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5 ()龍夜()
看板C_WorkBoard
標題[判決] BL板停權申訴案
時間Sat Jun 16 11:04:09 2007
本文依 orangedaily、sakuya312108 所擲發之文件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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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原告詭辯處:
"a.原來只要成為眾之之的就得以處以水桶.
請於版規中定義此理念.不然我難以遵循.
請將版規定義為:
成眾矢之的,讓大家群情激動者,處以水桶1週. "
"a.如上.請您重新定義版規.凡惹怒版眾者,即達水桶處分條件."
"...建議汰換版規.凡事概以版眾喜怒為是非對錯之定奪 ..." 等數相同句
"以此,我放棄在卡漫夢工廠申訴並勝訴的請求.
既然版主sakuya312108以眾數喜怒與否為是非對錯之標準.
我已經沒有於此申訴的必要.因為比數量我永遠沒有優勢.
希望組務長j5直接判我敗訴.以提供程序合法性,讓我於行政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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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日,本人於 C_WorkBoard 板, BL本案件,
明確駁正: 若因個別案件,反而威嚇更改公告細目或板規,來正當化及迴避自身違規行為
或言論,實為窒礙難行;若此謬行存之,勢必法律規定須一再更迭,讓一般使用者無所適從
2.原告宣稱即將於 PttLaw 提告,並表示失去信心,威嚇本組判決,充其量只可視為預留台
階遁逃,充分顯明在本組的申訴立場薄弱,敗訴在所難免。
3.判決閣下敗訴不用再重複 3 次,此與原告日前數篇文中語句多重繁複相發明,且導致查核
困難,亦影響了申訴目的之表達。
4.原告系列文章中加諸與本案無關案件,實無法判斷其用意為何,細節於 6/13 本人文章中
已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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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舉證,判決主文細目如下:
壹.BL板規"妨礙閱讀"項,望文即可生義,無意義的爭辯板規細節,勢必永無休止,故板主自
由心證有效,然亦要合法合理。
貳.依板主答辯內容: "無論是否違反版規,orangedaily確實在版面上引起眾人之不滿,
而版主有必要對此人產生戒心,以防版面良好討論風氣遭到破壞。"
本組判定板主禁言處置有效。
參.令板主須對言行失當之人士作處理,以合乎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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