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uraceous (L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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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甲乙] 101學年度 70萬元以下弱勢學生助學金
時間Tue Sep 11 18:55:37 2012
中國醫藥大學 101 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辦理須知
★網路登錄申請路徑:本校首頁>校園入口網站>學生資訊系統>各項申請>弱勢學生助
學金申請>依步驟填寫相關資料>完成後列印申請表>繳交申請表、所有關係人最近三個
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一學期成績單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繳交地點
台中校本部>立夫教學大樓 6 樓 學務處課指組
北港分部 >學務分組 郵寄繳交>404 台中市北區學士路 91 號中國醫藥大學學務處課
指組 許小姐 收
請以掛號郵寄,註明:申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 (若採用郵寄方式不以郵戳為憑
,請依照下列繳交日期辦理,逾期不受理收件)
★繳交日期
1.【非優惠存款者】申請表繳交日期:101/9/10~101/10/17 中午 12 點前繳交
2.【優惠存款者】申請表繳交日期:101/9/10~101/10/9 下午 5 點前繳交
(利息所得若來自優惠存款者,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 100 萬元,需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
案審核認定,因此必需提前於 101/10/9 繳交並檢附佐證資料。)
★申請資格
1. 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
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 70 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 2 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 100 萬
元。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
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
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
用地及水利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
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 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
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
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
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
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
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
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
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
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
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6.101 學
年度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必須參與一整年 20 個小時學校教學或行政單位義務服務或其
他生活服務學習,統一由學務處服務學習中心安排 (一整年如為校外見實習之學生可免服
務,僅有一學期於校外見實習者,需服務 10 小時,其他同學必須參與一整年 20 個小時
生活服務學習,並於 102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服務),如果未能於當學年完成,仍需於
次學年申請日前補行服務,此項將會作為下一學年核給助學金參考。
★補助金額:
家庭年收入 30 萬元以下者,每學年補助 35,000 元
超過 30 萬~40 萬以下,每學年補助 27,000 元
超過 40 萬~50 萬以下,每學年補助 22,000 元
超過 50 萬~60 萬以下,每學年補助 17,000 元
超過 60 萬~70 萬以下,每學年補助 12,000 元
★上學期申請符合資格的同學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一學年僅補助一次。
申請表上所有的資料,請同學詳細填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及錯誤並請留下可聯絡到
的電話及手機號碼,如有問題,請電洽 (04)2205-3366 分機 1233 或專線
(04)2205-2983 找許小姐或至學務處課指組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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