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138 (正义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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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补习班工作产生的法律问题
时间Mon Nov 10 12:30:00 2014
大家好 我又来了
这次是Happy大大的法律讲解时间
内容就是"使用窃盗不构成窃盗罪"
窃盗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图
也就是要有占为已有的意图
例如有些人会去路边骑未上锁的脚踏车 骑到目的地之後就乱丢
这样算构成窃盗罪吗?
这一样没有据为已有的意图 只是想要使用 一样不构成窃盗或是侵占罪
所以原波同事老师的状况只是"使用窃盗"
法律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使用窃盗不是窃盗"
没有据为已有的意图 就没有满足构成要件喔
希望我这样讲 能帮助到原波同事老师
感恩!
※ 引述《binbinthink (拿铁..是我的坚持!!)》之铭言:
: 大家好
: 事情是这样的
: 前阵子在帮同事处理他上一份工作
: 他老板没有帮他投就业保险及劳退的相关问题
: 到今天去调解委员会总算告一段落了
: 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 "双方就民事部分皆放弃以後的诉讼权之类的"<===大意如此,
: 只是可能用的名词更专业
: 然後,我的问题不在这边,
: 而在於临走前,他的前老板丢下几句话
: :他说要告该同事窃盗
: 事由是该同事原本任职的是音乐教室
: 在里面当钢琴老师
: 常常有学生没带上课用的东西
: 该老师会去柜台先拿给学生用
: 然後下课再放回柜台
: 对方(老板)的先生乃一名警员
: 他临走前一直强调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窃盗罪
: 我的
: 疑问1:构成窃盗罪的条件
: 承上(1),若是,疑问2:若该同事这样真的会构成窃盗罪
: 那以後补习班任教的老师们该如何自处
: 承上(1),若否,疑问2:那如果对方真提出窃盗诉讼,
: 接下来我同事需要做些什麽准备来应对
: 以上事件发生在刚刚,今天的早上
: 对方不见得真的会提出诉讼,
: 我们只是想要先知道一些应对方法,
: 方便我们处理後续,希望版友能帮忙提供一些意见,
: 感谢
: 最後,不管这件事最後有没有被提诉讼,
: 大家都也可以参考参考,属於补习班的物品,
: 能否在没告诉老板的情况下就取用
: 哪怕只是"借个一两小时",还是拿去教该补习班的学生,
: 然後就归还回去
: 不知道能不能PO在此版,若违版规请告知,感谢
: P.S.如果这样也能被告窃盗,那白板笔和板擦之类的物品呢?
: 大概也要自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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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sisistar: 基本上说的没错,如果是脚踏车之类的物品,应无不法所 11/10 12:43
3F:→ sisistar: 有意图,只是如果是用原子笔之类,针对消耗的原子笔墨 11/10 12:43
4F:→ sisistar: 水,仍应具有不法所有意图。 11/10 12:43
5F:推 diego99: 嗯...应该不是这样看的... 11/10 12:46
6F:→ happy138: 可是骑机车 机车的机油也是会浪费阿....好像有多种学说 11/10 12:49
7F:→ happy138: 借剪刀还回去 应该就没争议了吧 借胶水或是原子笔可能会 11/10 12:49
8F:→ happy138: 牵扯到里面胶水或是原子笔墨水耗损的问题...... 11/10 12:50
9F:→ happy138: 可是刑法上无意义行为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例如偷别人的 11/10 12:51
10F:→ happy138: 两张卫生纸 这是属於无意义行为 而不是微罪不举 不构成 11/10 12:52
11F:→ happy138: 偷窃罪的 所以原波同事老师的消耗胶水或是原子笔墨水的 11/10 12:52
12F:→ happy138: 行为 应该属於刑法上无意义行为 是不构成偷窃罪的 11/10 12:53
13F:推 iamlucky888: 之前我待的学校,就发生类似的事情,有替代役大量使 11/10 12:53
14F:→ iamlucky888: 用学校消耗物品(如原子笔、纸张),而被总务主任抓到 11/10 12:53
15F:→ iamlucky888: ,本来是打算报警处理,但後来教官出面调停,替代役 11/10 12:53
16F:→ iamlucky888: 以相同金额补足而和解。 11/10 12:53
17F:→ happy138: 如果是偷骑机车再归还 由於消耗许多机油 机油比较贵 11/10 12:54
18F:推 diego99: 重点在於那是否有「客观上的犯意」 11/10 12:54
19F:推 sisistar: 偷两张卫生纸颖还是属於人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仍是刑法 11/10 12:54
20F:→ sisistar: 的范畴,只是非难程度过低,对社会并无造成太大影响, 11/10 12:55
21F:→ sisistar: 而属微罪不举 11/10 12:55
22F:→ diego99: 我先查一下... 11/10 12:55
23F:→ happy138: 有学说认为该名小偷偷的不是机车 而是机油 而犯窃盗罪 11/10 12:55
24F:→ sisistar: 对不起,我好像没学到客观上的犯意为何>< 11/10 12:55
25F:→ happy138: 我是看郑逸哲老师的刑法三段式总则 里面是说无意义行为 11/10 12:56
27F:→ happy138: 我法律系毕业很久了 所以有些东西也记不清楚 但是使用窃 11/10 12:57
28F:→ diego99: 所以明显的使用大量物品,很容易就被检察官认为是有犯罪 11/10 12:57
29F:→ diego99: 意图,是可能被起诉的。 11/10 12:58
30F:→ happy138: 盗这部分是大一入学老师就讲的 我应该没记错才对~~ 11/10 12:58
31F:→ happy138: 我还是认为原波同事老师的行为 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11/10 12:59
32F:推 iamlucky888: 所以我才问bin大,是同事「们」都自由借取,还是只 11/10 13:00
33F:→ iamlucky888: 有他同事一人做这种行为,客观感觉上,会有差。 11/10 13:00
34F:→ happy138: 检察官应该不会起诉 请原波或是原波同事老师都放心! 11/10 13:00
35F:推 diego99: 即使是只有同事他一人有这种行为,要被认为有犯意也困难 11/10 13:01
36F:→ happy138: 即使是同事"们"一起借取 但是没有主观上犯意联络 不会构 11/10 13:01
37F:→ happy138: 成共犯结构的 只是当成单一行为人的行为...... 11/10 13:02
38F:推 KDDKDD: 希希老师讲的是对的 这是微罪不举 11/10 13:03
39F:推 sisistar: 补充一下,针对原子笔的墨水或汽油,仍属有争议的部分, 11/10 13:03
40F:→ sisistar: 可能成立或不成立,除此之外,针对剪刀等物品使用窃盗, 11/10 13:03
41F:→ sisistar: 应不成立犯罪无疑,纵使检察官起诉,在难证明行为人有 11/10 13:04
42F:→ sisistar: 不法所有意图的情况下,常依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使用窃盗 11/10 13:04
43F:→ sisistar: 而不成立。 11/10 13:04
44F:→ happy138: 我等等还有学生 晚点上来继续看後续 希望我有帮助到原波 11/10 13:04
45F:→ happy138: 微罪不举还是有"罪"在 但是刑法上无意义行为则是直接不 11/10 13:07
46F:→ happy138: 考虑有无犯罪的问题~ 我印象中是这样啦~=.= 11/10 13:08
47F:推 iamlucky888: 我想到如何表达我的意思了,姑且不论有没有罪(我不 11/10 13:11
48F:→ iamlucky888: 懂),当补习班同事们都是自由借取的情况,自己这样 11/10 13:11
49F:→ iamlucky888: 做也合情合理;但是如果只有自己特立独行,难免会落 11/10 13:11
50F:→ iamlucky888: 人口实,所以bin老师问说是否可以自由使用补习班物品 11/10 13:11
51F:→ iamlucky888: ,以我的立场来看,应该是要看该补习班的风气决定。 11/10 13:11
52F:→ binbinthink: 抱歉,因为刚刚在上班来补习班途中,现在才回 11/10 13:14
53F:→ binbinthink: 我同事前东家是否大家都自由借取书籍一事,我等等会问 11/10 13:15
54F:推 sisistar: 结论,如果仅是使用,在刑法上是难以非难的,至於情与理 11/10 13:15
55F:→ sisistar: 的部分,就看你们补习班的相处模式了。 11/10 13:15
56F:→ binbinthink: 他,问好再来回应iam大的问题,不过我个人是猜都会自由 11/10 13:15
57F:→ binbinthink: 借取吧,学生上课忘记带东西应该也不会只出在我同事的 11/10 13:16
58F:→ binbinthink: 学生身上, 11/10 13:16
59F:→ binbinthink: 回sis大,不是在我们补习班发生的,是在我同事的前补 11/10 13:17
60F:→ binbinthink: 习班发生的,因为最近去了劳资科提资遣跟就保,劳退的 11/10 13:18
61F:推 binbinthink: 调解会,确定对方要针对这些赔偿部份款项,所以对 11/10 13:21
62F:→ binbinthink: 方才很不爽的在离开前说要告他窃盗 11/10 13:21
63F:→ KDDKDD: 听听就好 告也很难告 起诉机会不大 11/10 13:22
64F:推 sisistar: 纵使刑法上无罪,但是以刑逼民这部分,实在不是法律的范 11/10 13:23
65F:→ sisistar: 畴了,看要不要双方好好谈谈? 11/10 13:23
66F:推 diego99: 要告就给对方告,起诉的机会真的非常低(我认为不会起诉) 11/10 13:24
67F:→ diego99: 就跑法院花点时间而已,建议可以直接去找免费法扶 11/10 13:24
68F:→ KDDKDD: 我猜侦查庭 检察官就会叫双方和解 或问一问就不起诉了 11/10 13:25
69F:推 sisistar: 推楼上 11/10 13:25
70F:→ KDDKDD: 小案而已 根本浪费时间 11/10 13:25
71F:→ diego99: 没什麽好和解的,对方就是想趁机拿和解金阿... 11/10 13:27
72F:→ KDDKDD: 有时候 就只是爽而已 明知道告不成 还是闹你一下XDD 11/10 13:27
73F:推 shemie: 老板很多就这样,违法被罚就要威胁告你,可是告了又不会 11/10 13:28
74F:→ shemie: 成功 11/10 13:28
75F:→ shemie: 我现在的心态是:去啊,我不怕你 11/10 13:29
76F:推 diego99: 再来是以刑逼民的部份,嗯...就当做是练习写答辩状就好 11/10 13:29
77F:→ diego99: 简单的说就只是再多跑法院几次而已... 11/10 13:29
78F:推 binbinthink: 我刚问了我同事,他说借用柜台书籍其他老师也有过 11/10 14:55
79F:→ binbinthink: 他老板也曾经叫我同事去柜台取过书籍 11/10 14:55
80F:推 iamlucky888: 那就是老板故意找碴,故意吓人,我猜这样根本不会去 11/10 15:06
81F:→ iamlucky888: 按铃@@ 11/10 15:06
82F:推 binbinthink: 真的感谢各位帮忙了,我会转告我同事,叫他别担心 11/10 15:16
83F:推 adachitaeko: 这种惯老板,真是…… 11/10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