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師)
看板C_JapanBoard
標題Re: [申訴] Dragonball版主gkc挾私怨判處水桶.
時間Fri Jan 6 18:33:37 2017
本人的答辯如下:
首先所謂可公評之事,指的是你可以就事論事來評論事情,但不能漫罵,何況我是
依法行政,(行為卑劣、舔不知恥)只是你個人主觀臆測,然以涉及公然侮辱他人。
就像實務法院的見解,遇到小三你可以指責他介入他人婚姻,可以指責他沒道德,
但不能罵別人賤人等字眼( 據元配的講法賤人也是對於小三行為的公評用字 ),相
關網址如下:
http://www.premiums007.com/law_info.php?htm=12311.php&seek=1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225/328602.htm
更何況小三還是真的有違法在先,而我的部分,我的做法我都已經解釋過了,一切依法
處理,你之前的文章有牽連到版規5的嫌疑所以刪文處理,也說明緣由了,你的這些字眼
很明顯不是針對事情所做的客觀評論,而是帶有個人情緒的汙辱用字,所以依據版規四:
四 多次無意義推/噓文 惡意推/噓文 或推圖
利用修改文章 故意竄改 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推噓文涉及人身攻擊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性暗示、政治
(界限由板主自行判定)
初犯水桶一個月 再犯水桶終身
判處水桶,沒有問題。
※ 引述《YoursEver (銀英傳出webgame!?)》之銘言:
: [主旨] 申訴七龍珠版版主gkc曲解版規,
: 並以C_JapanBoard內前一申訴案為由,挾怨未經公告未列違規條文,
: 恣意判處水桶.
: [說明] 1. 爭議緣由可見於 DragonBall版, 文章代碼: #1OPTKXNM
: 2. 本人遭判處水桶起因於以下噓文:
: 噓 YoursEver : 這人甚至用版主權限來干預罷免案訊息的轉錄, 12/30 21:33
: → YoursEver : 行為卑劣,恬不知恥. 12/30 21:34
: 噓 YoursEver : 任何想知道前因後果的版友,請赴小組版C_JapanBoard 12/30 21:41
: 3. 顯然,"行為卑劣,恬不知恥"八字,
: 乃針對gkc"利用版主權限干預轉錄罷免案資訊"一事所下的批評.
: 此案涉及七龍珠版版務及版友權益,為可接受公評之事.
: 4. gkc於推文中所下評斷如下:
: 注意自己的措詞,違規申訴就算了,你的問題我也給你文章代碼解答了,還在這罵人
: 帶風向,卑劣和舔不知恥已涉及違反版規四謾罵和引戰,故依法規水桶。不另行公告
: 。
: 4-a) "違規申訴就算了,你的問題我也給你文章代碼解答了",
: 此言可證, 基於本人於C_JapanBoard組務版所提出前項申訴事件,
: gkc對本人心懷怨懟.
: 4-b) "還在這罵人帶風向,卑劣和舔不知恥已涉及違反版規四謾罵和引戰",
: 如前述第3項所述,"行為卑劣恬不知恥"乃指gkc干預罷免案資訊一事,
: 所批評者為其<干預行為>.
: gkc刻意斷章取義,略過<行為>二字不談,挾怨指控本人言論為謾罵引戰.
: 4-c) 本人不解何謂"引戰".
: 批評可受公評之事,
: 告知諸版友目前正有與"版主干預罷免資訊"有關的刪文申訴案,
: 豈可以"引戰"論之?
: 5. 針對以上所述,籲請小組長撥冗處理此申訴案,撤銷gkc對本人的30日水桶.
: 6. 亦敦請小組長盡速協助處理gkc罷免案,蓋除此人已恣意濫權不可理喻之外,
: 尚拒絕與諸版友溝通,極不適任七龍珠版版主.
: 7. 本人將於發文後,轉寄此文至gkc信箱;
: 本人發文前向gkc申訴之私信記錄,將轉錄於本文之後.
: 8. (本項新增於2016.12.31/1:05修文時)
: 自寄信要求gkc提供回覆時起算(2016.12.31/0:08:56),
: 若gkc於168小時內可提供令本人滿意信服之答辯,
: 則本人願意撤銷此申訴案.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11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JapanBoard/M.1483698820.A.A09.html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18:37:30
1F:→ HSKAO: 辨再多也改變不了你要下台的事實 01/06 21:56
2F:→ HSKAO: 管你辨輸辯贏 龍珠板板友已經看清楚你是哪種人啦XD 01/06 21:58
3F:→ HSKAO: 你覺得你還有機會當龍珠板板主嗎? XDDD 01/06 22:01
4F:→ HSKAO: 趕快主動下台還龍珠板一個清淨吧... 01/06 22:02
5F:→ HSKAO: 一個好好的動漫作品討論板 被你搞成這樣... 01/06 22:04
6F:→ Knulp: 你連簡單的“自行迴避”都不懂 好意思談法院見解?? 01/06 22:33
7F:推 HSKAO: 我覺得很奇怪 明明還有一位板主 01/06 23:17
8F:→ HSKAO: 跟gkc有關的案件應該給另一位板主來處理 01/06 23:18
9F:→ HSKAO: 怎麼會是gkc自己球員兼裁判下判決呢? 01/06 23:19
10F:推 HSKAO: gkc都不用尊重另一位板主喔? 01/06 23:23
11F:→ HSKAO: 還是新板主比較大?可以不鳥舊板主? 01/06 23:24
12F:→ YoursEver: 睡前突然想到,當小組長指出"刪除罷免案資訊"根本是前所 01/16 03:49
13F:→ YoursEver: 未聞的事件之後,gkc還有什麼立場說刪通知是依法行政? 01/16 03:50
14F:→ YoursEver: 而依法無據又前所未聞的屢次刪除罷免資訊,難道不就是 01/16 03:51
15F:→ YoursEver: 犯了過錯卻不知悔改的"恬不知恥"?手段低下的"行為卑劣" 01/16 03:53
16F:→ YoursEver: 另外,gkc在此文中引喻失義. "賤人"的主體是人,這當然構 01/16 03:54
17F:→ YoursEver: 成人身攻擊和公然侮辱,但我原文是批評gkc刪除組務資訊 01/16 03:55
18F:→ YoursEver: 又不知悔改一事. 豈可混為一談? 01/16 03:57
19F:→ gkc: 問題是連群組長都說這件事法規完全沒寫。 01/16 13:09
20F:→ YoursEver: 是啊,完全沒法規支持你可以刪罷免文.你於法無據. 01/16 13:34
21F:→ gkc: 是沒有法規說(非發起人可以轉文,然後版主不能刪)。 01/16 13:38
22F:→ YoursEver: 是沒有法規禁止非發起人轉文. 01/16 13:46
23F:→ YoursEver: 說白一點,你要談"禁止",那就刪文和轉文都用"禁止"來談, 01/16 13:46
24F:→ YoursEver: 你若要談"允許",也記得用同樣的允許標準來看轉文和刪文 01/16 13:47
25F:→ YoursEver: 今天你會被罵得體無完膚,就是因為你一下扯沒有法規禁止 01/16 13:47
26F:→ YoursEver: 你刪文,一下又扯沒有法規"允許"版友轉組務文. 01/16 13:48
27F:→ YoursEver: 你在"禁止"和"允許"間,以人治的方式詮釋,態度左右搖擺, 01/16 13:50
28F:→ YoursEver: 根本毫無法治觀念.單一執法標準很難嗎?若難,請辭版主! 01/16 13:51
29F:→ gkc: 重點是既然沒有明確法源表示是在(模糊地帶),那依版規五處理 01/16 13:52
30F:→ gkc: 完全依照法規。 01/16 13:52
31F:→ YoursEver: 模糊&版規五? 謝謝你大方承認"刪罷免文於法無據". 01/16 14:02
32F:→ YoursEver: 你上面的推文代表你明明知道沒有法規允許你刪組務文, 01/16 14:02
33F:→ YoursEver: 卻自行曲解詮釋法規,惡意刪除組務資訊. 01/16 14:03
34F:→ gkc: 我沒惡意~請注意連群組長都說規定裡沒有說,如果有說我還明 01/16 23:14
35F:→ gkc: 知故犯~那才叫做惡意。 01/16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