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pex (鍋訪部吃飯樂隊)
看板CCSHwindband
標題【補助】藝文活動經費申請表內容
時間Fri Oct 2 02:28:35 2009
http://www.khcc.gov.tw/PhotoData/PIC9809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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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需知
一、申請資格:
(一)向政府正式登記立案之藝文社團、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取得稅捐
單位核發統一編號者。
(二)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公開演出或展覽之個人,績效卓著並獲好評者。
二、申請條件
(一)全國性、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對提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著有重大貢獻者。
(二)於本市辦理之藝文活動,符合本局藝文發展政策並能提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者。
三、每案檢附送件清單1份,各類別書面及影音資料送件數量如下:
表演藝術類(音樂類5份、戲劇類4份、舞蹈類4份)、
視覺藝術類4份、文化交流活動類11份、其他類11份。
書面資料(A4格式):表格一、表格二、表格三及活動計畫書依序裝訂,請按照左上
角裝訂線裝訂,勿再加封面或特殊裝訂。
影音資料(DVD或VCD或CD):二年內之演(展)出片段(音樂類作品須含主要演奏者及
協奏人員的資料,獨奏會須含每個演奏者的獨奏片段;視覺藝術類作品介紹,可請燒
錄成VCD或DVD,或於企畫書中呈現作品內容,作品數量詳如第三點)。
申請資料可親自送達或郵寄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第三科收(80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
四、以團體申請者請附立案登記影本,以個人申請者請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視覺藝術類聯展者,每人作品圖片或照片1至3張;個展者作品圖片或
照片6張,展覽作品數量亦請註明。
六、國際文化交流請加附該國交流對應單位之邀請相關文件
(如文件為外文,另附中文譯本),連同申請表裝訂提出。
七、每年申請案受理及審查、核銷時間原則如下(如有異動,以本局網站公布時間
為準):
第二期
計畫執行時間 當年度5月1日至8月31日
收件時間 當年度2月1日至2月28日
審查會時間 當年度4月
核銷時間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12月份活動請於12月25日前提出
八、審查結果將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個人),並於本局網站公布補助名單。
獲補助者請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妥核銷資料、成果報告書、宣傳印刷品
,至文化局第三科(2225136分機8835)辦理核銷手續。
九、請以目前網路公告申請表格版本為準,未符者不予受理。
十、本局所受理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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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收支預算明細表(表三)
收入部份
項 目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企業贊助
門票收入
其他收入
自備款
申請本局補助
收入金額合計
支出部份
預算項目 預算細目
一、人事費 工作費
演出費
研究費
鐘點費
出席費
二、事務費 場租
保險
三、業務費 郵電
印刷
宣傳
四、維護費 環境維護
樂器維護
道具維護
五、旅運費 機票
證照費
車資
運費
膳雜費
住宿費
六、材料費 創作材料
攝影材料
包裝材料
錄音影材料
七、設備費 布景
服裝
道具
音響
燈光
八、其他
支出金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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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項目說明
填寫預算表時,請參考以下各類預算項目分別填寫,並視實際支出內容,參考選用
屬於各項目之適當預算細目。
一、人事費為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例如:
企劃費、演出費(請分列各相關演出人員,如演員、舞者等)、排練費、規劃費
、設計費(請詳述設計項目,如燈光設計或佈景設計等)、工作費(請分列各相
關人員,如導演、技術人員等)、研究費、稿費、鐘點費、出席費、演講費、審
查費、翻譯費、編輯費、保全人員費、生活補助費、日計生活費、顧問費……等。
二、事務費為處理一般事務所發生的費用,例如:
場租、房租、水電費、保險費、稅金……等。
三、業務費為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發生的費用,例如:
郵電費、印刷費(請分列細目)、廣告宣傳費、設備租借費(請分列各相關設備
,如佈景、服裝、道具、音樂、燈光、音響、電腦網路等)、攝錄影費、裝裱
費、版權費、茶點費、資料費、展場裝置費、展品租借費、紀念品製作費……等。
四、維護費為器材或設備之修繕或養護費用,例如:
維護施工費、文物維修費、環境維護費、樂器維護費、道具維護費……等。
五、旅運費為因計畫公出之車資及旅費或公物搬運費,例如:
機票費、證照費、機場稅、車資、運費(含海、空、陸運)、餐費、住宿費
……等。
六、材料費為計畫所需之材料或物料配件,例如:
創作材料、攝影材料、展演裝置材料、電腦磁片、錄影音帶、包裝材料、建築
材料、幻燈片底片……等。
七、設備費為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的費用,例如:
佈景、服裝、道具、音樂、燈光……等。
八、其他
※預算編列項目須依本局核銷原則辦理核銷,茶會及設備購置費不得向本局提出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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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22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