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uraceous (Lye)
看板CMU_CM43A
标题[甲乙] 弱势学生『生活助学金』工读
时间Mon Sep 17 19:46:27 2012
¤申请表缴交日期:101/9/14 ~ 101/9/24 下午 5 点前缴交
¤申请资格:
1. 家庭年所得 70 万元以下及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平均达 60 分以上之具有学籍之大专校
院学生均得提出申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 不具中华民国国籍者。
(2) 於本校就读在职班、学分班、仅於夜间或假日上课者。
(3) 业依规定领有低收入户生活扶助(就学生活补助)、原住民学生工读助学金或原住民
低收入户工读助学金等政府提供同属生活费性质之补助,或进行校外实习领有津贴者。
(4) 家庭应计列人口之每年利息所得合计逾新台币 2 万元 (家庭经济条件之应计列人口
: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学生已婚者,加计其配偶)。
¤奖助名额:依本校及教育部预算编列适度名额,供学生申请。
¤第一学期工读时间:101/10/1-101/12/30 共计 3 个月,每月生活服务学习工读 40 小
时,以家庭年收入较低或学生家庭现况困难者优先核给。
¤工读地点:统一由学务处课指组安排至校内各行政及教学单位从事服务。
¤奖助金额:凡符合资格且录取的同学,可获得每月 6,000 元之生活补助。
¤领取限制:101/10/1-101/12/31 工读期间,因已领取每月 6,000 元补助,如欲申请学
生校内服务助学金 (时薪 103 或时薪 105 元) 者,以每月 20 小时为上限,因特殊情形
经服务单位专案签准者,得弹性调整。
¤应缴证件:
1、申请表 (请至奖学金查询系统下载或至学务处课指组索取)。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婚学生另加计配偶之最近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正本 (请至全省各地户政事务所申请)。
3、学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婚学生另加计配偶之最近年度综合所得税各类所
得资料清单 (请至全省各地国税局或税捐稽徵所申请)。
4、前学期成绩单正本(新生及转学生除外)。
¤学生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资格即行取消:
1、生活服务学习态度不良者。
2、休学、退学者。
3、受记大过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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