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7668 (雙標亂鼠)
看板C_GenreBoard
標題Re: [申訴] C_Chat 不當判決
時間Thu Dec 7 09:45:17 2017
※ 引述《miname (>.<)》之銘言:
: ※ 引述《jerry7668 (雙標亂鼠)》之銘言:
: : 毒品交易防制法裡
: : 有很明確分開
: : 販賣毒品罪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交易】
: 本指交換、互換。後泛指買賣。
: 【販賣】
: 商人買入貨物而轉售給消費者。
: 這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不要搞混了
: A與B交易=B與A交易
: A販賣東西給B!=B販賣東西給A
: 我前面提過民法的買賣就沒有要營利
: 我的論述是交易(by辭典)=買賣(by民法定義)=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每一步都有客觀的東西佐證
: 你提了一個販賣的定義卻沒有提到交易和販賣的對等關係
: : 與轉讓毒品罪
: : 不僅分為兩條
: : 刑度上也有所不同
: : 如何分為轉讓還是販賣
: : 根據
: : 最高法院84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 "以行為人是否有營利意圖作為區別"
: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1431&lno=8
: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第 8 條 立法理由
: 一、本條新增。
: 二、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 民國84年開的會, 是對民國87年新立的法條的解釋!?
: 我國的法官都是穿越者啊 @@
: 你要不要再回去看看她說的是啥?
先有解釋 再立新法
你自己都找出來了
"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也就是說本來是混為一談 但是發現不能混為一談 所以
要作區別
我就說很清楚了
交易跟轉讓
本來就不一樣
: : 而看原文
#1Q9hTImP裡
: : "要一起去的朋友搶不到票,我自己票位置又超邊緣,轉讓給有緣人"
: 每個黃牛都這樣說啊, 很多人常常會有朋友不能去呢
: 你有查證嗎?
提出相關證明應是你檢舉人要檢附的不是嗎?
: : 我認定該發文者無營利之意圖
: : 而申訴人查出交易之定義裡後指販售
: : 因此該文非交易文而是轉讓文
: : 而板規
: : 4-15 〔特殊文章違規〕
: : Ⅰ 發表交易文、廣告文、問卷文、市場調查,而未經申請者,
: : 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很明確寫出哪些種類文需要申請
: : 既然該文只是轉讓文非交易文
: : 就沒有4-15違規之問題
: : 因從一開始我就認定他不是交易文
: : 又4-15板規也很明確指出是哪些文
: : 我認為沒有修正之必要
: : 以上是我判定該文4-15無違規之依據
: : 還請小組長詳查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88.9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GenreBoard/M.1512611120.A.5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