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ietcarefe (沉默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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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立院三讀通過牙體技術師法 明定業務範圍
時間Sat Jan 10 17:31:50 20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09/5/1cpp8.html
因應國內生活水準提高,牙醫醫療用的牙冠等製作、修理或加工的牙體技術服務日益
重要;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牙體技術師法」,將執業人員納入管理,規範業務
及責任範圍。
「牙體技術師法」全案共61條,將牙體技術執業人員納入管理,並對業務及責任有所
規範,以強化牙體製作技術,提升服務品質。
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在委員會審查時表示,目前國內牙體技術養成人數,畢業生已經
有1600多人,在校生則為800多人,這些人實務上已經都在從事牙體技術工作,只是沒
有法源給予實至名歸的名稱,也沒有法源依據開設牙體技術所來立案管理,因此才提
案立法。
三讀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牙體技術師考試及格,依法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
可以擔任牙體技術師;業務範圍是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的牙冠、牙橋等製作、修
理或加工業務;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並執業。
條文規定,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的書面文件為之,牙醫師
及鑲牙生在執行業務所需時,可以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條文也規定,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
業證書者,可應考牙體技術師;公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經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可應考牙體技術生。
此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3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
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可以參加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具有高中、高職以上學
校畢業資格者,可以參加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6年以上,並
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的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也得應牙體技術
生特種考試。
上述兩項特種考試,在此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5次為限。
在罰則部分,條文規定,不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相關業務,將處新
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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