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ngho (王者致晴)
看板CPBL
標題[討論] 立委諸公修法吧
時間Sat Oct 31 19:25:27 2009
終於有修法的訊息出來了
立委提案刑法新增第267之1條<恐嚇打假球罪>
立委版本
組頭最重可處10年再併科1000萬元罰金
收買球員者可處15年,併科3000萬元
唉…早在黑鷹事件時就該做的舉措…
還是得罵一下立委…修法的呼聲不是今年才有
不過竟然要等兄弟中箭落馬才修
賭博罪的確是太輕了點
就算檢調辦得風聲鶴唳…到最後竟然最重才三年併科三「千」元
當然賭博一般來說不是很嚴重的行為…
但是收買球員配合打假已經是相當嚴重的行為,而且如此輕罪難以收預防之效
治亂世用重典是必要的
至於球員已經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可適用
最重5年也是可併科1000萬…
至少把相關的刑罰提高應該有部分效果
剩下的就是球員的自律和球團的配合了
希望這次修法能盡快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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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8.244.72
1F:推 oneal007:3000元比數千萬難怪年年有人買假球- - 125.225.15.245 10/31 20:54
2F:推 e1000060:台灣法律好像沒那麼重過..不用太期待 122.117.17.220 10/31 21:21
3F:→ e1000060:不然宣布棒球戒嚴好了!! 122.117.17.220 10/31 21:21
4F:→ custom150:亂世用重典其實是最消極的做法 218.172.95.72 10/31 22:06
5F:→ custom150:且因單一事件而增訂刑法是非常不妥當的 218.172.95.72 10/31 22:07
6F:→ custom150:有興趣的人可去看看刑事政策學和犯罪學 218.172.95.72 10/31 22:08
7F:→ chihchingho:是啊...不過目前法律面好像也只能這麼 163.32.78.59 11/01 16:22
8F:→ chihchingho:做,而且假球似乎是社會現象? 163.32.78.59 11/01 16:23
9F:推 water1028:1140.134.115.251 11/02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