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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版主的解釋,但我想還是有點問題 首先這是小雨版主的解釋 "先不論該網址所連結文章是否為盜轉 若他貼網址的文章內有寫 "禁止轉錄" 這樣貼網址就構成違反板規 6-1-5 之條件 但若他貼網址的章內未寫禁止轉錄 則不違反板規 6-1-5 我很肯定當時該網址的文章內有寫出"禁止轉錄"四字 不過目前該網址連結的文章已遭到DISP站刪除 故死無對證" NDS版有原文,可以去查詢, 小雨版主的解釋還是認定了網址=文章這個想法 一般人對此是有歧異的 還有allfate版主的解釋 ※ 引述《allfate (バルディッシュ)》之銘言: : C_Chat版關於未經當事人轉錄文章之處理,基本上採當事人檢舉制 : 亦即只要當事人檢舉,版務群便不得不受理,而處分之判斷,則賴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 : 本件原PO文者於原文末註明「以上圖片禁止用任何方式轉載」 : 為了給予發文者基本的尊重,在對文章作任何處置之前,至少需要先把文章看完 : 在此前提之下,如果原PO文者檢舉有人未經同意進行轉錄之行為 : 版務群便會預設轉錄者已看過該文並且知悉原PO文者有此一聲明 : 又DISP站之文章連結,因直接呈現文章原本之內容,實際上等同於該篇文章本身 : 則將此文章連結貼於他處,便與轉錄之行為無異 : 綜上述兩點,才得出adst513為故意轉錄文章之結論 : 該篇公告將adst513誤判為將文章轉錄至DISP站者,本人確有疏失,特此更正 : 以上 我針對兩個地方質疑 1.「因直接呈現文章原本之內容,實際上等同於該篇文章本身」 這是版主對於網址=文章的解釋, 但我們若是實際去問人,答案會有一定的歧異, 有的人可能說是,有的可能認為網址僅是個跳連,有的認為要看包含文章的多寡 而我也是認為網址僅是個跳連,不等於該文章, 不然我盯著網址就可以看到該連結的內容了 舉例而言,我拿到了朋友的地址,看了很久,還是不知道他家是怎樣的, 必須親自跑一趟,才知道是三層樓的建築 連結只是抵達的速度快了點罷了 連結是不等於文章的,舉例 假設,犯罪者在貼連結時,不小心手滑刪掉一個字母, 使連結無效,在此有犯意而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 你們還是要判定"網址=文章"嗎? 當然版主還是可以這樣認定,但我認為在目前版規沒有寫上"網址=文章"的情況下, 就貿然罰人,此為不教而殺,謂之虐 可能犯罪者確實看過版規,但不覺得"網址=文章",便還是貼了, 這是有歧異的部份,你不能因為自己是這樣想,就強迫別人接受, 比較好的方法是,這次不罰,但修版規,讓所有人都知道判定標準 這樣下次被罰,也無從抱怨起,畢竟條款寫得明明白白的 不過這次沒有,所以我認為有問題 在版規未寫的情況下,從寬認定版規,我覺得是相當有問題的 在此情形下罰人,我覺得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畢竟沒有寫出來警告大家,熟讀版規之人也可能因這種沒有寫的東西而受罰, 而我相信因版規未寫之事而受罰,是有違正義的。 2.「以上圖片禁止用任何方式轉載」 可能版主會說貼連結是轉載的一部份,所以要罰,根據當事人的檢舉 不過就我所知,版規只有罰轉錄,沒有包括其他轉載 當然轉錄是什麼,轉載又是什麼,這都是需要解釋的, 而每個人的想法都會不同,因而產生了模糊的空間 就我認為,轉載的範圍較大,其包括了轉錄、貼網址、貼句子、貼圖片等 但在目前版規未寫的情況下,你只能罰轉錄,貼網址、貼句子、貼圖片, 都不能罰阿 舉例來說,某條路上限定汽機車時速不得超過60, 某天,有個叫雷克斯的檢舉說有個人時速超過60, 而警方調出錄影帶,發現是超人沿著地面飛行時,時速超過60 假設FBI很強,查到超人=克拉克肯特,還查到他家住址, 要罰他嗎? 這下怎麼辦?法條只規定汽車或機車不得超過60, 那人超速怎麼辦? 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是,是派人跟超人說一聲,說這次不罰,但下次要罰, 並且修條款"不論是人或任何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機車、腳踏車、三輪車、單輪車等等 ,都不可超過時速60" 儘管雷克斯可能會很不爽(他是超人的仇敵), 但警察只能說"他下次犯規再抓,我們依法行政" 同樣的道理,版主是執行版規的機器,而不是檢舉人的工具, 那怕你覺得他超級可憐的,也只能依法行政 目前版規只有罰轉錄,而不包括轉載, 那麼版主就只能罰轉錄,不能罰轉載, 不然就是擴大解釋版規的行為了, 像前面的例子 當FBI殺到克拉克家時,超人問我犯什麼法時,FBI說時速超過60 超人:明明只限定汽機車不是嗎? FBI:當初立法沒想到人可以超過60,但不辦你有違法意,所以要抓 請問這樣對嗎? 法意根本是FBI說了算,在沒有白紙黑字寫清的情況下,法意根本是任FBI解釋的 這只會造成權力的無限上綱,與刑罰的錯亂 因此,版主不可受理檢舉人的全部要求,只能辦板規有明說的部份 這才符合正義 而轉錄的部份,如我第一點所說,在此不贅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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