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138 (正義同學)
看板CS_TEACHER
標題Re: [請益] 補習班工作產生的法律問題
時間Mon Nov 10 12:30:00 2014
大家好 我又來了
這次是Happy大大的法律講解時間
內容就是"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必須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也就是要有佔為已有的意圖
例如有些人會去路邊騎未上鎖的腳踏車 騎到目的地之後就亂丟
這樣算構成竊盜罪嗎?
這一樣沒有據為已有的意圖 只是想要使用 一樣不構成竊盜或是侵占罪
所以原波同事老師的狀況只是"使用竊盜"
法律有一句話是這樣說的"使用竊盜不是竊盜"
沒有據為已有的意圖 就沒有滿足構成要件喔
希望我這樣講 能幫助到原波同事老師
感恩!
※ 引述《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之銘言:
: 大家好
: 事情是這樣的
: 前陣子在幫同事處理他上一份工作
: 他老闆沒有幫他投就業保險及勞退的相關問題
: 到今天去調解委員會總算告一段落了
: 內容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
: "雙方就民事部分皆放棄以後的訴訟權之類的"<===大意如此,
: 只是可能用的名詞更專業
: 然後,我的問題不在這邊,
: 而在於臨走前,他的前老闆丟下幾句話
: :他說要告該同事竊盜
: 事由是該同事原本任職的是音樂教室
: 在裡面當鋼琴老師
: 常常有學生沒帶上課用的東西
: 該老師會去櫃台先拿給學生用
: 然後下課再放回櫃台
: 對方(老闆)的先生乃一名警員
: 他臨走前一直強調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竊盜罪
: 我的
: 疑問1:構成竊盜罪的條件
: 承上(1),若是,疑問2:若該同事這樣真的會構成竊盜罪
: 那以後補習班任教的老師們該如何自處
: 承上(1),若否,疑問2:那如果對方真提出竊盜訴訟,
: 接下來我同事需要做些什麼準備來應對
: 以上事件發生在剛剛,今天的早上
: 對方不見得真的會提出訴訟,
: 我們只是想要先知道一些應對方法,
: 方便我們處理後續,希望版友能幫忙提供一些意見,
: 感謝
: 最後,不管這件事最後有沒有被提訴訟,
: 大家都也可以參考參考,屬於補習班的物品,
: 能否在沒告訴老闆的情況下就取用
: 哪怕只是"借個一兩小時",還是拿去教該補習班的學生,
: 然後就歸還回去
: 不知道能不能PO在此版,若違版規請告知,感謝
: P.S.如果這樣也能被告竊盜,那白板筆和板擦之類的物品呢?
: 大概也要自備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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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sisistar: 基本上說的沒錯,如果是腳踏車之類的物品,應無不法所 11/10 12:43
3F:→ sisistar: 有意圖,只是如果是用原子筆之類,針對消耗的原子筆墨 11/10 12:43
4F:→ sisistar: 水,仍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11/10 12:43
5F:推 diego99: 嗯...應該不是這樣看的... 11/10 12:46
6F:→ happy138: 可是騎機車 機車的機油也是會浪費阿....好像有多種學說 11/10 12:49
7F:→ happy138: 借剪刀還回去 應該就沒爭議了吧 借膠水或是原子筆可能會 11/10 12:49
8F:→ happy138: 牽扯到裡面膠水或是原子筆墨水耗損的問題...... 11/10 12:50
9F:→ happy138: 可是刑法上無意義行為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例如偷別人的 11/10 12:51
10F:→ happy138: 兩張衛生紙 這是屬於無意義行為 而不是微罪不舉 不構成 11/10 12:52
11F:→ happy138: 偷竊罪的 所以原波同事老師的消耗膠水或是原子筆墨水的 11/10 12:52
12F:→ happy138: 行為 應該屬於刑法上無意義行為 是不構成偷竊罪的 11/10 12:53
13F:推 iamlucky888: 之前我待的學校,就發生類似的事情,有替代役大量使 11/10 12:53
14F:→ iamlucky888: 用學校消耗物品(如原子筆、紙張),而被總務主任抓到 11/10 12:53
15F:→ iamlucky888: ,本來是打算報警處理,但後來教官出面調停,替代役 11/10 12:53
16F:→ iamlucky888: 以相同金額補足而和解。 11/10 12:53
17F:→ happy138: 如果是偷騎機車再歸還 由於消耗許多機油 機油比較貴 11/10 12:54
18F:推 diego99: 重點在於那是否有「客觀上的犯意」 11/10 12:54
19F:推 sisistar: 偷兩張衛生紙穎還是屬於人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仍是刑法 11/10 12:54
20F:→ sisistar: 的範疇,只是非難程度過低,對社會並無造成太大影響, 11/10 12:55
21F:→ sisistar: 而屬微罪不舉 11/10 12:55
22F:→ diego99: 我先查一下... 11/10 12:55
23F:→ happy138: 有學說認為該名小偷偷的不是機車 而是機油 而犯竊盜罪 11/10 12:55
24F:→ sisistar: 對不起,我好像沒學到客觀上的犯意為何>< 11/10 12:55
25F:→ happy138: 我是看鄭逸哲老師的刑法三段式總則 裡面是說無意義行為 11/10 12:56
27F:→ happy138: 我法律系畢業很久了 所以有些東西也記不清楚 但是使用竊 11/10 12:57
28F:→ diego99: 所以明顯的使用大量物品,很容易就被檢察官認為是有犯罪 11/10 12:57
29F:→ diego99: 意圖,是可能被起訴的。 11/10 12:58
30F:→ happy138: 盜這部分是大一入學老師就講的 我應該沒記錯才對~~ 11/10 12:58
31F:→ happy138: 我還是認為原波同事老師的行為 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11/10 12:59
32F:推 iamlucky888: 所以我才問bin大,是同事「們」都自由借取,還是只 11/10 13:00
33F:→ iamlucky888: 有他同事一人做這種行為,客觀感覺上,會有差。 11/10 13:00
34F:→ happy138: 檢察官應該不會起訴 請原波或是原波同事老師都放心! 11/10 13:00
35F:推 diego99: 即使是只有同事他一人有這種行為,要被認為有犯意也困難 11/10 13:01
36F:→ happy138: 即使是同事"們"一起借取 但是沒有主觀上犯意聯絡 不會構 11/10 13:01
37F:→ happy138: 成共犯結構的 只是當成單一行為人的行為...... 11/10 13:02
38F:推 KDDKDD: 希希老師講的是對的 這是微罪不舉 11/10 13:03
39F:推 sisistar: 補充一下,針對原子筆的墨水或汽油,仍屬有爭議的部分, 11/10 13:03
40F:→ sisistar: 可能成立或不成立,除此之外,針對剪刀等物品使用竊盜, 11/10 13:03
41F:→ sisistar: 應不成立犯罪無疑,縱使檢察官起訴,在難證明行為人有 11/10 13:04
42F:→ sisistar: 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常依無罪推定原則,認定使用竊盜 11/10 13:04
43F:→ sisistar: 而不成立。 11/10 13:04
44F:→ happy138: 我等等還有學生 晚點上來繼續看後續 希望我有幫助到原波 11/10 13:04
45F:→ happy138: 微罪不舉還是有"罪"在 但是刑法上無意義行為則是直接不 11/10 13:07
46F:→ happy138: 考慮有無犯罪的問題~ 我印象中是這樣啦~=.= 11/10 13:08
47F:推 iamlucky888: 我想到如何表達我的意思了,姑且不論有沒有罪(我不 11/10 13:11
48F:→ iamlucky888: 懂),當補習班同事們都是自由借取的情況,自己這樣 11/10 13:11
49F:→ iamlucky888: 做也合情合理;但是如果只有自己特立獨行,難免會落 11/10 13:11
50F:→ iamlucky888: 人口實,所以bin老師問說是否可以自由使用補習班物品 11/10 13:11
51F:→ iamlucky888: ,以我的立場來看,應該是要看該補習班的風氣決定。 11/10 13:11
52F:→ binbinthink: 抱歉,因為剛剛在上班來補習班途中,現在才回 11/10 13:14
53F:→ binbinthink: 我同事前東家是否大家都自由借取書籍一事,我等等會問 11/10 13:15
54F:推 sisistar: 結論,如果僅是使用,在刑法上是難以非難的,至於情與理 11/10 13:15
55F:→ sisistar: 的部分,就看你們補習班的相處模式了。 11/10 13:15
56F:→ binbinthink: 他,問好再來回應iam大的問題,不過我個人是猜都會自由 11/10 13:15
57F:→ binbinthink: 借取吧,學生上課忘記帶東西應該也不會只出在我同事的 11/10 13:16
58F:→ binbinthink: 學生身上, 11/10 13:16
59F:→ binbinthink: 回sis大,不是在我們補習班發生的,是在我同事的前補 11/10 13:17
60F:→ binbinthink: 習班發生的,因為最近去了勞資科提資遣跟就保,勞退的 11/10 13:18
61F:推 binbinthink: 調解會,確定對方要針對這些賠償部份款項,所以對 11/10 13:21
62F:→ binbinthink: 方才很不爽的在離開前說要告他竊盜 11/10 13:21
63F:→ KDDKDD: 聽聽就好 告也很難告 起訴機會不大 11/10 13:22
64F:推 sisistar: 縱使刑法上無罪,但是以刑逼民這部分,實在不是法律的範 11/10 13:23
65F:→ sisistar: 疇了,看要不要雙方好好談談? 11/10 13:23
66F:推 diego99: 要告就給對方告,起訴的機會真的非常低(我認為不會起訴) 11/10 13:24
67F:→ diego99: 就跑法院花點時間而已,建議可以直接去找免費法扶 11/10 13:24
68F:→ KDDKDD: 我猜偵查庭 檢察官就會叫雙方和解 或問一問就不起訴了 11/10 13:25
69F:推 sisistar: 推樓上 11/10 13:25
70F:→ KDDKDD: 小案而已 根本浪費時間 11/10 13:25
71F:→ diego99: 沒什麼好和解的,對方就是想趁機拿和解金阿... 11/10 13:27
72F:→ KDDKDD: 有時候 就只是爽而已 明知道告不成 還是鬧你一下XDD 11/10 13:27
73F:推 shemie: 老闆很多就這樣,違法被罰就要威脅告你,可是告了又不會 11/10 13:28
74F:→ shemie: 成功 11/10 13:28
75F:→ shemie: 我現在的心態是:去啊,我不怕你 11/10 13:29
76F:推 diego99: 再來是以刑逼民的部份,嗯...就當做是練習寫答辯狀就好 11/10 13:29
77F:→ diego99: 簡單的說就只是再多跑法院幾次而已... 11/10 13:29
78F:推 binbinthink: 我剛問了我同事,他說借用櫃台書籍其他老師也有過 11/10 14:55
79F:→ binbinthink: 他老闆也曾經叫我同事去櫃台取過書籍 11/10 14:55
80F:推 iamlucky888: 那就是老闆故意找碴,故意嚇人,我猜這樣根本不會去 11/10 15:06
81F:→ iamlucky888: 按鈴@@ 11/10 15:06
82F:推 binbinthink: 真的感謝各位幫忙了,我會轉告我同事,叫他別擔心 11/10 15:16
83F:推 adachitaeko: 這種慣老闆,真是…… 11/10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