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tera (攀特拉)
看板CATCH
標題Re: [分享] 軍師這行是做心酸
時間Sun Nov 12 11:01:25 2006
※ 引述《tuanuu (栗鼠小逸)》之銘言:
: 軍師這行是做心酸的啊!
: 軍師界的前輩說過一句名言「鞠躬盡瘁,死而後已。」既然前輩都這樣說了,
: 軍師就該清楚自己是處在什麼地位了。
: 軍師有三種,跟斯斯一樣多。
: 第一種是完全不愛事主、事主也跟你毫無曖昧的軍師。
: 第二種是軍師愛事主、事主不愛你。
: 第三種是最慘烈的…軍師等著事主某天回頭看、事主養了一個會做事的好備胎。
以下卡卡獸吃光光~~
不好意思 先跟大家說一聲失禮<(_ _)>
因為洲際盃、亞洲職棒大賽實在是太扣人心弦(
謎之聲:送啦!LA NEW進冠軍賽)
再加上中間穿插的撞球菲律賓站(
謎之聲:果然棒球贏撞球就輸 棒球輸撞球就贏
有一好沒兩好)
而且...北市長選舉辯論..雖然洨弟已經自我褫奪公權 但是還是要關心一下
當然最重要的是直到晚上才確定今天要當小天使...(我還以為是CATCH團隊不要我了說)
所以遲至午夜時分才有機會回文解決各位大人的疑難....
好!我知道我理由很多 所以就不廢話了
開始回答正文
(為了補償今日的失職,所以洨弟加倍奉還!!冒著爆肝的危險寫到天亮為止..)
***************************************
我的一貫模式:在解決問題之前
先瞭解問題並定義問題
我覺得就本項討論串而言 「定義問題」是關鍵
因為洨弟認為原文所指涉的「軍師」難以堪當於一般觀念的「軍師」
也就是原PO對於「軍師」概念的掌握有些疑義
既然有疑義 故後面討論難免概念上就不精確了
更重要的是 如此前提問題也間接的抹煞了「軍師」這行的存在地位及價值
這是洨弟所要澄清的重點
怎麼說呢?
雖然在一篇文章一個用詞的使用上 可以依照作者的喜好在定義上加以增減甚至賦予新意
但這這有個前提:
用語定義前後連貫 且導出結論不逸脫一般人對於該用語的合理評價
這樣說很抽象 我就舉個例子..
委任關係
我們知道在一個委任關係上有委任人(以下簡稱甲)以及受任人(以下簡稱乙)
今天委任人有一件案子(如賣車)要交由受託人去代為處理
白話一點說就是甲有一台車要賣,但是自己很忙要工作,所以委託乙代為處理賣車事宜
我想各位就算沒唸過民法第528條以下有關委任的規定、民法第535條受任人服從指示及注
意義務、民法第540條受任人報告義務、民法第541條受任人交付義務、民法第544條受任人
損賠責任等等
也會知道下列很簡單的道理:
1.
除非當事人有另外約定,否則在受任人事成之後一切權利、所得還是歸委任人所有
也就是乙幫甲賣完車之後所得價金當然是歸甲而不會變成乙的
否則甲就直接賣乙就好了,何必搞一大推有的沒的?
2.
受任人乙當然不可能也不應該假委任關係之便去趁機打委任人甲的主意
否則我們還會信任別人去幫自己的忙嗎?
3.
受任人乙在賣甲的車子「至少」要像賣乙自己的車子一樣態度去從事
不能因為是賣別人的車就隨便處理
4.
打破要賠--如果乙在賣車途中不小心把車子搞壞,當然要對甲賠償其損失
而非出事就拍拍屁股走人
這我相信大家應該都可以理解 那我要說的是什麼呢?
如果我們就「委任關係」寫一篇文章
我們當然可以去「定義」其中的名詞 包括其意義、範圍、處理原則等等...
甚至要自己掰都沒問題
但是不論你如何定義 至少整個架構要能自圓其說
就像你可以定義「委任人」就是「拿錢辦事的那個人」、「受任人」就是「要求他人處理
事務的那個人」,那都OK!只要事前在定義上說清楚就好了
更重要的是,
原則不可逆!
就如同文章中總不可能會出現乙可以隨便賣甲的車、而且也可以拿錢就落跑;乙出了事
撞爛甲的車當然可以不用負責、車子從一開始所有權就是乙的等等....
除非一開始就在文章中指明:
以下內容純屬虎爛,跟現實的委任關係「一點都沒關係!!」
那就無所謂--因為跟所指涉的內容沒有關連!
可以瞭解洨弟想要表達什麼了嗎?
所謂的軍師與主人的關係,不論如何定義
我想
只要軍師逾越了其所應該要有的分際,就如同是自己的失職
如果是自己失職在先,由於所託付的事物處理未完成、或是根本有違當事人付託
對方沒要求損害賠償就不錯了,哪輪的到軍師自己哀怨「沒把當事人追到真可惜」!
這世界上向來只有做好自己該作的事之後才有可能主張「成功報酬」
如果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明,卻還在違背當事人信賴後將自己的失職責任推到對方身上
明明任務未成卻還主張「成功報酬」
我想不論是在「軍師界」或是其他領域,這都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就像是前例「委任關係」中,受任人如果根本沒賣車而逕自將車子佔為己有
若事後被委任人發現而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難道受任人可以講說「我當初在拿到這輛車的時候就處心積慮的(或是事後才動心)想將
其佔為己有,我費了好大一番功夫才奪得你委任人的信賴取得車子的佔有;委任人完全不
瞭解在這之中我所做的努力,卻怪我未盡義務(或是另外找新的受任人)...唉!當委任人
真辛酸....」?
我想除了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都會覺得受任人莫名其妙吧!
好!回到原PO大人的文章中
原PO認為第一類軍師(完全不愛事主、事主也跟你毫無曖昧的軍師)無薪水、有責任
但是至少跟情緣牽扯無關。不過成功無報酬(會好好請妳吃頓飯感謝一下的…幾希。說替
你找個伴…也往往是口頭上而已),失敗譙不停(要承擔政策失外加事主發怒)
洨弟認為原PO所指涉的第一類軍師才該當於軍師的業務範圍
只有這類「軍師」可以事後主張當事人未與成功報酬的可能性
問題是--
這種關係是建構於當事人你情我願,甚至於大多都是軍師自己請纓上陣
而且通常事前軍師不會去主張「成功報酬」
那既然事前未言明,當事人事後未與任何對價(諸如成功就給桶雞或是王品之類的)
也頂多怪當事人不上道 狡兔死走狗烹 而無法為其他主張
至於第二類(軍師愛事主、事主不愛你)、第三類(軍師等著事主某天回頭看、事主養了
一個會做事的好備胎)
那根本就跟「軍師」這行無關了吧!
充其量只是「假軍師名義行追求之實」,本質上就只是一般追求者--甚至還是
有心機的追求者
哪有「被表揚」或是「怨嘆」的空間?
如果硬要去和軍師作連結,將會形成一個局面:
軍師自己公親變事主,利用當事人的需求以及信任,假職務之便接近當事人
事後當事人不願跟軍師在一起或是只把軍師當工具用
自己違背軍師界行規在先,事後說自己被糟蹋
我想被糟蹋的應該是「軍師」這個行業吧!
自己心態上把持不定,事後卻怪當事人花心 我想瞭解事物本質才是首要
當然就原文觀之,原PO只是藉由「軍師這行的辛酸」導出「追求者的辛酸」
其實並非著墨於「軍師界」個各層面向
只是由於基本定義有悖於常理,導致為文後產生爭議
諸如8177 m 311/10 longbow2 R: [分享] 軍師這行是做心酸
8189 211/11 courtesy R: [分享] 軍師這行是做心酸
8191 m 811/11 cherryrain R: [分享] 軍師這行是做心酸
其中longbow2大人指出不應將他人的幸福看待上比自己還重要,不應讓自己陷入難堪困境
而courtesy大人則更進一步點出二三類軍師的問題(嚴格說起來,根本不夠格作為一個軍師
就像我不會跟成績差的人請教怎麼把功課念好)
最後cherryrain大人更提出為什麼要當軍師(其實對方並沒有那麼需要你。沒有你當軍師
家還是活的好好的)的概念
基本上三位大人所言皆有據,且見解精闢
但是洨弟認為:
軍師業本身並沒有錯或是值得去非難的地方,但是軍師逾越自己本分本來就沒有靠背當事人
的餘地
問題主要是出在原PO(tuanuu大人)擴張解釋軍師的範圍、擴張解釋了軍師的心態
由於指涉有誤,導致之後其他質疑者某種程度上就繞著「軍師」打轉了
事實上,會產生問題 重點還是應該放在「對軍師的定義」上
如果對於原PO軍師的定義及心態上,能更為適切的說明
那問題本質就只是「追求者付出許多卻事與願違」罷了
以洨弟見解認為 這只不過是「支配\被支配者」的傳統戲碼而已
用「跳脫被支配者的迴圈」概念去回答即以足
以上就是洨弟的廢話 謝謝各位耐心觀賞<(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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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縱使我被去死團的業火焚燒
◢▅◤□▌ 內心始終渴望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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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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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eb:法律系推一個XD 11/12 11:13
2F:→ morgoth:寫的很複雜...好像論文XDD 11/12 13:03
3F:推 oceanseason:推~~我覺得寫的很好耶 11/12 13:55
4F:推 bndan:定義的很明確 @@ 看完這篇更認同~自己以前的決策~ 好文推 XD 11/12 16:03
5F:推 selvia:好文推 11/12 17:05
6F:推 Ayanesoul:看了之後, 讓我驚呼"這就是論法律與感情"嗎!?(拜伏) 11/12 20:15
7F:推 zzzzzz1942:推一個!! 11/12 20:45
8F:推 e04qqq:很明顯是法律出身的 沒有一些名詞概念的人會看不懂吧 @@ 11/12 21:02
9F:推 tuanuu:小天使到底有幾個法律系的啊 出來點個名唄! 11/12 21:38
10F:推 tuanuu:擴張解釋逾越了文義解釋的範圍 當光光~~~法律小大二舉手 11/12 21:41
11F:推 Ayanesoul:主張類推適用啊!! 附議~[雖然名詞有夠多] 11/12 22:18
12F:推 pantera:小...小研三._./ 11/13 00:45
13F:推 tuanuu:研三不小了吧 呵呵呵 11/13 01:57
14F:推 cherryrain:可以建議P大寫得再通俗點嗎 如我眼殘者看得有些暈 Orz 11/13 02:04
15F:推 pantera:(倒在地上裝死)可是一通俗用語就不精確啊 11/13 02:31
16F:→ pantera:因為若是處理的事情概念不簡單 寫的越簡單 能處理面就越少 11/13 02:32
17F:→ pantera:不過櫻桃雨大人的意見也不錯 我想之後單一問題就簡單寫吧 11/13 02:34
18F:推 ntddt:推系統性的論述! 11/13 11:34
19F:推 anoyster:推~~ 11/13 12:19
20F:推 Leon419:這篇好啊.... 11/13 13:22
21F:推 elsewhite:法律那邊頭暈我比較隨便看 但是跳看後面一樣精闢! 好文! 11/14 02:21
22F:推 going70:推阿!!!! 11/14 14:55
23F:推 lulalachan:還好我有修過民法概要 =..= 但是論證得有道理呀~~ 11/14 16:34
24F:推 vivino:XD 不知為什麼,總覺得好喜感 11/15 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