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MidTwo5566 (百鬼あやめ的狗)
看板C_ChatBM
標題Re: [申訴] #1XemJ-vi (C_ChatBM)
時間Sat Dec 4 22:06:45 2021
: 而「真她媽」之語彙,依一般社會通念,係鄙穢之用語,常用於貶抑或挑釁之場合,
: 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此等言詞對於遭指涉之對象而言,自屬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
:及社會評價之侮辱行為。
: ──────────────────────────────────────
: 據此判斷如下:
: 依照上述判決書可得知,如果將「真她媽」與「亂源」(「教育百科」解釋指:禍亂的根
: 源)分開解讀,並無道理可言。
: 同時按照前開法院見解,「亂源」應非攻擊性用詞
: 因此無法藉由被檢舉人的五字推文內容,直接判斷原案被檢舉人確實有針對性人身攻擊的
: 違規事實。
: 以上回應。
好 馬來板主對真他媽亂源五個字的見解是要看後文
完全忽略掉了真他媽三個字的原意是嗎?
因為法院沒教你亂源所以你去查教育百科對吧?
那我也幫你查一下好了
台灣的法官有因為真正亂源判妨害名譽
檢察官也因為有人指稱人家是亂源去提起公訴
我想這兩個案子很明顯說明亂源是貶意 足以妨害名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858 號刑事判決
有原告為「本大樓的真正
亂源,為諾貝爾所不恥」之足以貶
損原告個人社會評價內容之公告,造成原告名譽、人格、商
譽、生意及家庭均嚴重受損,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民
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等語。
查本件原告遭被告誹謗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無訛,
是原告名譽權受被告不法侵害,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自堪認定。
從而原告依前開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因名譽權受侵害所受之精神上損害,核屬有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245 號刑事判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以
「…形容她(指告訴人陳沂,下同)是人渣抬舉她了呢!」、
晚上10時31分接續前揭犯意以「…她根本是社會
亂源跟毒瘤!」
等文字內容(下合稱系爭二則留言),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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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貓咪哪有這麼可愛! 說好的有貓咪就給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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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_ChatBM/M.1638626808.A.8ED.html
1F:→ fly9588: 你直接上告法院啊何必委屈在這個小版規上 111.248.25.128 12/04 22:28
2F:→ zMidTwo5566: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你可能不懂吧 1.164.197.31 12/04 22:30
3F:→ fly9588: 你這樣回不就是在委屈你自己了嗎? 111.248.25.128 12/04 22:32
4F:→ Golbeza: 法律跟版規又不同 114.37.51.84 12/05 07:10
5F:→ Golbeza: 很委屈可以上法院討公道 114.37.51.84 12/05 07:11
6F:→ Xavy: 說這些太遲了 誰叫馬板主也跟著拿法律來說111.243.223.233 12/05 08:24
7F:推 arrenwu: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 這講法過時囉 98.45.135.233 12/05 08:43
8F:推 dinosd2: BM板有夠像訓練未來律師的地方,板務申訴 220.135.3.252 12/05 11:41
9F:→ dinosd2: 都能拿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來當引例...... 220.135.3.252 12/05 11:41
10F:推 k960608: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可是板龜不是 150.117.33.111 12/05 14:08
11F:→ pp1877: 其實法律一直都能很不道德,課本都亂講XD118.166.109.166 12/05 14:34
13F:→ googlexxxx: 同110年判決書上字第352號,亂源詞不 180.176.64.59 12/05 20:28
14F:→ googlexxxx: 構成不法侵害名譽 180.176.64.59 12/05 20:28
16F:→ googlexxxx: 文 180.176.64.59 12/05 20:29
17F:→ zMidTwo5566: 那是因為原告亂來阿 如果我有不妥 1.164.197.31 12/05 23:39
18F:→ zMidTwo5566: 請板主依據規定水桶我 1.164.197.31 12/05 23:39
19F:→ zMidTwo5566: 不然亂源就是一種攻擊ㄚ 1.164.197.31 12/05 23:39
20F:推 googlexxxx: 我要提醒您的是,板主還是可以用他覺 180.176.64.59 12/06 00:30
21F:→ googlexxxx: 得跟他的決定來判,法律只是參考,就 180.176.64.59 12/06 00:30
22F:→ googlexxxx: 像我上次要判例一樣。人不是神,決定 180.176.64.59 12/06 00:30
23F:→ googlexxxx: 不是百分百正確的。 180.176.64.59 12/06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