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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rtlequiet (格星誠巴品克調)》之銘言: : 星海2使用者條款: : □所有權 : 您不得購買、販賣、贈與或交易任何帳號,或是要約購買、販 : 賣、贈與或交易任何帳號,且任何此類嘗試應視為無效且不成立。 : →不管什麼理由 你不能把帳號(借/給)其他人玩 請他自己花1950元買 : 否則暴雪能告你 : →你玩膩了也不能賣帳號 只能擺著 賣出去的話暴雪也能告你 : *註: 要玩星海2 必須花1950元購買帳號並登入線上伺服器才能玩 : 就算只是要玩玩單人戰役也一樣 這不是霸不霸道的問題 別忘了條款底下有寫道該本遊戲及其內容受到美國著作權法之保障 而因為在美國著作權第106條規定: 著作權人就其著作有重製、改作、公開散布、公開表演、公開展示的權利。 其中公開散布權(right of distribution to the public)之規定: 「著作權人依本法享有:以買賣或其他轉讓所有權之方法或出租、出借等方法將著作之重 製物或錄音物向公眾公開散布之專屬排他權利」。 今天遊戲公司製作遊戲光碟給玩家,其內容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障,玩家所獲得之帳號 也僅僅只是著作權人對其著作物授權玩家合理使用,自始至終玩家都沒有真正取得所有權 。而玩家所授權而建立的帳號當然也就繫屬於授權內容,故著作權人今天並沒有授權玩家 在非實體物上或我們所稱之遊戲貨幣,帳號,轉讓之權利的話。在這方面你也只能僅能受 限於於著作權而不得為之轉讓 或許有人眼尖會發現109條有一個散布權耗盡理論/台灣直譯:第一次銷售理論 就是說有體物在經過第一次販售之後 其公開散布權應著作權人業已獲得藉由著作權保障 之利益,且就經過販售之後物之所有權歸屬消費者應該客觀上有對世之效力,倘若著作權 在銷售之後仍對於其著作物保有公開散布權,無疑是凌駕物上所有權之權力行使,且如此 一來也會導致所有人對於己物進行處分皆須要經過著作權人之授權,反而徒增著作權人之 困擾及權利矛盾衝突(所有權人卻對所有物不能自由移轉而需他人授權同意)。 所以在著作物販售之後其公開散布權的權利已經不再需要於著作權人表示授權。 但是這邊有一個陷阱就是第一次銷售理論雖然允許玩家自由處分所買下來的著作物 像是贈與,二次販售還有其他各種形式的移轉,但是該移轉以散布之物體需為有體 物為首要條件,因為依著作權法109條之規定,適用「第一次銷售理論」的首要條件, 就是該物體必須為有體物,而不能係無體的著作權 因為擁有實體物品之所有權人可能並非著作權人, 「第一次銷售理論」僅適用在轉讓實質物品所有權,而非轉讓著作權, 因此當著作權人轉讓其擁有著作權之重製物予第三人者, 該讓與行為將造就之新所有權人,此時著作權人即不可再繼續享有該著作物之散布權。 惟若該著作物係以租賃或其他非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授與他人使用時,即無法適用該理論。 所以死心吧  除非美國最高法院改變對於著作權法對於非實體物的見解 或是修法直接改變109條適用於無體物上 否則任何一間遊戲公司都可以主張你在無體物上轉讓帳號金幣等行為侵犯授權 而控告你侵犯它們的著作權 -- 職場就像輪姦不行就下個上 時間就像乳溝硬擠還是有的 機會就像陰莖掌握就會變大 生活就像自慰總要靠自己手 青春就像早洩開始就要結束 你可以,但是你永遠躲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2.42
1F:→ zseineo:看C洽長知識 01/13 01:46
2F:→ belmontc:我只知道我國科會有關著作權的proposal快要開天窗了..XD 01/13 01:49
3F:→ belmontc:原本題目訂小小的結果越寫越大orz... 01/13 01:50
4F:→ uprut:有趣,不過台灣什麼時候直接適用美國著作權法了XD 01/13 01:50
5F:推 wizardfizban:有時隨便寫寫反而很好過 (看向我碩士班指導教授) 01/13 01:51
6F:→ belmontc:遊戲本身是適用美國的著作權法喔 而且我國著作權法... 01/13 01:52
7F:→ belmontc:有時候只能用畫虎不成反類犬形容 甚麼著作人格權 我呸.. 01/13 01:53
另外u大提到的直接適用我想你誤會了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的保護,採取二個原則,首次發行原則及互惠原則。 其中互惠原則,則是指外國與台灣簽署條約、協定或依該國家的法令、慣例,台灣人民 的著作可以在這個外國人所屬的國家享有著作權的情形,我國著作權法也會基於平等互 惠的原則,給予該相對國家的國民的著作法律的保護 (符合互惠原則時候,外國人著作不需要在台灣發行,一樣受到保護) 另外,台灣與美國是有簽署「台美著作權協定」依互惠原則很難說不保護美國的著作權 ※ 編輯: belmontc 來自: 203.70.92.42 (01/13 02:02)
8F:→ uprut:著作人格權本身有其特定歷史根源,從英國的copyright觀點才 01/13 01:59
9F:→ uprut:會產生難以調和的困境,但我不認為這種觀點就比較優...不過 01/13 02:00
10F:→ uprut:這是題外話吧XD 反倒是遊戲本身直接適用美國法的說法我是第 01/13 02:02
11F:推 ISAM1:我就不相信在台灣賣帳號 可以被人家用侵害著作權的理由告上 01/13 02:02
12F:→ ISAM1:法院 01/13 02:02
13F:→ belmontc:不相信是你的事 反正大家都愛鋌而走險不是嗎XD 01/13 02:03
14F:推 wizardfizban:不會告你 就只是停用你帳號而已 01/13 02:03
15F:→ uprut:一次聽到,是某個台美的雙邊協定嗎? 哈哈,還是台灣真的變成 01/13 02:03
16F:推 fanrei:以SC2來講,二手應該還是可以玩單機沒問題呀 01/13 02:04
17F:→ uprut:美國的州了XD 01/13 02:04
18F:→ fanrei:嚴格來講BZ只是「不提供」你帳號服務而已 01/13 02:04
19F:→ belmontc:2手玩單機是因為那是你買斷的權利 但是帳號自始非你所有 01/13 02:05
20F:推 ISAM1:這個用常識想就知道不可能,台灣的法院不可能這樣判你侵害著 01/13 02:06
21F:→ ISAM1:作權 01/13 02:06
22F:→ belmontc:台灣就很多方面確實是美國一州沒啥兩樣 你可以看看商標法 01/13 02:06
23F:→ belmontc:台灣的法院不可能判你侵權?是人家不提告而已...你想太多 01/13 02:07
24F:→ belmontc:我直接ban掉你大不了你來告我你肯定敗訴你還要幫我繳出庭 01/13 02:08
25F:推 ISAM1:想太多的是你吧 最好是賣個帳號這麼簡單就告得起來 01/13 02:08
26F:→ belmontc:費用 這麼爽的事情我幹嘛要主動去告人侵害著作權.. 01/13 02:08
27F:→ uprut:台美著作權協定談的是著作權的取得問題,因為在1980年代台灣 01/13 02:09
28F:→ ISAM1:還鋌而走險哩 真是笑死了 又不是賣白粉 01/13 02:09
29F:推 justeat:我都沒注意到消耗盡理論只能用在有體物(遮臉 01/13 02:09
30F:→ end81235:呃…刑事和民事是不同的,就像犯罪和犯法是不同的 01/13 02:10
31F:→ justeat:不過你都說是陷阱了, 你應該也可以想像到很多人感到不滿吧 01/13 02:10
32F:→ uprut:的著作權還在討論外國人要不要以註冊來取得著作權,但是後來 01/13 02:10
33F:→ uprut:即使取消了註冊這一條件,外國人著作權的權利內容仍然是依台 01/13 02:11
34F:→ belmontc:我只能說I大應該不是學法的...你好像把犯罪跟犯法混同了 01/13 02:12
35F:→ uprut:灣的法律喔,只要遊戲在台灣賣,相關的法律關係都是由台灣法 01/13 02:12
36F:→ uprut:律在界定喔,所以我好奇的是美國法、最高法院見解與我們何干 01/13 02:13
37F:→ uprut:orz 一點小問題想問問.. 01/13 02:13
38F:→ belmontc:關於u大的問題還要再花很多時間解釋國際私法..我懶得打字 01/13 02:19
39F:→ belmontc:不過總歸一句話 我國目前對著作權的見解確實都來自老米.. 01/13 02:26
40F:→ belmontc:要說跟他們的最高法院見解無關係恐怕你要先請台灣學者先 01/13 02:27
41F:→ belmontc:自行搞出一套見解出來 01/13 02:28
42F:→ uprut:我所研究的恰好是台灣在著作權法上比較有自己的看法的一個時 01/13 02:52
43F:→ uprut:期,所以對目前的發展其實沒那麼熟,不過對於原PO您所說的情 01/13 02:53
44F:→ uprut:況還是滿訝異的,雖然台灣IPR方面受美國影響很大,但是應該 01/13 02:54
45F:→ uprut:不至於連屬地主義都丟掉了。況且,有許多參與修法的法律學者 01/13 02:55
46F:→ uprut:可能都要哭哭了,因為至少他們曾經把台灣定位為發展中國家, 01/13 02:57
47F:→ uprut:曾經想要對嚴苛的美國法做出抵抗的呀 01/13 02:59
48F:→ uprut:台灣法院真的會對BZ的軟體適用美國法嗎XD 我見識不足不知道 01/13 03:03
49F:→ uprut:有沒有這樣的判決 01/13 03:03
50F:推 Kendai:台灣著作權法也是學半套,老米這種可是很吃判例的,就不要碰 01/13 03:44
51F:→ Kendai:到小蝦米挑大鯨魚,新秀法官想出頭的那種.況且對於網路時代 01/13 03:45
52F:→ Kendai:即使是老米的著作權法也很多不及之處,他們條文多半用來服務 01/13 03:45
53F:→ Kendai:大公司的專利,著作所有權人跟物權他們自己也弄得五五六六.. 01/13 03:46
54F:推 LUDWIN:推 01/13 11:00
55F:推 biglafu:對不起我程度差看不懂Orz 01/1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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