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frank (roc_frank)
看板CCRomance
標題[公告] dezuphia 二-6 水桶15天
時間Thu Oct 3 21:48:43 2013
經使用者 qazijn 於置底檢舉文提出檢舉 所提出檢舉名目不正確 故不受理以該條檢舉之
但考量慮到新板規初制定 使用者對適用法條不熟悉 將改以二-6判定
使用者 dezuphia 觸犯板規二-6 成立 判處水桶 15 日
判定理由:
使用者 dezuphia 確有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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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zuphia:照這邏輯樓上最愛提的前朝隔空水桶不也只是影響被桶的人?10/02 23:37
2F:→ dezuphia:但大家都忿忿不平難道也是過度引申嘛(驚10/0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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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使用者 qazijn 要求更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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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dezuphia:我只說你愛提前朝,前朝大家最詬病的就是隔空水桶,如果 10/03 00:01
4F:→ dezuphia:您有所誤解請自行重新閱讀文句,謝謝lol 10/0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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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符合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且情節明顯 由板主直接判定
板務宣導 板規二-5 及 二-6:
5. 嚴禁在他人文章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 5-1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謬誤挑釁) 5-2
,經原發文者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若為可受公評之事除外。
(經判決後原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檢舉5-2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檢舉人身份限原發文者 此條款為保障發文者享有不被騷擾的空間
板規二-5-1 因犯行明確 以客觀條件下板主可直接判定
板規二-5-2 因仇恨威脅 此為發文者或為其主觀條件的認定
因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 在板主群無法憑單方面認定不實指控之處所在
因謬誤挑釁 雖採廣泛人身攻擊之定義 唯恐被擴大運用 故需有"經說明或
勸導後仍有此挑釁行為"之要件存在
使用者如有檢舉 所列條目不符下 若違規情形嚴重或明顯 板主群將協助予以改判
板規二-6 適用於所有文章之發文或推文 也適用於板務文 但其另有規範 故適用判定
標準會較寬鬆
如他人文章中 有兩造發生言論上的紛爭、對立
檢舉人身份為兩造中任一當事人為直接關係人提起或原發文者為間接關係人以板規
二-5-1提起
而公告文之原發文者為板主群 將以間接關係人身份以板規二-6直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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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50.140.143
5F:→ atien666:這也能桶lol 以後能檢舉一堆了 科 10/03 22:17
6F:→ revorea:難得同意大濕說法.... 10/03 22:42
7F:→ monologue:好奇怪的繼視感,難道我穿越了? 10/03 22:46
8F:→ rocfrank:誰能簡單的把引起紛爭、對立給形容出來? 10/03 22:48
9F:→ rocfrank:我姑且形容一下吧! 就是當別人發生爭議時被糾正後提不出 10/03 22:49
10F:→ rocfrank:支持自己的證明而繼續下的故意行為 10/03 22:50
11F:→ rocfrank:爭議中爭吵和爭執是不同的 10/03 22:52
12F:→ rocfrank:擅自把別人的話加油添醋是人身上 而非對可受公評的事物上 10/03 22:56
13F:推 revorea:說實在我覺得5-2還比較站得住腳.... 10/03 22:56
14F:→ revorea:然後,板規二-5限定發文者檢舉應該是有點問題,一般人身攻 10/03 22:58
15F:→ revorea:擊之類的是限制當事人檢舉,還請參考。 10/03 22:59
16F:→ mylife2001:??????????????????????????????????????????????????? 10/04 01:25
17F:推 antibonding:現在是規定連當事人都不能檢舉耶 10/04 04:34
18F:→ onetwoaddkkk:文字獄.. 10/04 16:58
19F:→ lonelysam:這叫人身攻擊????? 版主??????? 10/04 21:41
20F:→ Depreciable:好讚 10/05 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