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go99 (谁是我的小天使?!)
看板CS_TEACHER
标题[分享] 工作合约 与 劳工权益
时间Wed Sep 24 10:46:06 2014
此篇主要说明签立合约前,有哪些是我们求职者该注意到的事情,
值得建议的原则就是:要先清楚自己有哪些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
先援引劳基法总则第一条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
济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雇主与劳工所订劳动条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
如同我在某篇推文中所说,坚持并提出这件事情绝不是我开心就好,
而是法律所订定之劳工基本权益,雇主无权也不可以任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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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ptt.com/cn.aspx?n=bbs/CS_TEACHER/M.1370230387.A.5FE.html
这篇是之前版友对合约内容有疑问,我提出的回覆。
一份合约主要是保障「双方」而非单方,
所以在工作合约中,至少应注明下列几项:
1. 聘雇日期
2. 聘雇薪资,并注意是否为法定薪资以上
3. 对劳方的保障皆要说明细项
4. 对资方的保障皆要说明细项
http://ppt.cc/hGou
这是在网路上可找到的契约范本,
但即使他是范本,还是有部分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范。
乙方签订本契约接受聘任後,不得任意提前终止契约。如因故必须提前终止契约者,应於
十日前预先知甲方,其薪资结算至离职日止。乙方如未依前述规定预告离职者,应赔偿甲
方所受之损害。
此条约违反劳基法第15条与第16条,应增添细项使其不违反基本法律。
乙方受聘期间,除甲方指派之工作,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兼任他职。
此条约违反宪法第15条,应增添细项使其不违反基本法律。
乙方离职後一年内不得在同一学区从事任何授课活动,违者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新台币
万元整,乙方不得异议。
此条约是着名的竞业条款,一样违反宪法第15条,应增添细项使其不违反基本法律。
和补习班所订立的契约,除了薪资之外,劳资双方最常有争执的就是这三点,
所以立约前,真的要逐条审查,即使真的非常需要一份薪水也不要罔顾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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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若是不查不小心签约,都可透过免费的法律扶助
http://ppt.cc/YV0u
或者谘询当地劳工局来保护你的基本权益。
立约前问一下有好无坏,总比立约後惹麻烦好。
以上先打到这边,有需要补充我再编辑文章。
顺便附上一个着名案例好了。
http://www.spa.org.tw/?p=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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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ptt.com/cn.aspx?n=bbs/CS_TEACHER/M.1411489667.A.42E.html
内文有提到:
想请问 各位兼职老师
如果我真的乖乖付那个违约金
你觉得我是聪明还是笨?????
关於违约的金钱纠纷,最基本的原则:等法院裁决後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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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71.75.135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CS_TEACHER/M.1411526770.A.337.html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1:08:20
1F:推 ilovemaggie: 感谢您的热心与专业! 09/24 13:11
2F:推 OD1109: 如果真的都没问题也不会一堆机师跳槽大陆被罚违约金了 09/24 13:12
我不太晓得你上句的推文是针对我内文的哪个部分?
竞业条款吗?
我是认为你好歹也附上罚违约金的新闻连结,
这样我才能知道你说的和我说的是否相关,不是吗?
3F:→ OD1109: 你所谓的判例都是违反劳基法在先 大补习班可没那麽笨 09/24 13:13
4F:→ OD1109: 重点就是签约前先看清楚 不要签完约才在抱怨 09/24 13:13
的确,大多数人还真的都是签约後才在抱怨,
只是能亡羊补牢,总比什麽事都不做好。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3:54:04
5F:→ OD1109: 请google 机师违约金或护士违约金 不是只有补教业有 09/24 14:14
我刚刚查了一下,我就先随意选这篇好了。
http://ppt.cc/EbOg
内容提到:
上班第一天院方就要我们签
切结书(不是契约书喔)
不签就无法完成报到。
内容是注明
试用期过,到一年之内离职要赔一个月的薪水,约26000左右
医院为了顾及保全措施,
必要时可从薪资扣除,以当作违约赔偿金
当事人不可有异议。
第一、切结书违反现定法律者无效。
第二、违约金由薪资扣除违反劳基法第26条。
第三、任何违约金,请交由法院裁定後再付。
我还是建议你直接发个连结给我,我才比较知道你想表达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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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kG3a
机师部分:
华航主张,依照
双方签订的训练契约,公司提供机师训练课程,机师自训练合格後,至少
要为华航服务三年;外籍机师须满一年,否则得赔偿违约金。但有21名在华航服务的外籍
机师,以像是:
喝酒上飞机被不当解雇、自身经验及飞行技术不佳、本身患有疾病、或是
要照顾生病的妻子及父亲等各种理由离职,全被华航认定违约,分别求偿美金1万多到4万
元不等违约金。
台北地院审理时,被告机师辩称,华航的训练契约违反劳基法、违约金过高。但法院认为
,
机师没有经过长期严格训练不能胜任,华航支出庞大费用培训机师,为了避免机师任意
离职、影响调度和飞航安全,契约订定最低服务年限和违约金并无不当
这是有被罚违约金的案子,但请注意:这件是由法院审理。
我没看到他们订立的契约,但法官绝对有看。
另外,开班跟开飞机的差别,应该是非常大吧?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4:34:58
6F:→ shemie: 机师很多因为训练费是公司出(25万美金左右)所以要 09/24 15:37
7F:→ shemie: 签约一定要飞几年。那这样要求老师,是不是补习班都不能 09/24 15:37
8F:→ shemie: 抽班? 09/24 15:37
9F:→ shemie: 想到抽班才恨,老师都不用活了啊 09/24 15:37
10F:推 iamlucky888: 推辛苦整理,但是竞业条款有判赔过喔! 09/24 18:42
有判赔竞业条款的案例皆是雇主已事先支付「签约金」,
而竞业条款的期限与对应的签约金为何与如何支付,则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
若有心去查,你会发现因为竞业条款判赔的案例是少之又少。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8:51:12
这边就要看该师的签约金是如何根据合约被支付的。
二审合议庭表示,既然补习班聘用合约要求在一定期间内「竞业禁止」,经陈、黄两人同
意签约,此条款未造成两老师生存困难,也未违反其他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但考量陈、
黄两人在老东家的任期与贡献,未对老东家产生重大损害与目前社会经济不佳,判两人赔
偿金额为月薪的五倍与两倍为当,即黄师赔二十二万元、陈师赔五万八千元即可。
根据我之前被某家教社告民事的经验,
在开庭时,法官会向你确认你现在拥有哪些财产,作为判赔的依据。
此案例中,法官认为该师在竞业条款期内不会有生活上的困难(自由心证),
故裁判该师需付这些赔款。
当然我不晓得开庭的时候双方如何辩论,
但至少可以确定该师在开庭之前的准备是不够的。
这边再补充一下好了,
在竞业条款的诉讼之中,
法官比较着重的地方就两点:
1. 是否合约内有注明补偿金的支付
2. 有补偿金的条件之下,竞业期间内的生活是否无虞
若以上两点都在法官自由心证下通过,被判赔真的是刚好而已。
13F:推 binbinthink: 楼上iam大的第二个例子,如果该师真的从原补习班挖学 09/24 19:01
14F:→ binbinthink: 生走,真的很没道德,个人觉得被罚钱是正常的... 09/24 19:02
主文讲的是竞业条款,所以被罚钱的主因不会是挖学生走。
15F:→ binbinthink: 当初到这补习班工作,就算竞业条款多不合理,你还是签 09/24 19:02
16F:→ binbinthink: 了这样的约,当离开补习班时,我觉得很多补习班也不会 09/24 19:03
17F:→ binbinthink: 真的这麽硬,不准该师在附近找工作谋生路, 09/24 19:03
18F:→ binbinthink: 但若离开该补习班,又带走学生,实在不是件好事 09/24 19:04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26:07
19F:推 binbinthink: 我懂你的意思,但我想要讲的是,通常如果只是在附近的 09/24 19:26
20F:→ binbinthink: 的补习班工作,前东家应该不会为难该师,毕竟就只是讨 09/24 19:27
21F:→ binbinthink: 口饭吃, 09/24 19:27
这部份,每间补习班的想法跟作法都不太一样,
你可以试想,一个很会教的老师在A补习班签下竞业条款,
之後因为附近的B补习班以更高的薪资让该师决定违约,
你认为该师在B补习班不会连带的带走原本在A补习班的学生吗?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31:56
22F:→ binbinthink: 如果该师有介入挖学生的事,当然原东家没办法用挖学生 09/24 19:27
23F:→ binbinthink: 去告他,因为学生爱在哪补习是自由,所以只能用竞业条 09/24 19:28
24F:→ binbinthink: 款去告,多少让该师受到点惩罚 09/24 19:28
25F:→ binbinthink: 某些补习班(比例多少我不清楚,但很肯定的就是一定有) 09/24 19:30
26F:→ binbinthink: 会在合约理弄竞业条款,我猜多半不是怕老师出走 09/24 19:31
27F:→ binbinthink: 而是怕老师出走的同时,带走了学生到邻近的补习班 09/24 19:31
是的,补教业的竞业条款多数是担心这一点。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32:41
28F:→ binbinthink: 如果这个老师真的教得好,当然会吸引原补习班的一些学 09/24 19:39
29F:→ binbinthink: 生也过去新补习班,但我想表达的是,这个老师有没有亲 09/24 19:39
30F:→ binbinthink: 自参与"挖"学生的动作, 09/24 19:39
31F:→ binbinthink: 如果老师过去新东家,学生又慕名跟过来,这我能理解 09/24 19:40
32F:→ binbinthink: 但是参与"挖"(比方说直接打电话之类的)这件事我还是 09/24 19:40
33F:→ binbinthink: 觉得不太好 09/24 19:40
34F:推 iamlucky888: 那这样的话,如果合约明文规定「不可恶意带走学生」 09/24 19:49
35F:→ iamlucky888: 之类的条文的话,是否有违法之虞呢? 09/24 19:49
这样订的问题:何谓「恶意」带走?
你要能够说服法官才行阿!
因此这类的条文本身可有可无,对法官的判决不会产生影响。
36F:→ binbinthink: 回iam大的话,这句不错,但合不合法要请更专业的来回答 09/24 19:51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54:45
37F:推 iamlucky888: 比如说削价竞争(如果教不好带不走,也只有这招吧?) 09/24 19:58
收费不是由跳槽的老师收的阿!
削价竞争该找的不应该是老师吧?@@
※ 编辑: diego99 (118.171.75.135), 09/24/2014 19: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