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uch (沉默的螺旋)
看板Buzz_Theater
標題Re: [公告] DJ文聰樂迷板相關問題處理結果
時間Sun May 30 04:46:47 2004
※ 引述《vms (這只是暱稱1986)》之銘言:
: 關於網路藝人開板:
: 由於網路的發達,造成現在網路藝人數量眾多,但是這群藝人的支持者群或許沒有如同
: 一般職業歌手穩固,組長群們認為其性質與一般職業歌手有點不大相同,因此之前並不
: 同意網路藝人在視聽群組台灣區內開板,反而是另議開啟新群組(網路藝人專用群組,
: 以容納網路藝人板。)的可能性。而為了避免以下情況發生:
: 1.「網路藝人,人人皆有板」,但使用率過低。
: 2.容易造成個人板化。
: 而網路群組現今已開,組長群們正在另議未來網路群組的規範,不便之處請各位包涵
: 視聽劇場組長 lpyd/MOMMOM/rodgers/vms
另一個疑問: 通常群組的設立,不是都是先有板,再歸類嗎?
那不知"網路藝人"的板,還沒出現,就先有群組類別,
這之前有過先例嗎?
如果說網路藝人數量眾多,
那麼為何現在似乎還沒有類似的人在傳媒上出現呢?
又因為這群組設立時間和DJ文聰板審查案被否決又有時間上的
相關性,加以網電之前組務板,組規,開了後又莫名消失,
負責的組長也因此而易手。
請問這些事情能否有所解答呢?
此外,網路藝人這名詞,在國內似乎還沒有很明確的定義過。
幹譙龍算不算網路藝人呢?阿貴算不算網路藝人呢?
很多歌手,是否有職業性水準,和職業似乎又有差別,
當警察的陳建年算不算職業歌手呢?
專職唱歌和花車秀的小龍女和閃亮三姊妹算不算職業歌手呢?
如果要做這些認定標準,在此個人建議是經過各方意見匯集而成,
以免再重演少數管理者和多數使用者上的認知差異,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34.44
1F:推 mooby:我有相同的看法。 221.169.18.15 05/30
2F:噓 hercales:凡事都要有先例就凡事都不能作了 163.13.71.177 05/30
3F:→ ouch:那既然要防"個人板化",為何又增設這群組呢 203.203.34.44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