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5 ()龙夜()
看板C_WorkBoard
标题[判决] BL板停权申诉案
时间Sat Jun 16 11:04:09 2007
本文依 orangedaily、sakuya312108 所掷发之文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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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原告诡辩处:
"a.原来只要成为众之之的就得以处以水桶.
请於版规中定义此理念.不然我难以遵循.
请将版规定义为:
成众矢之的,让大家群情激动者,处以水桶1周. "
"a.如上.请您重新定义版规.凡惹怒版众者,即达水桶处分条件."
"...建议汰换版规.凡事概以版众喜怒为是非对错之定夺 ..." 等数相同句
"以此,我放弃在卡漫梦工厂申诉并胜诉的请求.
既然版主sakuya312108以众数喜怒与否为是非对错之标准.
我已经没有於此申诉的必要.因为比数量我永远没有优势.
希望组务长j5直接判我败诉.以提供程序合法性,让我於行政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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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日,本人於 C_WorkBoard 板, BL本案件,
明确驳正: 若因个别案件,反而威吓更改公告细目或板规,来正当化及回避自身违规行为
或言论,实为窒碍难行;若此谬行存之,势必法律规定须一再更迭,让一般使用者无所适从
2.原告宣称即将於 PttLaw 提告,并表示失去信心,威吓本组判决,充其量只可视为预留台
阶遁逃,充分显明在本组的申诉立场薄弱,败诉在所难免。
3.判决阁下败诉不用再重复 3 次,此与原告日前数篇文中语句多重繁复相发明,且导致查核
困难,亦影响了申诉目的之表达。
4.原告系列文章中加诸与本案无关案件,实无法判断其用意为何,细节於 6/13 本人文章中
已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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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举证,判决主文细目如下:
壹.BL板规"妨碍阅读"项,望文即可生义,无意义的争辩板规细节,势必永无休止,故板主自
由心证有效,然亦要合法合理。
贰.依板主答辩内容: "无论是否违反版规,orangedaily确实在版面上引起众人之不满,
而版主有必要对此人产生戒心,以防版面良好讨论风气遭到破坏。"
本组判定板主禁言处置有效。
参.令板主须对言行失当之人士作处理,以合乎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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