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swallow (高砂百合★传说,才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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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组规草稿 第三章 板工
时间Mon Sep 5 17:52:01 2005
第三章 板工
第六条 选举板工
发起人资格:
1.板工候选人本人,不得由他人代为发起;
2.於该板面现存有效发文数大於或等於三十篇;
3.上站次数100次以上且文章数100篇以上;
4.三个月内未受此看板之违规惩处;
5.定义选举板工发起人之无效发文为:三行文以下包括三行之灌水文章
,或於板工选举发起当日,往前推算七日内所发表之文章
(包括选举发起当日)皆不列入此次选举案发起人资格中有效发文数计算。
连署人资格:1.上站次数100次以上且文章数100篇以上;
2.三个月内未受此看板之违规惩处;
当选资格认定:1.同意之有效连署数,大於或等於连署总数的三分之二;
2.连署总人数低於二十人,此板工选举投票作废。
开启连署时效:自开启连署日起七天内。
第七条 罢免板工
发起人资格:
1.於此看板,现存有效发文总数大於三十篇;
2.上站次数100次以上且文章数100篇以上;
3.三个月内未受此看板之违规惩处;
4.定义罢免板工发起人之无效发文为:三行文以下包括三行之灌水文章
或於板工罢免发起当日,往前推算七日内所发表之文章
(包括罢免发起当日)皆不列入此次罢免案发起人资格中有效发文数计算。
连署人资格:
1.同罢免板工发起人资格;
2.於罢免案提出後,所发表之文章皆不列入此次罢免案之有效发文数计算。
罢免成立认定:
1.同意之有效连署数,大於且不等於连署总数的三分之二;
2.连署总人数低於二十人,此罢免投票作废。
开启连署时效:自开启连署日起十五天内。
第八条 板工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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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将将将~!传说中的培嫂重出江湖!!!
最美的头号愿望就是:有一天张德培能像捧奖盃一样﹐把我捧在手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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