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ppears (我就討厭他咩)
看板CTV
標題Re: [公告] bokaka620版友請注意
時間Sun Jan 18 10:58:27 2009
※ 引述《LOVEppears (我就討厭他咩)》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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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04.237
1F:→ chih0211:說真的 如果你不確定版上的跟轉錄文章的是否同一個人 01/18 10:38
2F:→ chih0211:用這麼強烈的措詞 萬一不是同一個人 你是不是要道歉? 01/18 10:38
3F:→ chih0211:畢竟你的語氣聽起來有強烈指責意味 01/18 10:39
4F:→ chih0211:只是覺得你應該先求證之後再警告比較恰當吧 01/18 10:40
我乾脆回文算了,連推這麼多我也很煩。
我沒有很強烈的指責,再強烈也沒有大戰的強吧
只是跟他說他的行為已經算是觸法了。若是連這點都不提醒,
而讓他真的觸法也好啊,反正,關我屁事。他觸法就觸法,
又不是我觸法。如果你也要認為我這樣就是用詞強烈,我也無話可說了啊。
再來,就算不是同一人,看到ID「應該」會自己按進來看吧,
他既然可以轉PTT的文章,就代表他有PTT的ID啊,看到熟悉的ID
他看不到嗎?還是他都不看任何公告及其它文章?
難道他只看他轉錄的那些特定原作的文章嗎?
這樣的話,我很建議原作者們可以採取法律途逕。
說真的,一個人犯錯時,你沒有跟他說他的錯有多大
他是永遠都不會知道的,我不只是跟他提醒他的行為已觸法
這個版是公開的,大家都看的到,也算是我對那些想要私自
轉文的提醒。
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用法律的途逕來辦理的。
而且,他是累犯了,並不是初犯。
了嗎?
換做是你,難道你希望,你想要等到你自己真正的觸法之後,
人家才來跟你說:你那個行為已經違法了。這樣才來的及嗎?
我不認為,提醒一個人的行為叫做用詞強烈。
5F:推 cherry1983:如果請小版主註明是討論區的bokaka620呢? 01/1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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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204.220
6F:→ crang:不"止"是→只 不好意思讓我抓個錯字(掩面) 01/18 11:14
謝謝,不好意思(羞)
※ 編輯: LOVEppears 來自: 118.170.204.220 (01/18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