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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
1F:→ gkc: 重點是連轉文者自己都不知可不可以還貿然硬要轉文,當然有01/09 13:02
2F:→ gkc: 版規五的挑戰版規界線之虞,而且鑽漏洞的人不是我。01/09 13:02
3F:→ gkc: 既然說要依正常程序~問題是我依正常程序舉辦投票~版眾居然01/09 13:03
4F:→ gkc: 說要"無為而治",但顯然現在大家在這討論組規~就是要討論01/09 13:04
5F:→ gkc: 如何邁向法治化。01/09 13:05
6F:推 cute781217: 他就沒轉文啊,整天說他轉文01/09 13:08
7F:→ gkc: 他做的部分我也解釋過了""實質上與轉文相同"",一旦開放01/09 13:11
8F:→ gkc: 以後大家都可以用複製貼上來規避轉文相關規定~則轉文規定01/09 13:12
9F:→ gkc: 形同虛設。所以這個行為當然屬於模糊地帶的擦邊球,所以才依01/09 13:12
10F:→ gkc: 版規五處理,但因酌情只是在模糊地帶,所以只刪文不作懲處。01/09 13:13
11F:→ sawg: 口頭即可,畢竟明文沒寫01/09 15:52
※ 引述《YoursEver (銀英傳出webgame!?)》之銘言: :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 → YoursEver: 睡前突然想到,當小組長指出"刪除罷免案資訊"根本是前所 01/16 03:49 : : → YoursEver: 未聞的事件之後,gkc還有什麼立場說刪通知是依法行政? 01/16 03:50 : : → YoursEver: 而依法無據又前所未聞的屢次刪除罷免資訊,難道不就是 01/16 03:51 : : → YoursEver: 犯了過錯卻不知悔改的"恬不知恥"?手段低下的"行為卑劣" 01/16 03:53 : : → YoursEver: 另外,gkc在此文中引喻失義. "賤人"的主體是人,這當然構 01/16 03:54 : : → YoursEver: 成人身攻擊和公然侮辱,但我原文是批評gkc刪除組務資訊 01/16 03:55 : : → YoursEver: 又不知悔改一事. 豈可混為一談? 01/16 03:57 : : → gkc: 問題是連群組長都說這件事法規完全沒寫。 01/16 13:09 : : → YoursEver: 是啊,完全沒法規支持你可以刪罷免文.你於法無據. 01/16 13:34 : : → gkc: 是沒有法規說(非發起人可以轉文,然後版主不能刪)。 01/16 13:38 : : → YoursEver: 是沒有法規禁止非發起人轉文. 01/16 13:46 : : → YoursEver: 說白一點,你要談"禁止",那就刪文和轉文都用"禁止"來談, 01/16 13:46 : : → YoursEver: 你若要談"允許",也記得用同樣的允許標準來看轉文和刪文 01/16 13:47 : : → YoursEver: 今天你會被罵得體無完膚,就是因為你一下扯沒有法規禁止 01/16 13:47 : : → YoursEver: 你刪文,一下又扯沒有法規"允許"版友轉組務文. 01/16 13:48 : : → YoursEver: 你在"禁止"和"允許"間,以人治的方式詮釋,態度左右搖擺, 01/16 13:50 : : → YoursEver: 根本毫無法治觀念.單一執法標準很難嗎?若難,請辭版主! 01/16 13:51 : : → gkc: 重點是既然沒有明確法源表示是在(模糊地帶),那依版規五處理 01/16 13:52 : : → gkc: 完全依照法規。 01/16 13:52 : : → YoursEver: 模糊&版規五? 謝謝你大方承認"刪罷免文於法無據". 01/16 14:02 : : → YoursEver: 你上面的推文代表你明明知道沒有法規允許你刪組務文, 01/16 14:02 : : → YoursEver: 卻自行曲解詮釋法規,惡意刪除組務資訊. 01/16 14:03 : 簡單來說,既然gkc認為是沒有明確法源的 模糊地帶, : 代表gkc明確知道"刪文"也同樣缺乏法源依據. : (因為gkc認定 轉達罷免資訊 之所以該被禁止,是因為缺乏法源依據支持轉文 : 若假設gkc真的詳查過組規, : 則gkc必然應該知道,組規中亦無法源可支持刪除罷免資訊一事) : 這可說明gkc知道"刪文"於法無據, : 但卻選擇先連刪兩篇文(lovemusic+我), : 隨後用"謾罵引戰"的罪名挾怨水桶, : 最後再詭辯"沒有法源依據禁止版主刪文". 問題是你真的漫罵了~一碼規一碼,刪文是一回事罵人又是一回事。 : 卻同時持續躲避: : (1)"無法源依據支持刪文", : (2)"無法源時應一律以禁止論處,或一律以允許論處"的執法一致性的問題. : 企圖以版主權限干預罷免案資訊流通 : 且刻意挾怨水桶的行為非常明顯. :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所以,重點在於屬模糊地帶才處理,當然比起小組長的作法,我的做法雖然不違法, 但的確比較不夠週到沒錯。另外~你是因為謾罵被桶不是因為刪文被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5.5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JapanBoard/M.1484823705.A.0CB.html
12F:→ cute781217: 他明明就描述事實 01/19 19:05
13F:→ VdustR: 明明就是描述事實 心虛喔? 01/19 19:07
14F:推 malosing: 請解釋他訴說的事實哪裡錯誤 不然並無謾罵 純訴事實 01/19 19:13
他的漫罵部分我上面已經舉證。並非就事論事。 ※ 編輯: gkc (36.229.15.52), 01/19/2017 19:19:03
15F:推 HSKAO: 事實不能講嗎? (笑 01/19 19:19
16F:→ licajlh: 到底哪裡謾罵?你po這些我才感到你謾罵~ 01/1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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