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wussica (老娘很帥,謝謝。)
看板C_JapanBoard
標題Re: [申訴] Haruhi,涼宮春日版劣文不服
時間Sun Jun 5 21:20:36 2011
※ 引述《staristic (星之過客)》之銘言:
: 作者: staristic (星之過客) 看板: PttLaw
: 標題: [申訴] Haruhi,涼宮春日版劣文不服
: 時間: Sat Jun 4 02:30:44 2011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staristic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涼宮春日版版主 nawussica
: (b)文章編號:原文已被刪除
: 3.被申訴之判決︰
本人因為該版版主在處理版務上有所疑問,故在版上發文徵詢版友是否考慮汰換或增加
加版主的意願,被版主以鬧版為由劣退。版主事後沒有公告,亦沒有以任何方式對版友
公開說明。
此段為該使用者自白其違規惡意行為。
此端行為,
判定為鬧板 - 意圖糾眾擾亂板面秩序。
依Haruhi板板規:第七第八條,判定應即給予小d劣文。
於06032051推文給予提醒:此行為將會依鬧板處置,於06040000會執行,給予機會自d。
06040030未見該違規使用者有改善作為,故於06040030後給予小d劣文。
引自本板
#1DwIiv8P:
違規使用者自述:
最後兩行推文即版主所推,但,我會有所誤會是因為我這篇文章是repo某一篇眾版友
都不服版主處理的文章所發,我以為版主在這裡是我REPO的文章做出回應
但沒想到最後被劣退的是我
以上可知使用者得知此警告
另,該使用者無與本人做任何討論,其信件於06050052寄到。
申訴案於06050243前提出,本人連該信件都未看到,申訴案卻已提出。
此次為越級上報之申訴案。
以下引自本板
#1DwIiv8P:
:1、Haruhi版的版規中並無定義「鬧版」,本人此文章有可能違版之版規僅下條:
: 引用自Haruhi版置底文,文章代碼#16M62ee2
:8.違反板規之處置 及板規爭議之時 由板主自由心證依ptt常規處置
:此條規定用的是必須適用在「有板規爭議」時,我所發的文章並沒有板規的爭議,亦
:無違反任何版規,因此版主自由心證的前提不能成立,因此版主無任何劣退我的理由
鬧板,定案。
本板板規設立精神為善良管理人保障使用者正常使用權利而設,為不成文法,
以批踢踢常規及精神為依據,
並以最少干涉使用者良善使用行為為執行精神。
本板板規非為錙銖必較之成文法刑典。
是故,此違規使用者行惡意行為(意圖糾眾鬧事),意圖以本板板規為不成文法為理由,
意圖逃避此次處置,實為惡劣之使用者。
雖此次行為本板尚未剝奪其於本板之發言權利,但已列入觀察名單。
該違規使用者其犯意、行為皆具,是故本人認為此次判決為合理。
以上為Haruhi板板主nawussica對此違規人申訴案答辯。
nawussica 20110605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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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娜烏西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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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26.124
※ 編輯: nawussica 來自: 220.131.26.124 (06/05 21:23)
※ 編輯: nawussica 來自: 220.131.26.124 (06/05 21:24)
※ 編輯: nawussica 來自: 220.131.26.124 (06/05 21:34)
1F:推 staristic:我不知道能不能回文,故先用推文回答 06/06 00:19
2F:→ staristic:首先,版規第七修,不歡迎討論非本版相關內容 06/06 00:20
3F:→ staristic:我是在尋問是否版友對此版近期發生的事情有任何建言 06/06 00:21
4F:→ staristic:因此,我認為我的文章並不違反第七條版規 06/06 00:22
5F:→ staristic:因為「本版的事」當然在本版的討論範圍內 06/06 00:22
6F:→ staristic:其二,我認為「得知警告」與「知道警告是針對我」是兩回 06/06 00:25
7F:→ staristic:事,一如我上文所述,我並不知道警告針對我,否則我哪會 06/06 00:25
8F:→ staristic:不刪文? 06/06 00:26
9F:→ staristic:「不成文法」與「成文法」一段不知所云 06/06 00:28
10F:→ staristic:版規既已以文字記錄,那已是「成文法」 06/06 00:29
11F:→ staristic:何來「本板板規為不成為法為理由」之邏輯? 06/06 00:29
12F:→ staristic:法律上,即使道德與法律有所相抵,在法律廢止前仍應尊守 06/06 00:30
13F:→ staristic:廢死議題即為一例 06/06 00:31
14F:→ staristic:則,版主怎能以不成文的心證為由抵觸版規? 06/06 00:33
15F:→ staristic:而,越級申訴亦不知所云 06/06 00:33
16F:→ staristic:根據pttlaw版置底文第二章第十五條所規定 06/06 00:34
17F:→ staristic:板主於管理版面的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版向小組長提出 06/06 00:36
18F:→ staristic:同篇文第三章第十八條 06/06 00:37
19F:→ staristic:申訴順序,第一點並沒有說要先向版主報備或申訴 06/06 00:38
20F:→ staristic:我會寄信給版主目的是抗議,而非申訴 06/06 00:39
21F:→ staristic:我相信申訴的規定在那篇文中寫得明明白白,當中沒有任何 06/06 00:40
22F:→ staristic:條文指示我必須在版主回信之後才能向上申訴 06/06 00:40
23F:→ staristic:因此越級申訴之說我認為不能成立 06/06 00:41
24F:推 staristic:以上推文已備份 06/06 00:46
25F:→ staristic:補充一點,寄出信後我才知道版主不能徹回劣文,故提申訴 06/06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