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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三個部分說一下我的想法, 距離大學時代修 蕭雄淋 老師的課, 已經有快要十年了, 而著作權法並不是法律系的必修課, 也許說的不正確也不一定。 第一、著作權法$9 前面 米蘭 老師老師提到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條: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的確是可以利用的法條, 這也是著作權法上的一個問題。 分成兩個層次來看, (1)專為該依法令之考試而創作的試題: 那當然, 依本法條不會成為著作權的標的。 各位老師可以自由應用在自己的講義裡。 (2)原本就有的試題,後來被依法令舉行的考試應用, 這個部分不會因為被考試引用而失去著作權標的的地位。 他的著作權應該被尊重。 問題來了, 我們哪知道哪些考題是專為考試創作, 哪些考題是本來就擁有著作權? 為了避免這個部分有問題, 學說上有一個解決的辦法, 就是你在你的講義上引用這題時, 後面附註該依法令之考試出處(例如寫:94年學測(2))。 一方面尊重其著作權, 一方面表達你是以著作權法第 9 條為依據的使用。 另外也合乎著作權法很強調的"合理使用"的精神。 (參照 章忠信 老師 - 著作權法筆記) 第二、著作權法不用來成為知識的壟斷 我不知道各位老師身為老師, 在心中有沒有過一個問題: 著作權法保護出題者, 保護創作人, 保護的密度到底如何? 難道保護到他想到這種出題方式之後我就不能用類似方式出題了嗎? 當然不是這樣。 著作權法不會用來成為知識的壟斷, 著作權法的保障有密度之分, 這個東西他的獨創性愈高, 保護就愈深, 獨創性愈低, 保護就愈低。 例如:事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某個歷史事件是事實,你就用吧! 某個地名你就用吧! 例如: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 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 、原理、發現。 這在講兩種不同的情況: (1)改作必須要授權。 例如你對金庸著作的改編需要他授權。 (2)對一件事實、一種學術概念(例如數學定理), 你閱讀後做的另一種表達(講義編寫), 你就擁有自己的著作權。 問題是, 這件事情到底是改作還是自己的另一種表達? 回到剛剛我說的, 原作獨創性高低保護的想法。 一般來說, 像是小說這種幾乎完全由虛構而來的, 獨創性很高, 你寫得跟他很像, 比較容易被認為是改作。 對某事件、某原理的理解後, 寫出的東西, 比較容易被認為是自己的另一種表達。 (誰來認定? 有爭議時當然是交給法院!)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老師都知道, 就算要抄別的老師的題目進自己的講義, 要抄別人的圖進自己的講義, 也要稍微改一下,重畫一下。 因為地圖、圖片(除了藝術畫作)他的獨創性低, 常常是一種事實的表達, 而, 每個人對同一個理論、學術概念、事實, 都可以用自己的想法重新表達一下, 那就變成你自己的東西, 著作權法也會保護你。 並且也鼓勵大家多有自己的表達, 多有自己的創作, 社會才會進步不是? 因此, 題目的編寫, 你看了別人的題目, 你用你的方式再出一次, 由於題目主要是測驗學術概念, 你的改寫說是改作比較困難, (難道還要跟原出題者要求授權改作?) 你稍微修改一下口吻或表達方式或數字, 很容易被認定為你自己的表達,而非改作, 就會安全保險很多。 (除了方式很特別、感覺超有獨創性的題目外) 第三、補習班教師 我們是補習班老師, 必須認命的, 我們就是營利的人。 也就是著作權法就是要防止我們這種人侵害著作權。 我們不會受著作權限制那個章節的保護。 學校老師則不同, 法律上認定他們並非營利者, 所以他們在學校的教學, 著作權法會特別容忍他們, 不會動輒認為他侵權。 其實原本就如此, 學校教師被國家政策的期待是很深的, 法律保障他們的身分, 法律保障他們的教學, 法律也放寬他們教學的限制, 給他們最大的空間。 補習班老師就是市場的一部分, 我們就是使用者付費概念的對象, 不想侵權, 就自己多花一點心思理解概念、重新表達概念, 發表題目。 說到這裡, 我會忍不住感慨, 我多希望學校老師能多多理解法律對她們的託付, 好好地在她們的角色上扮演該扮演的角色啊!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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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gicPanda:說到最後一段,倘若真的這樣,那我們就可以準備改行了 12/01 04:13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218.161.35.124 (12/01 07:05)
2F:推 ventusboy:精闢! 12/01 12:31
3F:→ dunhillman:但最後一行 卻是我踏入補教以來 始終沒變的心願 12/01 12:51
4F:→ dunhillman:如果體制內的教育能成功 體制外的補救教學就不會盛行 12/01 12:53
5F:→ dunhillman:反而會轉變成另一種形式的補充教學 12/01 12:54
6F:推 borissun:我和邱哲老師 英雄所見略同 應該是想辦法讓整體環境變好 12/01 15:25
7F:推 Rieslingan:來補教版能找到自己的工作價值,真好! 12/01 22:51
8F:推 nomorethings:不敢茍同""我們就是營利的人""這句話 12/03 08:02
9F:→ nomorethings:別人可以人為補習班的人就是要營利 自己不能這麼做 12/03 08:02
10F:→ nomorethings:別人可以以為 <--上一行漏掉一個字 12/03 08:03
11F:→ longbow2:你不敢苟同也沒辦法,這篇討論著作權法第二款適用範圍. 12/03 19:01
12F:→ longbow2:在法律的認定上,你是補習班老師,你教學所使用就是營利用. 12/03 19:01
13F:→ longbow2:如果上了法院,你大聲呼喊說你不是營利,講一大堆理想, 12/03 19:02
14F:→ longbow2:你還是會依照法律來依法論罪. 12/03 19:03
15F:→ longbow2:這就好像很多企業製造健康食品,他們也會標榜不是為了賺錢 12/03 19:04
16F:→ longbow2:是為了救人.但只要大量製造,一旦出了問題,他就可能被民뀠 12/03 19:05
17F:→ longbow2:商法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裁處很重的敗訴結果. 12/03 19:06
18F:→ longbow2:本篇告訴你法律適用範圍,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跟學校老師一樣 12/03 19:07
19F:→ longbow2:有一樣的權利義務,否則吃虧的是自己而已. 12/03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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