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swallow (高砂百合★傳說,才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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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組規草稿 第二章 小組長
時間Mon Sep 5 17:25:17 2005
第二章 小組長ꨊ第三條 選舉小組長(由將卸任小組長於組務板公告選舉)
發起人資格:
1.小組長候選人本人,不得由他人代為發起;
2.於ChinaBBS討論群組任何看板,現存有效發文總數大於四十篇
之ChinaBBS討論群組內任何看板的板工;
3.上站次數200次以上且文章數200篇以上;
4.三個月內未受ChinaBBS討論群組中任何看板之違規懲處;
5.定義選舉小組長發起人之無效發文為:三行文以下包括三行之灌水文章
或於小組長選舉發起當日,往前推算七日內所發表之文章
(包括選舉發起當日)皆不列入此次選舉案發起人資格中有效發文數計算。
連署人資格:
1.此選舉案前(包括當日)未連續十四天未上站之ChinaBBS討論群組之板工;
2.上站次數200次以上且文章數200篇以上;
3.三個月內未受ChinaBBS討論群組中任何看板之違規懲處。
當選資格認定:
1.同意之有效連署數,大於或等於ChinaBBS討論群組板工總數的三分之二;
2.ChinaBBS討論群組板工總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於選舉案前(包括當日)
已連續十四天未上站之板工。
開啟連署時效:自開啟連署日起十五天內。
第四條 罷免小組長
發起人資格:
1.於ChinaBBS討論群組任何看板,現存有效發文總數大於或等於四十篇
之ChinaBBS討論群組內任何看板的板工;
2.上站次數200次以上且文章數200篇以上;
3.三個月內未受ChinaBBS討論群組中任何看板之違規懲處;
4.定義罷免小組長發起人之無效發文為:三行文以下包括三行之灌水文章
或於小組長罷免發起當日,往前推算七日內所發表之文章
(包括罷免發起當日)皆不列入此次罷免案發起人資格中有效發文數計算。
連署人資格:
1.此罷免案前(包括當日)未連續十四天未上站之ChinaBBS討論群組之板工;
2.上站次數200次以上且文章數200篇以上;
3.三個月內未受ChinaBBS討論群組中任何看板之違規懲處。
4.於罷免案提出後,所發表之文章皆不列入此次罷免案之有效發文數計算。
罷免成立認定:
1.同意之有效連署數,大於或等於ChinaBBS討論群組板工總數的三分之二;
2.ChinaBBS討論群組板工總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於罷免案前(包括當日)
已連續十四天未上站之板工。
3.連署總人數低於ChinaBBS討論群組看板總數,此罷免投票作廢。
開啟連署時效:自開啟連署日起十五天內。
第五條 小組長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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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將將將~!傳說中的培嫂重出江湖!!!
最美的頭號願望就是:有一天張德培能像捧獎盃一樣﹐把我捧在手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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