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標題Fw: (DDRMIX) Re: 檢舉信
時間Mon Apr 16 13:41: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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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55555 (大仁)
標題: Re: 檢舉信
時間: Mon Apr 16 12:14:35 2012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恩....伊照刑法來講應該不是公然污辱,應該是誹謗
該人使用「崩潰」字眼,一個不實的事實,意圖散布於眾
而本人並無任何表示自己「崩潰」字眼於文章
他推文說出本人擔任之職務「國考版版主」,很明顯在針對本人
「崩潰」一詞,除非他能證明本人在當時有所謂「崩潰」行為出現
不然,此人應是對於本人「加重公然誹謗」造成本人名譽下降實非可取
此人以連續在本人文章內連噓兩次,亦為相同之言語「誹謗本人崩潰」
足證其對本人有相當之攻擊性
4、引戰推文:人身攻擊、挑釁、謾罵、引戰之推文
情節輕微者水桶一週,嚴重違反者處以水桶兩週
※ 引述《DDRMIX (約翰.史密斯)》之銘言:
: 1. 「崩潰」不是很嚴重的人身攻擊、謾罵字眼
: 連情節輕微都不到
: 2.目前僅憑2篇文章的噓文
: 還看不出有很嚴重的針對性部份
: 我會多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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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
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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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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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P55555 (220.131.12.33), 時間: 04/16/2012 13: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