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uraceous (Lye)
看板CMU_CM43A
标题[甲班] OSCE
时间Fri Aug 31 17:14:21 2012
主旨:有关医师法及其施行细则有关医师应考资格应通过临床技能测验与医学生毕业资格
之相关乙案。详如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一、依据全国公私立医学校院院长会议—— 「医学系学制改革课程规划小组」
会议临时动议办理。
二、按考选部99年11月16日 「OSCE纳入医师考试分试考试策二试应考资格专案推动小组」
第1次专案会议之讨论事项说明及决议略以:先将OSCE纳入医师考试分试第二试之应考
资格,另俟全国医学校院中有相当比例之校院实施OSCE评量後,再规划於医师国家考
试中增列OSCE评量项目;并建议卫生署修正医师法细则相关规定,考选部修正专门职
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牙医师考试分试考试规则等相关法规。
本署已於100年年9月23日完成修正发布医师法施行细则第1—1条条文。
三、按医师法第2条第1项第1款规定略以,公立或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
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科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得应医师考试。所称实习期满及格,按医师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国内医学系或
中医学系选医学系双主修於101年8月1日以後毕业、持外国学历毕业者精选配分发
102年1月1日以後始能完成临床实做训练,其临床实作考评成绩,应包括本署认可
教学医院所办理之临床技能测验(OSCE)。
四、因此上开医师法施行细则对实习期满成绩及格所为之修正,其背景及目的均为对医师
应考资格之规定;至医师法第2条第1项第1款所称医学系毕业、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
有毕业证书,并未有先後顺序之限定。有关医学生之毕业条件,仍应依教育部相关规
定办理。
完整文件:
http://chimed.cmu.edu.tw/phpbb3/viewtopic.php?f=108&t=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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