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swallow (高砂百合★传说,才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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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组规草稿 第二章 小组长
时间Mon Sep 5 17:25:17 2005
第二章 小组长ꨊ第三条 选举小组长(由将卸任小组长於组务板公告选举)
发起人资格:
1.小组长候选人本人,不得由他人代为发起;
2.於ChinaBBS讨论群组任何看板,现存有效发文总数大於四十篇
之ChinaBBS讨论群组内任何看板的板工;
3.上站次数200次以上且文章数200篇以上;
4.三个月内未受ChinaBBS讨论群组中任何看板之违规惩处;
5.定义选举小组长发起人之无效发文为:三行文以下包括三行之灌水文章
或於小组长选举发起当日,往前推算七日内所发表之文章
(包括选举发起当日)皆不列入此次选举案发起人资格中有效发文数计算。
连署人资格:
1.此选举案前(包括当日)未连续十四天未上站之ChinaBBS讨论群组之板工;
2.上站次数200次以上且文章数200篇以上;
3.三个月内未受ChinaBBS讨论群组中任何看板之违规惩处。
当选资格认定:
1.同意之有效连署数,大於或等於ChinaBBS讨论群组板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2.ChinaBBS讨论群组板工总人数之计算,不包括於选举案前(包括当日)
已连续十四天未上站之板工。
开启连署时效:自开启连署日起十五天内。
第四条 罢免小组长
发起人资格:
1.於ChinaBBS讨论群组任何看板,现存有效发文总数大於或等於四十篇
之ChinaBBS讨论群组内任何看板的板工;
2.上站次数200次以上且文章数200篇以上;
3.三个月内未受ChinaBBS讨论群组中任何看板之违规惩处;
4.定义罢免小组长发起人之无效发文为:三行文以下包括三行之灌水文章
或於小组长罢免发起当日,往前推算七日内所发表之文章
(包括罢免发起当日)皆不列入此次罢免案发起人资格中有效发文数计算。
连署人资格:
1.此罢免案前(包括当日)未连续十四天未上站之ChinaBBS讨论群组之板工;
2.上站次数200次以上且文章数200篇以上;
3.三个月内未受ChinaBBS讨论群组中任何看板之违规惩处。
4.於罢免案提出後,所发表之文章皆不列入此次罢免案之有效发文数计算。
罢免成立认定:
1.同意之有效连署数,大於或等於ChinaBBS讨论群组板工总数的三分之二;
2.ChinaBBS讨论群组板工总人数之计算,不包括於罢免案前(包括当日)
已连续十四天未上站之板工。
3.连署总人数低於ChinaBBS讨论群组看板总数,此罢免投票作废。
开启连署时效:自开启连署日起十五天内。
第五条 小组长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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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将将将~!传说中的培嫂重出江湖!!!
最美的头号愿望就是:有一天张德培能像捧奖盃一样﹐把我捧在手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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