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aringfish (翔魚)
看板CMWang
標題[公告] 本版投票進行中
時間Tue May 29 01:11:52 2012
本次投票將從5/29 AM 1:00開始,進行14天的投票。
投票說明如下:
====
本次投票表決,"大樹"、"無尾熊"、"樹仔"、"DaSu"等等
影射王建民婚外情事件之用詞,
是否符合板規1所列「為明顯負面或挑釁用詞」、並為「特別嚴重者」之屬。
如此次投票多數通過
「符合板規1特別嚴重負面挑釁用詞」一項,
往後此等詞彙將會依照板規1"綽號方面將會從嚴認定"的原則,由版主判定其發言意涵。
明顯蓄意者直接依板規2,
初犯即水桶一個月起跳,累犯加重或以蓄意鬧板論;
模糊有嫌疑者亦依板規2,版主裁量予以
警告或水桶一周起跳;
以此類詞彙惡意噓文、洗板等嚴重情節,可直接裁定為
鬧板,依照
板規6或3-1特別嚴懲。
如此次投票通過
「不屬明顯負面或挑釁用詞」一項,
則不會以嚴格標準看待這些用詞,但是
明顯蓄意離題、或是欲以此等稱呼
挑釁板眾者,
依版主認定,
亦可適用板規2、或板規6,請各位多加注意。
不論投票結果為何項,請各位
接受多數意見,並依然能
尊重在規範內其他不同的聲音,
而
若是日後對版主之判決有不服之處,請利用體育群組申訴途徑尋求救濟。
莫以"文字獄"、"一言堂"等大帽任意胡扣,或是大量來信卻無意溝通,
以免又違反板規2、站規等規範,甚至被列入板務不受歡迎名單,還請自重配合。
===
每人限投一票,投票資格與看板發言資格相同,
在投票結果出爐之前,板上對相關議題的判處將會以結果中之最低標準認定,
也就是
"不會以嚴格標準看待這些用詞,但是
明顯蓄意離題、或是欲以此等稱呼
挑釁板眾者,
依版主認定,
亦可適用板規2、或板規6,請各位多加注意。"
還請大家配合,有其他意見請在本篇提出,版主群會予以斟酌,感謝! <(_ _)>
--
t a ╭ ◢ ═ ◣ ╮ theanswer3 ╭═◢█═◢██◣═◢███◣
════╮
h n ║ █◢◣█ ╰═════════╯◢██ █◥█  ̄ ̄ ̄ ╴ ║
e s ║ ████ ◢█◣ ◢█◣ ◢█◣◢█◤█ █ █ theanswer3  ̄ ║
w ║ ████ █◢█ ███ █▌█ █▌ █ █ █ ◥ Φ ◤ △△ ║
e ║ ████ ◥◤◥ ◥▌◤ ◥██ ████ █◣█ ▇▇▇▇▇▇ ▕ ▏║
r 3╰ ◥◤◥◤ ════════▄◤══◢█◣◥██◤════ theanswer3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48.36
1F:推 Grammy:板上有些版友雖然沒有發言資格 不過並不喜歡看到大樹這個綽 05/29 13:59
2F:→ Grammy:號 是不是應放寬投票權限? 一點個人意見 05/29 14:01
3F:→ soaringfish:會有樓上說的那種狀況,但也有必要防止被有心灌票, 05/29 14:21
4F:→ soaringfish:我想板上半年+10篇的門檻已經是很低了就是..... 05/29 14:21
5F:推 yoshiringo:我怎麼可以一直投票阿= =?BUG? 05/29 18:43
6F:→ Grammy:謝謝回應 樓上你沒投成功 05/29 19:13
7F:推 yoshiringo:T.T 05/29 19:25
8F:推 yoshiringo:成功了 05/29 19:28
9F:推 sai01215:如果結果是後者 那要怎麼判定"大樹"出現算不算離題挑釁呢 05/29 21:40
10F:→ sai01215:比方說在live文中有人推"大樹哥加油" 這算離題或挑釁嗎 05/29 21:41
這樣就不算...
11F:推 goury:搞笑了。明明一堆人一邊說大樹,但一邊為王復出興奮不已 05/29 22:26
12F:→ goury:投票通過後,到王版看板規就會永遠看到不可以叫王『大樹』 05/29 22:26
13F:→ goury:永遠提醒大家王做過什麼事,所以不可以這樣叫他 05/29 22:27
14F:→ goury:大樹這暱稱超親切的,不管怎麼說,是真心喜歡聽到這暱稱 05/29 22:29
15F:→ goury:而不是去逃避曾經發生過什麼。難道會因為有這暱稱就不支持嗎 05/29 22:29
16F:推 Alif:投票只是看看可不可以援用版規1而已,版規應該沒有改的必要。 05/29 22:39
17F:→ hughes0305:goury 你若寫信給小王會怎麼稱呼他呢?會用那親切的字? 05/29 23:53
※ 編輯: soaringfish 來自: 220.136.43.34 (05/30 01:19)
18F:推 tnav:不算,代表違規全由板務主觀認定,這樣勢必造成管板上的爭端 05/30 03:10
19F:→ tnav:例如此判例一出,可想而知後面推文即整串大樹哥加油,不懲處? 05/30 03:15
20F:→ soaringfish:若是投票通過大樹不屬明顯負面或挑釁用詞, 05/30 03:26
21F:→ soaringfish:那自然這樣的稱謂就可以做正常使用... 05/30 03:26
22F:→ soaringfish:要問怎樣算明顯離題挑釁的話,例如說大家在文章中討論 05/30 03:28
23F:→ soaringfish:王建民的投球型態好了,突然有人冒一句"大樹愛無尾熊" 05/30 03:28
24F:→ soaringfish:那這個case就算是違規 05/30 03:28
25F:推 micotosai:就只是為了要酸,還找得出這麼多理由 05/30 06:29
26F:→ siliver:別去在意就好了,不管他叫大樹還是建仔都照挺不是嗎. 05/30 12:52
27F:推 apporience:如果這綽號用表決加以限制會讓我覺得是一言堂 05/30 22:22
28F:→ soaringfish:兩邊意見已到水火不容的程度了,不找個出路也不是辦法 05/31 03:38
29F:推 granter:版主沒事找事做 如果有人推 大樹愛無尾熊 你禁水桶的話 05/31 08:24
30F:→ granter:人家有心鬧大告上法院 絕對是你版主理虧的 莫要文字獄 05/31 08:24
31F:→ granter:何苦倘這種混水 這種投票通過禁止的話 也抵不過言論自由 05/31 08:25
32F:→ granter:這種投票 老實講真的是自爽而已 經過法律對照 根本就沒用 05/31 08:26
講得好似"言論自由"的說詞,可以讓你恣意套用、無限上綱一樣。
這邊是一個"社群",浸水桶是"社群規範",不是國家法律之執行;
你在此社群內發言,便已前提地表示你同意此處之規範,若有違反便應依規範處分,
而此處分也只能及於你在此社群內之權利。
你若不同意這些規範,就應找社群成員於體制內修改規範,或者去建立/加入別的社群;
同意規範但認為判決不符規範,也有申訴體制可以運用。
這個社群無能鋪天蓋地的限制你在這世界上的發言權利,
何以談得上對你言論自由之扼殺?
33F:→ l26921216:大樹哥...找不到控球~~~ 05/31 08:33
※ 編輯: soaringfish 來自: 220.136.54.5 (05/31 11:25)
34F:推 granter:版主若堅持己見認為自己有道理 我也無可奈何 建議而已 05/31 13:27
35F:→ granter:只是當最後遇到法律時 你就理虧了 你高興就好 05/31 13:28
36F:→ granter:再說 大樹愛無尾熊 綜觀這一句話 根本就無可挑剔 當你要 05/31 13:29
37F:→ granter:因為這一句話禁水桶 而法官看一看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05/31 13:30
38F:→ granter:根本就不是什麼人身攻擊 卻禁止發言 這怎麼看你輸面較大 05/31 13:33
39F:→ granter:好心建議 只是不希望您坦這種混水 有功無賞 弄破要賠 少做 05/31 13:35
40F:→ soaringfish:謝謝你的好心 不過或許是我見識尚淺 05/31 13:37
41F:→ soaringfish:還請您提點一下 本國法院紀錄中 有哪個過往個案 05/31 13:38
42F:→ soaringfish:有您所說的情節可資參照? 05/31 13:39
43F:→ soaringfish:浸水桶的理由也不是人身攻擊 而是挑起爭端 05/31 13:40
44F:→ soaringfish:水桶公告也無一絲貶損發言者人格之意味 05/31 13:43
45F:→ soaringfish:更不提法理上來看,本站之ID與使用者之現實人格並無 05/31 13:44
46F:→ soaringfish:連結 不知您所提上法院輸面較大是要用哪一條法律? 05/31 13:44
47F:→ nixon:就ID是否與現實人格關連, 可以肯定的說判例是支持有關連 06/01 07:28
48F:推 micotosai:水桶別人要上法院???那PTT早就倒了XDDDDD快笑死人了XDDD 06/08 21:27
49F:推 yoshiringo:推soaringfish 06/09 11:59
50F:推 Cubase:照granter的說法,說:明年中職熱鬧了而被水桶的都可以提告 06/11 20:27
51F:→ Cubase:「中職明年熱鬧」這句話也無可挑剔,更沒人身攻擊,但是為 06/11 20:28
52F:→ Cubase:什麼要水桶?你會不知道嗎? 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用的 06/11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