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anvanjohn (尚市長)
看板C_ChatBM
標題Re: [問題] 順便再問個問題。
時間Mon Oct 22 10:18:56 2012
※ 引述《arrakis (DukeLeto)》之銘言:
: 1."引戰"為一般使用便利上之通稱,本板板規使用"爭議文"稱之,兩者殊途同歸。
: 2.依板規3-5章節,爭議文章/串之最基礎認定為,是否有受S
: 3.本板雖無"當個板用"之板規,然PTT所有板主皆具有因時制宜的自由裁量空間,
: 以便處理各種自身心力或板規所不足涵蓋之狀況。
: 並請捫心自問,將一公開討論板當個板用,是否足稱為"不具爭議"之行為?
: 4.C_Chat禁止板風與板務討論,正是始自於過往每每論及相關議題,十之八九都
: 演變為爭議文章,並且該類文章在板務上亦屬於爭議文。
: 綜合上述,jeanvanjohn前次水桶確與爭議文(引戰)具有絕對相關性。
: 至此,板務對jeanvanjohn此次相關問答已盡詳細,如有疑義請循PTT既有管道申訴。
那麼我的回答很簡單:
"我前次水桶是因為'不明顯人身攻擊'所致",這點板主是否有異議?
我想板主應該不至於否定自己的公告才對,既然如此,
那本人就"不是因為引戰而被水桶"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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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關性(累積警告)是一回事,但最後被水桶的理由並非這一點;
板主不可以用"因為前面有引戰累積警告,所以被浸水桶算是引戰"這樣的說法,
我們要看的只能看
"最終被處罰的理由",而不是"之前累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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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50.27
1F:→ CCKAT:......................................... 59.120.224.215 10/22 10:35
我不曉得耶,但是任何裁決都應該以最後的緣由為依歸吧?
我們總不能說這個人前面犯了兩次比較重的罪,最後一次只是犯了個小罪被抓到,
就用"前面的重罪"下去判決吧?
2F:→ CCKAT:XDDDDDDDDDDDDDDDDD 59.120.224.215 10/22 10:59
CC不要笑我了,我只是強調,事情必須就事論事罷了。
這並不代表我有打算要繼續引戰之類的,但還是要把事情釐清較好。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118.167.50.27 (10/22 11:02)
3F:→ CCKAT:(  ̄ c ̄)y▂ξ .............. 59.120.224.215 10/22 11:11
4F:推 PrinceBamboo:從修文看起來 原po不是會網路讀心術 111.243.156.82 10/22 14:34
5F:→ PrinceBamboo:就是CCKAT肚子裡的蛔蟲 111.243.156.82 10/22 14:34
6F:→ yukitowu:X|D 61.220.24.37 10/22 16:42
7F:→ arrakis:既然誤讀又擅自揣測至此,我就不再重複了 14.218.100.76 10/22 18:50
8F:→ arrakis:此後不再回復同樣問題,本串禁止回應。 14.218.100.76 10/22 18:52
9F:→ arrakis:*回覆 14.218.100.76 10/22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