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son (寶貝好壞)
看板Car-rent
標題Re: [心得] 小心和運租車
時間Fri Feb 27 11:12:41 2004
※ 引述《bert (bert)》之銘言:
: 上週到和運租車忠孝店租了一台Altis 1.8
: 我有加保車損險及竊盜險一天要500元
: 在開回去還車的路上
: 前車緊急煞車,所以我就跟著煞車
: 但後車沒煞住,被後車追撞,不是太嚴重
: 保險桿只有一點變形及掉漆
: 開回去租車公司之後
: 他們說要請原廠估維修費
: 結果內湖保養場估出來的費用是16,500元
: 其中零件費用是5000元,鈑金工資是5000元,塗裝工資是6500元
: 真是黑店,不過是小小的保險桿變形及掉漆
: 就要換掉整支保桿,還敲詐超高的工資
: 如果沒有保險,我想大概會被和運及和泰汽車坑到死
: 另外和運的契約中還載明不得拿去外面修理
: 那不就是原廠想敲詐多少就敲詐多少
: 而且他們還可以要求租車的人賠償汽車維修導致不得營業的損失
: 也就是說維修場每修一天你還要賠一天的租車費用
: 真是一家超級大黑店
: 經過這次事件之後我對TOYOTA的印象惡劣到極點
: 大家租車一定要小心和運這家黑店
你不是說你有保車損險??
那實際賠償的是多少咧??
至於原廠修,和運本身就是TOYOTA台灣代理商經營的
回原廠修也很正常啊
現在小客車租賃契約都已經有定型化契約版本(所以每一家都是一樣的吧)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核定本)
本契約於簽約前經乙方審閱,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乙方說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小客車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本車輛出車前車況圖,詳如附表二。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時○分止,
共計○天。
乙方實際還車里程、油錶用量及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三。
第三條:租金每日新台幣○仟○佰○拾元正,共○日,計新台幣○萬○仟○佰○拾元
正。
第四條:租金付款方式:□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台幣○元整。
□(2)擔保品:( )。
甲方於乙方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五條:本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不得逾四百公里,逾四百公里者,每一
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當日租金之半
數。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期一小時以上者,每一
小時按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者,以一日
之租金計算收費。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
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
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
第六條:本車輛使用燃料種類:
□1﹑九五無鉛汽油。
□2﹑九二無鉛汽油。
□3﹑高級汽油。
□4﹑高級柴油。
□5﹑其他:()。
本車輛使用之燃料由乙方自備,乙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禁品。
2、危險品。
3、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
5、其他:( )。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非經甲方同意並登記,不得交他人駕駛。
違反前二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得請求乙方給付使用車輛期間之租金,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八條: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身攜帶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查驗,期
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應由乙方負責繳
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有關牌照被扣部
分,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
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
知甲方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
理費、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費,應由乙方負擔。
前項折舊費,以修理費百分之三十計算,但車齡逾二年者,以修
理費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第一項情形,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
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
第十條: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車
輛等行為。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或失竊者,乙方除照市價賠償
外,修理或失竊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九十之租
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八十之租金;
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租金。但修理或失竊期
間之計算,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情形,乙方已照市價賠償且失竊車輛經尋獲者,甲方應即將該車輛
過戶予乙方。
第十一條:本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未附加任何保險,如需附加保險,應於租車
前付清保險費,並註明「附加○保險」。
第十二條:甲方交車時,應確保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車輛駛出一小時內
或行駛四十公里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
得要求換車。
第十三條:乙方還車地點:
□甲方原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在甲方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甲方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台幣○元整。
第十四條: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
始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
第十八條: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http://www.thb.gov.tw/hw/car.html
來自交通部公路總局
http://www.cpc.gov.tw/resource/5q.htm
同一版本來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
附註:我在和運租的時候,就是簽以上這份定型化契約
人家也是照合約書來,說人家是黑店的話過份一點了吧
原廠維修本來就是貴,光機車一顆碟煞就可以差到一千塊,更何況是汽車的保險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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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sson 來自: 140.112.38.197 (02/27 11:24)
1F:→ lovevm0: 對阿 是你自己沒看清楚合約吧~ 推 140.122.193.33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