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eha (小哈)
看板CS_TEACHER
標題[請益] 簽約內容
時間Thu Sep 17 11:29:28 2009
最近應徵一間補習班
其中一條內容是
離職後的三年內不得於同一區進行教學活動
~~關於這一條內容的用意
就是不要有學生被你帶走之現象發生
但是~~~身為跑班教師...這是否太不顧及我們的工作權呢
是否要簽約呢???(猶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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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66.66
1F:推 feelingdupom:我也滿想知道的,如果改成"不得教授於離職前所教授 09/17 11:36
2F:→ feelingdupom:的學生"不知道班主任同不同意 09/17 11:36
3F:推 OD1109:這是競業條款.很常見..不教之前的學生 那萬一自己跑來報名? 09/17 13:06
4F:推 huwnhi:簽這種約,只是官樣文章,只求心安!沒有威脅性 09/17 21:49
5F:→ huwnhi:你表現不好,他照樣砍人,他待遇不好,你照樣走人,很公平 09/17 21:51
6F:推 Jennycheng:很想知道法律有補教條款嗎?這種限制有法源根據嗎? 09/17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