:→ licklabium: 人要覺得那是幻肢,那也是自由心証嘍 163.20.242.94 05/01 16:45
當事人會有幻肢,不可信,是您說的
搞不好引擎黑豆是您的幻肢,是廠長要請您吃花生
搞不好那個原廠證明是您的幻肢,其實是在路上撿到的
我必須說,我從來沒有懷疑過您的敘述
「當事人不可信」是你說的,不是我說的
30F:→ licklabium: 「當事人不可信」<=我哪兒說過此句話 114.43.247.20 05/01 17:26
31F:→ licklabium: 此一事件至少有三位當事人,三人說法 114.43.247.20 05/01 17:26
32F:→ licklabium: 是否相同?每個人看法又是否相同呢? 114.43.247.20 05/01 17:32
33F:→ licklabium: 唉,真的沒說的話,別又加在我身上 114.43.247.20 05/01 17:33
當事人可信,表示您之前以「幻肢」來舉例是沒意義的
而Reejan這個非當事人的可信度,自然不及高老師這個當事人了。
至於三位當事人之間的說法不同,的確需要釐清
但這與Reejan這位非當事人何甘?
34F:推 heavenasura: 天啊!這話題還沒完?牛角尖邏輯控? 59.115.125.4 05/01 17:42
※ 編輯: tianmama (111.82.140.56), 05/01/2015 18:05:13
35F:→ licklabium: 事實:「當事人不可信」,我沒有講 114.43.247.20 05/01 20:49
36F:→ licklabium: 當事人(高老師):我沒有講 114.43.247.20 05/01 20:50
37F:→ licklabium: 旁觀者t,卻又自行解讀。不是自己証明 114.43.247.20 05/01 20:50
38F:→ licklabium: 了我先前講的為真…承認我沒講這麼難? 114.43.247.20 05/01 20:51
39F:→ licklabium: 又硬將一些自己的解讀加諸在我的話上 114.43.247.20 05/01 20:51
40F:→ licklabium: 真的覺得別人的解讀方式都與閣下相同? 114.43.247.20 05/01 20:55
41F:→ licklabium: 「當事人不可信」說是我說的,但卻又 114.43.247.20 05/01 21:04
42F:→ licklabium: 找不到我在哪兒說的,我也說我沒有說 114.43.247.20 05/01 21:04
43F:→ licklabium: 那麼究竟我是有說還是沒有說呢? 114.43.247.20 05/01 21:04
44F:噓 a882061: 田媽媽你可以不要洗版嗎? 113.52.100.67 05/01 22:28
45F:噓 pccheni: 夠了沒,車版不想看到這沒營養的文章! 1.169.154.178 05/02 01:02
46F:→ Ashaku: 人家吐槽就是分身~同行攻擊拉~ 114.32.84.112 05/02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