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ietcarefe (沉默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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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立院三读通过牙体技术师法 明定业务范围
时间Sat Jan 10 17:31:50 20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09/5/1cpp8.html
因应国内生活水准提高,牙医医疗用的牙冠等制作、修理或加工的牙体技术服务日益
重要;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牙体技术师法」,将执业人员纳入管理,规范业务
及责任范围。
「牙体技术师法」全案共61条,将牙体技术执业人员纳入管理,并对业务及责任有所
规范,以强化牙体制作技术,提升服务品质。
卫生署副署长陈再晋在委员会审查时表示,目前国内牙体技术养成人数,毕业生已经
有1600多人,在校生则为800多人,这些人实务上已经都在从事牙体技术工作,只是没
有法源给予实至名归的名称,也没有法源依据开设牙体技术所来立案管理,因此才提
案立法。
三读条文规定,中华民国国民经牙体技术师考试及格,依法领有牙体技术师证书者,
可以担任牙体技术师;业务范围是指从事口腔外牙医医疗用的牙冠、牙桥等制作、修
理或加工业务;外国人及华侨得依中华民国法律,应牙体技术师考试并执业。
条文规定,牙体技术师执行业务,应依牙医师或镶牙生开具的书面文件为之,牙医师
及镶牙生在执行业务所需时,可以执行牙体技术业务。
条文也规定,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牙体技术科系毕业,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
业证书者,可应考牙体技术师;公私立高级医事职业以上学校牙体技术科系毕业,经
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可应考牙体技术生。
此法公布施行前,曾从事牙体技术业务满3年以上,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合格,并具
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资格者,可以参加牙体技术师特种考试,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
校毕业资格者,可以参加牙体技术生特种考试。曾从事牙体技术业务满6年以上,并
参加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相关团体办理的继续教育达160小时以上,也得应牙体技术
生特种考试。
上述两项特种考试,在此法公布施行後5年内举办5次为限。
在罚则部分,条文规定,不具牙体技术师、牙体技术生资格而执行相关业务,将处新
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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