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cl (稱霸札幌前進雅典 )
看板CIVIL-Team
標題[轉錄]Re: [問題] 請問阻擋...
時間Sat Nov 8 14:32:07 2003
※ [本文轉錄自 BASKET-RULES 看板]
作者: Sikoen (風律) 看板: BASKET-RULES
標題: Re: [問題] 請問阻擋...
時間: Sat Nov 8 11:28:06 2003
※ 引述《bdeath (go!!chinese)》之銘言:
: 如果防守球員比投籃球員先起跳 然後投籃球員往防守球員(空中)身上靠
^^^^^^^^^^^^^^^^^^^^^^^^^^^^^^^^
44. 4. 3 & 44. 4. 3
: 這樣應該算是阻擋嗎??? 如果防守球員是垂直起跳甚至往後跳呢???
^^^^^^ 44. 6. 5 二、三點
: 看過很多nba球員這樣打 不過有時候沒吹 有時後又有吹 麻煩大大了~~~^^
我只挑你之問題 以重點式來說 ...
44. 4 垂直性原則
44. 4. 3 當一球員離開其垂直位置(圓柱體),與已經建立垂直位置(圓柱體)的
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該離開垂直位置(圓柱體)之球員,應對此身體接觸
負責。
44. 4. 4 防守球員垂直(在其圓柱體內)跳離地面,或在其圓柱體內伸展其雙手及
手臂,不必宣判其犯規。
44. 4. 5 進攻球員,無論於地面或是空中,不應對建立合法防守位置的球員,造成
以下的身體接觸:
‧ 以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 在投籃時或緊接投籃之後,伸展雙腿或雙臂造成身體接觸。
就 44. 4. 4 來說 ~~ 先覺條件
所謂的"合法圓柱體"裡 . 不失為是防守員 最後一道防線
44. 6 對控球球員之防守
44.6.5 職員應依照下列原則,判定該犯規之情況是阻擋或帶球撞人。
‧ 防守球員必須建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勢是雙足著地,正面對著持球球員。
‧ 防守球員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垂直向上跳、站定在原地或向兩側及後方移動。
‧ 當移位以保持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一足或雙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板。該球員可橫
向或向後移位,但不可向前移位迎向持球球員。
‧ 防守球員必須先到,而身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
‧ 防守球員已建立好合法的防守位置,為了減緩衝擊避免受傷,得以在其圓柱體內轉身。
若上述情況出現時,則視為持球球員犯規。
加上 NBA 有所謂的 進攻免則區 ~~ 在禁區的攻擊 如此的頻繁 ... 其實有很多要考量
但把規則的精髓 籃球的精神所在 拿捏好 也不失為一個好判例的 ~~
場上發生"身體接觸",在所難免 ...
也以 規則的精神與原意,並保持比賽的完整性。還有 "得利與不得利" .
等等 作權衡考量 . 也可說是裁判判決的 優先準則 ~~
規則 文字敘述其實蠻詳細的 但相對地的也挺複雜的 ~~ 多方考量 不妨自己做個判例 ..
腦力思考一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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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江山 更愛美人 那個英雄好漢寧願孤單 好兒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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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醉不罷休 東邊我的美人哪 西邊黃河流
來呀來個酒啊 不醉不罷休 愁情煩事別放心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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