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uraceous (Lye)
看板CMU_CM43A
標題[甲班] OSCE
時間Fri Aug 31 17:14:21 2012
主旨:有關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醫師應考資格應通過臨床技能測驗與醫學生畢業資格
之相關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公私立醫學校院院長會議—— 「醫學系學制改革課程規劃小組」
會議臨時動議辦理。
二、按考選部99年11月16日 「OSCE納入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策二試應考資格專案推動小組」
第1次專案會議之討論事項說明及決議略以:先將OSCE納入醫師考試分試第二試之應考
資格,另俟全國醫學校院中有相當比例之校院實施OSCE評量後,再規劃於醫師國家考
試中增列OSCE評量項目;並建議衛生署修正醫師法細則相關規定,考選部修正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等相關法規。
本署已於100年年9月23日完成修正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條文。
三、按醫師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公立或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得應醫師考試。所稱實習期滿及格,按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國內醫學系或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於101年8月1日以後畢業、持外國學歷畢業者精選配分發
102年1月1日以後始能完成臨床實做訓練,其臨床實作考評成績,應包括本署認可
教學醫院所辦理之臨床技能測驗(OSCE)。
四、因此上開醫師法施行細則對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所為之修正,其背景及目的均為對醫師
應考資格之規定;至醫師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醫學系畢業、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
有畢業證書,並未有先後順序之限定。有關醫學生之畢業條件,仍應依教育部相關規
定辦理。
完整文件:
http://chimed.cmu.edu.tw/phpbb3/viewtopic.php?f=108&t=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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