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swallow (高砂百合★傳說,才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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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組規草稿 第三章 板工
時間Mon Sep 5 17:52:01 2005
第三章 板工
第六條 選舉板工
發起人資格:
1.板工候選人本人,不得由他人代為發起;
2.於該板面現存有效發文數大於或等於三十篇;
3.上站次數100次以上且文章數100篇以上;
4.三個月內未受此看板之違規懲處;
5.定義選舉板工發起人之無效發文為:三行文以下包括三行之灌水文章
,或於板工選舉發起當日,往前推算七日內所發表之文章
(包括選舉發起當日)皆不列入此次選舉案發起人資格中有效發文數計算。
連署人資格:1.上站次數100次以上且文章數100篇以上;
2.三個月內未受此看板之違規懲處;
當選資格認定:1.同意之有效連署數,大於或等於連署總數的三分之二;
2.連署總人數低於二十人,此板工選舉投票作廢。
開啟連署時效:自開啟連署日起七天內。
第七條 罷免板工
發起人資格:
1.於此看板,現存有效發文總數大於三十篇;
2.上站次數100次以上且文章數100篇以上;
3.三個月內未受此看板之違規懲處;
4.定義罷免板工發起人之無效發文為:三行文以下包括三行之灌水文章
或於板工罷免發起當日,往前推算七日內所發表之文章
(包括罷免發起當日)皆不列入此次罷免案發起人資格中有效發文數計算。
連署人資格:
1.同罷免板工發起人資格;
2.於罷免案提出後,所發表之文章皆不列入此次罷免案之有效發文數計算。
罷免成立認定:
1.同意之有效連署數,大於且不等於連署總數的三分之二;
2.連署總人數低於二十人,此罷免投票作廢。
開啟連署時效:自開啟連署日起十五天內。
第八條 板工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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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將將將~!傳說中的培嫂重出江湖!!!
最美的頭號願望就是:有一天張德培能像捧獎盃一樣﹐把我捧在手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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