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uraceous (Lye)
看板CMU_CM43A
標題[甲乙] 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工讀
時間Mon Sep 17 19:46:27 2012
¤申請表繳交日期:101/9/14 ~ 101/9/24 下午 5 點前繳交
¤申請資格:
1. 家庭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
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 於本校就讀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者。
(3) 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
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每年利息所得合計逾新台幣 2 萬元 (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獎助名額:依本校及教育部預算編列適度名額,供學生申請。
¤第一學期工讀時間:101/10/1-101/12/30 共計 3 個月,每月生活服務學習工讀 40 小
時,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工讀地點:統一由學務處課指組安排至校內各行政及教學單位從事服務。
¤獎助金額:凡符合資格且錄取的同學,可獲得每月 6,000 元之生活補助。
¤領取限制:101/10/1-101/12/31 工讀期間,因已領取每月 6,000 元補助,如欲申請學
生校內服務助學金 (時薪 103 或時薪 105 元) 者,以每月 20 小時為上限,因特殊情形
經服務單位專案簽准者,得彈性調整。
¤應繳證件:
1、申請表 (請至獎學金查詢系統下載或至學務處課指組索取)。
2、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之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正本 (請至全省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3、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請至全省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
4、前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學生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
1、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良者。
2、休學、退學者。
3、受記大過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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