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anvanjohn (尚市长)
看板C_ChatBM
标题Re: [问题] 顺便再问个问题。
时间Mon Oct 22 10:18:56 2012
※ 引述《arrakis (DukeLeto)》之铭言:
: 1."引战"为一般使用便利上之通称,本板板规使用"争议文"称之,两者殊途同归。
: 2.依板规3-5章节,争议文章/串之最基础认定为,是否有受S
: 3.本板虽无"当个板用"之板规,然PTT所有板主皆具有因时制宜的自由裁量空间,
: 以便处理各种自身心力或板规所不足涵盖之状况。
: 并请扪心自问,将一公开讨论板当个板用,是否足称为"不具争议"之行为?
: 4.C_Chat禁止板风与板务讨论,正是始自於过往每每论及相关议题,十之八九都
: 演变为争议文章,并且该类文章在板务上亦属於争议文。
: 综合上述,jeanvanjohn前次水桶确与争议文(引战)具有绝对相关性。
: 至此,板务对jeanvanjohn此次相关问答已尽详细,如有疑义请循PTT既有管道申诉。
那麽我的回答很简单:
"我前次水桶是因为'不明显人身攻击'所致",这点板主是否有异议?
我想板主应该不至於否定自己的公告才对,既然如此,
那本人就"不是因为引战而被水桶"了,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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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性(累积警告)是一回事,但最後被水桶的理由并非这一点;
板主不可以用"因为前面有引战累积警告,所以被浸水桶算是引战"这样的说法,
我们要看的只能看
"最终被处罚的理由",而不是"之前累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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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50.27
1F:→ CCKAT:......................................... 59.120.224.215 10/22 10:35
我不晓得耶,但是任何裁决都应该以最後的缘由为依归吧?
我们总不能说这个人前面犯了两次比较重的罪,最後一次只是犯了个小罪被抓到,
就用"前面的重罪"下去判决吧?
2F:→ CCKAT:XDDDDDDDDDDDDDDDDD 59.120.224.215 10/22 10:59
CC不要笑我了,我只是强调,事情必须就事论事罢了。
这并不代表我有打算要继续引战之类的,但还是要把事情厘清较好。
※ 编辑: jeanvanjohn 来自: 118.167.50.27 (10/22 11:02)
3F:→ CCKAT:(  ̄ c ̄)y▂ξ .............. 59.120.224.215 10/22 11:11
4F:推 PrinceBamboo:从修文看起来 原po不是会网路读心术 111.243.156.82 10/22 14:34
5F:→ PrinceBamboo:就是CCKAT肚子里的蛔虫 111.243.156.82 10/22 14:34
6F:→ yukitowu:X|D 61.220.24.37 10/22 16:42
7F:→ arrakis:既然误读又擅自揣测至此,我就不再重复了 14.218.100.76 10/22 18:50
8F:→ arrakis:此後不再回复同样问题,本串禁止回应。 14.218.100.76 10/22 18:52
9F:→ arrakis:*回覆 14.218.100.76 10/22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