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看板CS_TEACHER
標題[分享] 工作合約 與 勞工權益
時間Wed Sep 24 10:46:06 2014
此篇主要說明簽立合約前,有哪些是我們求職者該注意到的事情,
值得建議的原則就是:要先清楚自己有哪些法律賦予的基本權益。
先援引勞基法總則第一條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如同我在某篇推文中所說,堅持並提出這件事情絕不是我開心就好,
而是法律所訂定之勞工基本權益,雇主無權也不可以任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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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ptt.com/m.aspx?n=bbs/CS_TEACHER/M.1370230387.A.5FE.html
這篇是之前版友對合約內容有疑問,我提出的回覆。
一份合約主要是保障「雙方」而非單方,
所以在工作合約中,至少應註明下列幾項:
1. 聘雇日期
2. 聘雇薪資,並注意是否為法定薪資以上
3. 對勞方的保障皆要說明細項
4. 對資方的保障皆要說明細項
http://ppt.cc/hGou
這是在網路上可找到的契約範本,
但即使他是範本,還是有部分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範。
乙方簽訂本契約接受聘任後,不得任意提前終止契約。如因故必須提前終止契約者,應於
十日前預先知甲方,其薪資結算至離職日止。乙方如未依前述規定預告離職者,應賠償甲
方所受之損害。
此條約違反勞基法第15條與第16條,應增添細項使其不違反基本法律。
乙方受聘期間,除甲方指派之工作,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兼任他職。
此條約違反憲法第15條,應增添細項使其不違反基本法律。
乙方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同一學區從事任何授課活動,違者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新台幣
萬元整,乙方不得異議。
此條約是著名的競業條款,一樣違反憲法第15條,應增添細項使其不違反基本法律。
和補習班所訂立的契約,除了薪資之外,勞資雙方最常有爭執的就是這三點,
所以立約前,真的要逐條審查,即使真的非常需要一份薪水也不要罔顧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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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若是不查不小心簽約,都可透過免費的法律扶助
http://ppt.cc/YV0u
或者諮詢當地勞工局來保護你的基本權益。
立約前問一下有好無壞,總比立約後惹麻煩好。
以上先打到這邊,有需要補充我再編輯文章。
順便附上一個著名案例好了。
http://www.spa.org.tw/?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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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ptt.com/m.aspx?n=bbs/CS_TEACHER/M.1411489667.A.42E.html
內文有提到:
想請問 各位兼職老師
如果我真的乖乖付那個違約金
你覺得我是聰明還是笨?????
關於違約的金錢糾紛,最基本的原則:等法院裁決後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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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75.135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CS_TEACHER/M.1411526770.A.337.html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1:08:20
1F:推 ilovemaggie: 感謝您的熱心與專業! 09/24 13:11
2F:推 OD1109: 如果真的都沒問題也不會一堆機師跳槽大陸被罰違約金了 09/24 13:12
我不太曉得你上句的推文是針對我內文的哪個部分?
競業條款嗎?
我是認為你好歹也附上罰違約金的新聞連結,
這樣我才能知道你說的和我說的是否相關,不是嗎?
3F:→ OD1109: 你所謂的判例都是違反勞基法在先 大補習班可沒那麼笨 09/24 13:13
4F:→ OD1109: 重點就是簽約前先看清楚 不要簽完約才在抱怨 09/24 13:13
的確,大多數人還真的都是簽約後才在抱怨,
只是能亡羊補牢,總比什麼事都不做好。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3:54:04
5F:→ OD1109: 請google 機師違約金或護士違約金 不是只有補教業有 09/24 14:14
我剛剛查了一下,我就先隨意選這篇好了。
http://ppt.cc/EbOg
內容提到:
上班第一天院方就要我們簽
切結書(不是契約書喔)
不簽就無法完成報到。
內容是註明
試用期過,到一年之內離職要賠一個月的薪水,約26000左右
醫院為了顧及保全措施,
必要時可從薪資扣除,以當作違約賠償金
當事人不可有異議。
第一、切結書違反現定法律者無效。
第二、違約金由薪資扣除違反勞基法第26條。
第三、任何違約金,請交由法院裁定後再付。
我還是建議你直接發個連結給我,我才比較知道你想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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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kG3a
機師部分:
華航主張,依照
雙方簽訂的訓練契約,公司提供機師訓練課程,機師自訓練合格後,至少
要為華航服務三年;外籍機師須滿一年,否則得賠償違約金。但有21名在華航服務的外籍
機師,以像是:
喝酒上飛機被不當解僱、自身經驗及飛行技術不佳、本身患有疾病、或是
要照顧生病的妻子及父親等各種理由離職,全被華航認定違約,分別求償美金1萬多到4萬
元不等違約金。
台北地院審理時,被告機師辯稱,華航的訓練契約違反勞基法、違約金過高。但法院認為
,
機師沒有經過長期嚴格訓練不能勝任,華航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機師,為了避免機師任意
離職、影響調度和飛航安全,契約訂定最低服務年限和違約金並無不當
這是有被罰違約金的案子,但請注意:這件是由法院審理。
我沒看到他們訂立的契約,但法官絕對有看。
另外,開班跟開飛機的差別,應該是非常大吧?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4:34:58
6F:→ shemie: 機師很多因為訓練費是公司出(25萬美金左右)所以要 09/24 15:37
7F:→ shemie: 簽約一定要飛幾年。那這樣要求老師,是不是補習班都不能 09/24 15:37
8F:→ shemie: 抽班? 09/24 15:37
9F:→ shemie: 想到抽班才恨,老師都不用活了啊 09/24 15:37
10F:推 iamlucky888: 推辛苦整理,但是競業條款有判賠過喔! 09/24 18:42
有判賠競業條款的案例皆是雇主已事先支付「簽約金」,
而競業條款的期限與對應的簽約金為何與如何支付,則是由勞資雙方共同決定。
若有心去查,你會發現因為競業條款判賠的案例是少之又少。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8:51:12
這邊就要看該師的簽約金是如何根據合約被支付的。
二審合議庭表示,既然補習班聘用合約要求在一定期間內「競業禁止」,經陳、黃兩人同
意簽約,此條款未造成兩老師生存困難,也未違反其他規定,應屬有效約定;但考量陳、
黃兩人在老東家的任期與貢獻,未對老東家產生重大損害與目前社會經濟不佳,判兩人賠
償金額為月薪的五倍與兩倍為當,即黃師賠二十二萬元、陳師賠五萬八千元即可。
根據我之前被某家教社告民事的經驗,
在開庭時,法官會向你確認你現在擁有哪些財產,作為判賠的依據。
此案例中,法官認為該師在競業條款期內不會有生活上的困難(自由心證),
故裁判該師需付這些賠款。
當然我不曉得開庭的時候雙方如何辯論,
但至少可以確定該師在開庭之前的準備是不夠的。
這邊再補充一下好了,
在競業條款的訴訟之中,
法官比較著重的地方就兩點:
1. 是否合約內有註明補償金的支付
2. 有補償金的條件之下,競業期間內的生活是否無虞
若以上兩點都在法官自由心證下通過,被判賠真的是剛好而已。
13F:推 binbinthink: 樓上iam大的第二個例子,如果該師真的從原補習班挖學 09/24 19:01
14F:→ binbinthink: 生走,真的很沒道德,個人覺得被罰錢是正常的... 09/24 19:02
主文講的是競業條款,所以被罰錢的主因不會是挖學生走。
15F:→ binbinthink: 當初到這補習班工作,就算競業條款多不合理,你還是簽 09/24 19:02
16F:→ binbinthink: 了這樣的約,當離開補習班時,我覺得很多補習班也不會 09/24 19:03
17F:→ binbinthink: 真的這麼硬,不準該師在附近找工作謀生路, 09/24 19:03
18F:→ binbinthink: 但若離開該補習班,又帶走學生,實在不是件好事 09/24 19:04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26:07
19F:推 binbinthink: 我懂你的意思,但我想要講的是,通常如果只是在附近的 09/24 19:26
20F:→ binbinthink: 的補習班工作,前東家應該不會為難該師,畢竟就只是討 09/24 19:27
21F:→ binbinthink: 口飯吃, 09/24 19:27
這部份,每間補習班的想法跟作法都不太一樣,
你可以試想,一個很會教的老師在A補習班簽下競業條款,
之後因為附近的B補習班以更高的薪資讓該師決定違約,
你認為該師在B補習班不會連帶的帶走原本在A補習班的學生嗎?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31:56
22F:→ binbinthink: 如果該師有介入挖學生的事,當然原東家沒辦法用挖學生 09/24 19:27
23F:→ binbinthink: 去告他,因為學生愛在哪補習是自由,所以只能用競業條 09/24 19:28
24F:→ binbinthink: 款去告,多少讓該師受到點懲罰 09/24 19:28
25F:→ binbinthink: 某些補習班(比例多少我不清楚,但很肯定的就是一定有) 09/24 19:30
26F:→ binbinthink: 會在合約理弄競業條款,我猜多半不是怕老師出走 09/24 19:31
27F:→ binbinthink: 而是怕老師出走的同時,帶走了學生到鄰近的補習班 09/24 19:31
是的,補教業的競業條款多數是擔心這一點。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32:41
28F:→ binbinthink: 如果這個老師真的教得好,當然會吸引原補習班的一些學 09/24 19:39
29F:→ binbinthink: 生也過去新補習班,但我想表達的是,這個老師有沒有親 09/24 19:39
30F:→ binbinthink: 自參與"挖"學生的動作, 09/24 19:39
31F:→ binbinthink: 如果老師過去新東家,學生又慕名跟過來,這我能理解 09/24 19:40
32F:→ binbinthink: 但是參與"挖"(比方說直接打電話之類的)這件事我還是 09/24 19:40
33F:→ binbinthink: 覺得不太好 09/24 19:40
34F:推 iamlucky888: 那這樣的話,如果合約明文規定「不可惡意帶走學生」 09/24 19:49
35F:→ iamlucky888: 之類的條文的話,是否有違法之虞呢? 09/24 19:49
這樣訂的問題:何謂「惡意」帶走?
你要能夠說服法官才行阿!
因此這類的條文本身可有可無,對法官的判決不會產生影響。
36F:→ binbinthink: 回iam大的話,這句不錯,但合不合法要請更專業的來回答 09/24 19:51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54:45
37F:推 iamlucky888: 比如說削價競爭(如果教不好帶不走,也只有這招吧?) 09/24 19:58
收費不是由跳槽的老師收的阿!
削價競爭該找的不應該是老師吧?@@
※ 編輯: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