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lyasviel ()
看板C_ChatBM
標題Re: [檢舉] #1H4wOWH2
時間Mon Feb 11 14:25:48 2013
※ 引述《wizardfizban (瘋法師)》之銘言:
: 他們指稱的都是真的在作亂的,這部份的確是事實。
: 而對岸人士的確也常在網路上作亂而聞名,所以他們的陳述沒有問題。
: 內容都是網路上共通看法,沒有什麼過度攻擊的問題。
: 所以小雨的判定沒錯!此為事實之陳述,不違成犯規。
1F:推 Rainlilt:他們並非針對中國人115.82.100.217 02/10 10:43
2F:推 Rainlilt:也無針對"去NICO的中國人"115.82.100.217 02/10 10:43
3F:推 Rainlilt:而是針對"去NICO亂的中國人"115.82.100.217 02/10 10:43
4F:推 Rainlilt:所以認定為敘述事實 115.82.100.217 02/10 10:43
那麼,板主這樣的認定就是「那些去nico亂的中國人是屁民,是蝗蟲,是刁民、是暴民」
但是,一個人不會因為他人犯錯而有了污辱他人的理由
不會因為她為通姦的女人而有了拿石頭砸死她的權利
今天這個判決,跟西恰長久以來板主辛苦建立的良善討論風氣完全背道而馳
使用者固然可以評論這樣的行為為不好,不妥,有違使用規則
但是絕對沒有使用具有敵視、污辱的字眼攻訐對方的自由與義務。
比如說今天有位使用者在西恰發文時違反了若干規定
其他使用者以「小屁孩」、「這id專發廢文不意外」等辱罵之
那難道板主對於這些言論,會視為陳述事實,不構成違規嗎?
在
#1G06fGFB (C_ChatBM)這個判決中
兩位使用者因為其他人違規在先而出言不遜
兩位使用者還只是違反版規6-1-7之不明顯的酸文
但仍然須對己身之對人攻擊言論負上責任
而今這個案例,板主卻放任使用者以具體辛辣言詞攻訐對方
冠以陳述事實,而不追究其主觀偏見攻擊之意。
實在有標準不一之疑慮。
西恰所尊崇的,為層次ACG愛好者上互相交流、溝通、理解。
西恰所營造的,是使用者能夠多方串聯,對事不對人的討論空間
而今判決卻放任使用者對於有爭議事件恣意復仇
板主視為理所當然之事實陳述。
實在有違西恰固有之理想與習慣。
因此,希望板主能夠改判。
維護現在的板風,守護未來的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94.74
5F:推 scvb:那些去亂的中國人覺得這些詞污辱到牠們了嗎? 114.24.25.10 02/11 15:16
6F:推 tonyxfg:你舉的例子不對,請注意那偏多人水桶是因 114.39.65.70 02/11 16:01
7F:→ tonyxfg:為暑期特別條款的關係才抓得又嚴又重,但 114.39.65.70 02/11 16:02
8F:→ tonyxfg:現在暑期特別條款已經失效了 114.39.65.70 02/11 16:02
9F:推 Cycylno:除了蝗蟲以外,我都不認為有人身攻擊 XD 112.104.161.40 02/11 16:21
10F:推 shadowpower:蝗蟲也不一定是貶意? 118.171.139.17 02/11 16:40
11F:→ shadowpower:至少蝗蟲過境 一開始沒有特別貶意 118.171.139.17 02/11 16:41
12F:→ shadowpower:但身為前WOW玩家對蝗蟲實在難有好感 118.171.139.17 02/11 16:42
13F:推 Xavy:假面騎士也是蝗蟲臉阿! 114.37.235.46 02/11 17:37
14F:→ cywangtw1990:這項罰則是暑期特別條款吧 175.96.174.133 02/11 17:44
15F:→ cywangtw1990:現在真的要用也頂多警告 175.96.174.133 02/11 17:45
16F:推 xxxer:......................................... 114.35.25.40 02/11 19:49
17F:→ xxxer:怎麼令我想起哈維爾說的 最完全的言論自由就 114.35.25.40 02/11 19:50
18F:→ xxxer:是沒有言論自由,最完全的自由就是沒有自由 114.35.25.40 02/11 19:50
19F:推 xxxer:把這種事情拿來作"守護自由"的理由,讓我感 114.35.25.40 02/11 19:55
20F:→ xxxer:覺到非常害怕。 114.35.25.40 02/11 19:56
21F:→ xxxer:個人建議,二位板主已經判決,若有不服,請 114.35.25.40 02/11 19:57
22F:→ xxxer:直接上訴,但規定是當事人才有權提起上訴。 114.35.25.40 02/11 19:58
23F:推 xxxer:另外補充,為何侮辱或誹謗會是告訴乃論而非 114.35.25.40 02/11 20:08
24F:→ xxxer:公訴,輿論的確是某種形塑公共秩序的一環, 114.35.25.40 02/11 20:10
25F:→ xxxer:若當事人的確影響到公眾印象或秩序,這種輿 114.35.25.40 02/11 20:11
26F:→ xxxer:論的確具有壓抑的作用,但同時為防濫用,也 114.35.25.40 02/11 20:12
27F:→ xxxer:提供另一條平反的路:就是自行提起告訴。 114.35.25.40 02/11 20:13
28F:→ xxxer:你有異議的權利,但不等同於擁有利用法制去 114.35.25.40 02/11 20:15
29F:→ xxxer:禁止別人自由議論。這才是言論自由的意義與 114.35.25.40 02/11 20:15
30F:→ xxxer:機制作用。兩者偏廢都將造成秩序失衡。 114.35.25.40 02/11 20:17
31F:推 xxxer:在這種前提下,此案例的NICO對岸板友若有作 114.35.25.40 02/11 20:40
32F:→ xxxer:亂之事實,恐怕勝訴機率極低。若非NICO亂事 114.35.25.40 02/11 20:41
33F:→ xxxer:的對岸板友,卻在C洽被其他板友污篾為亂事者 114.35.25.40 02/11 20:42
34F:→ xxxer:自當得回清白。 114.35.25.40 02/11 20:43
35F:→ xxxer:但也僅就當事人之間的是非,並不及於C洽或板 114.35.25.40 02/11 20:44
36F:→ xxxer:主本身的權力行使 114.35.25.40 02/11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