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dkk (啧啧)
看板C_ChatBM
标题Re: [问题] adst513的判决
时间Wed Mar 7 12:16:45 2012
感谢两位版主的解释,但我想还是有点问题
首先这是小雨版主的解释
"先不论该网址所连结文章是否为盗转
若他贴网址的文章内有写
"禁止转录"
这样贴网址就构成违反板规 6-1-5 之条件
但若他贴网址的章内未写禁止转录
则不违反板规 6-1-5
我很肯定当时该网址的文章内有写出"禁止转录"四字
不过目前该网址连结的文章已遭到DISP站删除
故死无对证"
NDS版有原文,可以去查询,
小雨版主的解释还是认定了网址=文章这个想法
一般人对此是有歧异的
还有allfate版主的解释
※ 引述《allfate (バルディッシュ)》之铭言:
: C_Chat版关於未经当事人转录文章之处理,基本上采当事人检举制
: 亦即只要当事人检举,版务群便不得不受理,而处分之判断,则赖当事人所提出之证据
: 本件原PO文者於原文末注明「以上图片禁止用任何方式转载」
: 为了给予发文者基本的尊重,在对文章作任何处置之前,至少需要先把文章看完
: 在此前提之下,如果原PO文者检举有人未经同意进行转录之行为
: 版务群便会预设转录者已看过该文并且知悉原PO文者有此一声明
: 又DISP站之文章连结,因直接呈现文章原本之内容,实际上等同於该篇文章本身
: 则将此文章连结贴於他处,便与转录之行为无异
: 综上述两点,才得出adst513为故意转录文章之结论
: 该篇公告将adst513误判为将文章转录至DISP站者,本人确有疏失,特此更正
: 以上
我针对两个地方质疑
1.「因直接呈现文章原本之内容,实际上等同於该篇文章本身」
这是版主对於网址=文章的解释,
但我们若是实际去问人,答案会有一定的歧异,
有的人可能说是,有的可能认为网址仅是个跳连,有的认为要看包含文章的多寡
而我也是认为网址仅是个跳连,不等於该文章,
不然我盯着网址就可以看到该连结的内容了
举例而言,我拿到了朋友的地址,看了很久,还是不知道他家是怎样的,
必须亲自跑一趟,才知道是三层楼的建筑
连结只是抵达的速度快了点罢了
连结是不等於文章的,举例
假设,犯罪者在贴连结时,不小心手滑删掉一个字母,
使连结无效,在此有犯意而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你们还是要判定"网址=文章"吗?
当然版主还是可以这样认定,但我认为在目前版规没有写上"网址=文章"的情况下,
就贸然罚人,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
可能犯罪者确实看过版规,但不觉得"网址=文章",便还是贴了,
这是有歧异的部份,你不能因为自己是这样想,就强迫别人接受,
比较好的方法是,这次不罚,但修版规,让所有人都知道判定标准
这样下次被罚,也无从抱怨起,毕竟条款写得明明白白的
不过这次没有,所以我认为有问题
在版规未写的情况下,从宽认定版规,我觉得是相当有问题的
在此情形下罚人,我觉得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毕竟没有写出来警告大家,熟读版规之人也可能因这种没有写的东西而受罚,
而我相信因版规未写之事而受罚,是有违正义的。
2.「以上图片禁止用任何方式转载」
可能版主会说贴连结是转载的一部份,所以要罚,根据当事人的检举
不过就我所知,版规只有罚转录,没有包括其他转载
当然转录是什麽,转载又是什麽,这都是需要解释的,
而每个人的想法都会不同,因而产生了模糊的空间
就我认为,转载的范围较大,其包括了转录、贴网址、贴句子、贴图片等
但在目前版规未写的情况下,你只能罚转录,贴网址、贴句子、贴图片,
都不能罚阿
举例来说,某条路上限定汽机车时速不得超过60,
某天,有个叫雷克斯的检举说有个人时速超过60,
而警方调出录影带,发现是超人沿着地面飞行时,时速超过60
假设FBI很强,查到超人=克拉克肯特,还查到他家住址,
要罚他吗?
这下怎麽办?法条只规定汽车或机车不得超过60,
那人超速怎麽办?
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是派人跟超人说一声,说这次不罚,但下次要罚,
并且修条款"不论是人或任何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机车、脚踏车、三轮车、单轮车等等
,都不可超过时速60"
尽管雷克斯可能会很不爽(他是超人的仇敌),
但警察只能说"他下次犯规再抓,我们依法行政"
同样的道理,版主是执行版规的机器,而不是检举人的工具,
那怕你觉得他超级可怜的,也只能依法行政
目前版规只有罚转录,而不包括转载,
那麽版主就只能罚转录,不能罚转载,
不然就是扩大解释版规的行为了,
像前面的例子
当FBI杀到克拉克家时,超人问我犯什麽法时,FBI说时速超过60
超人:明明只限定汽机车不是吗?
FBI:当初立法没想到人可以超过60,但不办你有违法意,所以要抓
请问这样对吗?
法意根本是FBI说了算,在没有白纸黑字写清的情况下,法意根本是任FBI解释的
这只会造成权力的无限上纲,与刑罚的错乱
因此,版主不可受理检举人的全部要求,只能办板规有明说的部份
这才符合正义
而转录的部份,如我第一点所说,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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