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taimebien (當個好朋友吧)
看板CS_TEACHER
標題[薪資] 關於資遣費及開立資遣證明問題
時間Wed Feb 24 01:09:21 2016
我是某間補習班的主管,因為今天將補習班一位老師炒魷魚,但這位老師覺得
我們這個動作是資遣(在我的認知也是),但公司的立場是因為他還在試用期(三個月內),
所以不算是"資遣"。昨天我們主任有跟他談就是讓他做到這個月底,但因為今天他在帶
班時,讓孩子在裡面拉扯頭髮;兩個孩子趴在地板在看故事書,我看到時,非常傻眼,
立馬去制止。但她覺得我們要他做到今天是故意找藉口跟理由,讓他做到今天。
主要是他過去有太多事件,讓我們不斷跟他溝通以及協調,始終都沒有改進,他也承認
他不適任。但她覺得我們要給他資遣費也要有資遣證明,讓他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另外,他說他是"非自願"離職,所以要給他全勤獎,不然他覺得他會損失好幾千塊(沒有
做滿一個月以天計算,之前有告知。)現在的問題,讓我蠻頭痛的:
1. 勞動部有條說,有投保勞健保,一定要給資遣費。
但我們有打去詢問,回應是因為我們的條件不符合,所以無法開立資遣證明。
(我們是安親+才藝補習班)
2. 他覺得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要給資遣費。
(但我們的認知是他在試用期,但勞動部的條例上寫,只要有投保都要給資遣費,
但非說是否是試用期)
3. 因原本跟他說做到月底,但因為今天又發生之前他犯下的錯,所以才決定讓他做到
今天。如果不給全勤獎金,這樣說得過去嗎? 還是一定要給?? 再來就薪資,可以以天
計算給他嗎? 可否不給他整個月的薪水?
4. 他說,如果不給他證明的話,他要去舉發我們,這樣我們會被罰3萬-15萬的罰款,
但勞工局說就是不給開,他卻說我們說的方式一定有出入,才不給開的。 那我們
要怎麼做才站得住腳(如果他去舉發的話)
5. 試用期間,如果被炒魷魚,這樣一定要給資遣費嗎(因為每個認知的試用期間不同)
以上問題,希望有經驗者可以分享,謝謝
P.S. 為了確保起見,明天還是會再打一通電話詢問勞工局(或勞動局),也是給這位
離職老師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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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ch0520: 不查勞基法的嗎? 02/24 01:22
2F:→ kch0520: 若試用期間為3個月,以(3/12)*(1/2)*平均工資計算 02/24 01:24
3F:推 diego99: 你問的勞工局是哪一間阿?怎會不給開? 02/24 01:30
4F:→ diego99: 薪資可以換算成天數給資遣員工 02/24 01:31
5F:→ diego99: 資遣費一樣,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你們是有義務開給員工的 02/24 01:32
6F:→ diego99: 至於那個證明能不能讓該員工申請到失業補助, 02/24 01:32
7F:→ diego99: 那是他跟勞動局之間的事情。 02/24 01:32
8F:推 KDDKDD: 我覺得該給薪資要給 按比例計算最公平 獎金給不給是你 02/24 01:33
9F:→ KDDKDD: 自由 但是你主動資遣 資遣費就依比例去算 頂多多給2 02/24 01:33
10F:→ KDDKDD: 到3千 說一下場面話 雙方好聚好散吧 02/24 01:33
11F:推 KDDKDD: 記得開個收據或紙本 讓對方簽收證明有給錢 這樣比較 02/24 01:35
12F:→ KDDKDD: 有保障 02/24 01:35
13F:推 diego99: 不過勞基法第12條第四款與第18條第一款,你可以參考一下 02/24 01:35
14F:→ diego99: 或許你有理由堅持不需要付資遣費給該位員工。 02/24 01:36
15F:推 KDDKDD: 證明就開啊 反正認不認是政府機構的事 對你又沒損失 02/24 01:38
16F:推 KDDKDD: 你們一開始有簽契約嗎 02/24 01:41
17F:推 luckseven: 現在的勞基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按天數給資遣費吧 02/24 02:36
18F:→ eunice0802: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該給的就是要給,不然他去勞工局告 02/24 06:21
19F:→ eunice0802: 、去教育局告,你三不五時被抽查也很麻煩,不是嗎? 02/24 06:21
20F:推 bloedchen: 遇到這種不適任又囉嗦的老師,老闆真可憐.. 02/24 08:38
21F:推 bloedchen: 勞基法保護勞工,沒有老闆法保護老闆免於這樣的勞工... 02/24 08:40
22F:推 gululucc: 不到三個月,資遣費是不用給到一個月,如果做了三個月 02/24 10:40
23F:→ gululucc: 那就是月薪*3/12+這個月看你要怎麼算薪水給他,如果是 02/24 10:40
24F:→ gululucc: 我其實這樣子也沒多少錢,就會直接算給他了,趕快要他 02/24 10:40
25F:→ gululucc: 走,時間就是金錢,不用爭執這些 02/24 10:40
謝謝各位的回答,我補充一下,我們有給這位老師薪資(以日計算),因為不滿一個月,
另外,當初有簽一張"試用員工的契約",但上面似乎沒有寫到如果試用期間不適任,
就不給資遣費這條。但目前是由我們老闆去跟他談這塊。自於勞工局為什麼說不能開,
因為他上面的選項說沒有補習班這個選項,故不能開,所以我也不清楚,為什麼他不給我
們開。
※ 編輯: jetaimebien (39.9.214.201), 02/24/2016 14:21:18
26F:推 binbinthink: gu大好像算錯喔,新法是每兩年一個基數,也就是 02/24 14:37
27F:→ binbinthink: 他做了兩年中的三個月 (3/24)*月薪,這樣才對 02/24 14:37
28F:→ binbinthink: 原PO應該給他一份資遣費+一份非自願離職證明就好了 02/24 14:38
29F:→ binbinthink: 留好紀錄,關於他自己能不能領到什麼補助應該不關你事 02/24 14:39
30F:推 gululucc: 現在改了哦!居然工作不到一個月就這麼囉唆,真的是請 02/24 17:59
31F:→ gululucc: 神容易送神難 02/24 17:59
32F:→ IvanL: 我覺得奇妙的地方是,怎麼還有"試用期",按法走,什麼試用 02/24 21:41
33F:→ IvanL: 期,還是法條又改有試用期?該給還是給~能用錢解決的最容易 02/24 21:42
34F:→ kch0520: 鬧久了,三不五時檢舉你就麻煩了。沒多少錢,就當消災吧 02/24 23:09
35F:→ kch0520: … 02/24 23:09
36F:推 Dinjang: 資遣費跑不掉 該給就給吧 02/25 03:24
37F:推 qozxcv: 該給的就給吧 02/25 10:38
38F:推 F16: 應該都可以開,直接開好給錢了事吧! 02/27 16:34
39F:推 okozo: 現在勞基法有試用期嗎? 不是都要給資遣費嗎? 02/27 22:32
40F:→ oSCo: 就沒試用期這東西,你的契約就違法了還在強調試用期!法律 02/28 22:00
41F:→ oSCo: 不能殺人,有人跟你定契約簽字說給你殺,契約有效嗎! 02/28 22:00
42F:→ lilychichi: 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了 真想知道你們是哪間補習班… 03/01 20:07
43F:→ lilychichi: 該給的要給 不然被人搞也只是剛好而已 03/01 20:08
44F:推 linmondi: 契約內容上是違法的,別再拿出來了,只要員工是非自願 03/03 11:55
45F:→ linmondi: 離職,該給的都給要給!離職員工只要去爆出來,對你們 03/03 11:55
46F:→ linmondi: 補習班沒有任何好處,有事沒事給你抽查一下看你們怎麼 03/03 11:55
47F:→ linmondi: 辦 03/03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