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标题Fw: (DDRMIX) Re: 检举信
时间Mon Apr 16 13:41: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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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55555 (大仁)
标题: Re: 检举信
时间: Mon Apr 16 12:14:35 2012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恩....伊照刑法来讲应该不是公然污辱,应该是诽谤
该人使用「崩溃」字眼,一个不实的事实,意图散布於众
而本人并无任何表示自己「崩溃」字眼於文章
他推文说出本人担任之职务「国考版版主」,很明显在针对本人
「崩溃」一词,除非他能证明本人在当时有所谓「崩溃」行为出现
不然,此人应是对於本人「加重公然诽谤」造成本人名誉下降实非可取
此人以连续在本人文章内连嘘两次,亦为相同之言语「诽谤本人崩溃」
足证其对本人有相当之攻击性
4、引战推文:人身攻击、挑衅、谩骂、引战之推文
情节轻微者水桶一周,严重违反者处以水桶两周
※ 引述《DDRMIX (约翰.史密斯)》之铭言:
: 1. 「崩溃」不是很严重的人身攻击、谩骂字眼
: 连情节轻微都不到
: 2.目前仅凭2篇文章的嘘文
: 还看不出有很严重的针对性部份
: 我会多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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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盖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
清官则自以为不要钱,何所不可为而刚愎自用,
小则杀人,大则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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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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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P55555 (220.131.12.33), 时间: 04/16/2012 13: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