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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card1129 (朝鮮通商大臣)》之銘言: : 此部分台端有誤解,水桶不服可撤銷,並非通例,而是被水桶人提出充分理由而為之。 : 所以並非是提出請求,即由板主遵照辦理,則板主之設置即無意義。 這部分沒說清楚造成誤解非常抱歉。 水桶因有違反板規之虞,且是由板主認定,故當然須提出充分理由才得撤銷, 勸導乃對自始無違反板規之行為,我服不服都不應由板主單方認定, 若須版主認可那就是強制力了,何況我已提出充分理由。 您的本意是勸導,不是列名單,我不服的是您的勸導方式。 : : 二、列名單有處罰之實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 : 我國行政罰法有明文:「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 : : 故我認為列名單有實質之處罰效果,不應由板主單方認定, : : 而且我並未違反板規,自不應受到處罰。 : 此部分更是理解錯誤, : 台端之ID,在您進行推文時就已自行公布,並非由板主經由公告公布,即台端之推文在 : 本板存在持續時間,可經由不特定人在公開版面自行閱讀,而非經由板主公告才得以得 : 知。 我的ID和推文是公開的,不代表您的行為不是公布, 您列名單之行為就是向大家公開宣布,非以是否已可得知為要件。 再者,我推文時就已自行公布,本就只是個事實而已,沒任何定性, 本案是因您列名單(公布)之行為,「有影響名譽之虞」才造成處罰效果, 一個正當合理的用詞,被連結上因將之用於人身攻擊而有違法之虞勸導, 與由不特定人在公開版面自行閱讀之效果顯然不同。 : 因此當前提不滿足,台端所說板主對其公布ID進行的處罰也不成立。 自行公布什麼時候變成前提了........ 廠商被公告名稱前難道不會公開自己的廠商名稱經營嗎? : 況且行政罰法第一條有明文 :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板不屬於行政機關,台端行為也並非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勸導,因此不適用本法。 : 因此台端所引第二條條文有所失據。 我只是提出本國法條對該行為的「定性」(是處罰)的看法, 跟本板屬不屬於行政機關一點關係都沒有,更沒說要適用該法。 : 本站相關站規、板規等,經本站法務站長多次討論,傾向定位成民事契約,因此相關 : 禁言、帳號處分視為中止契約服務,而非適用行政法例之範圍。 : 綜上所述,勸導最為本板最輕微之勸戒方式,未使台端受發言權侵害之實質處罰, 我沒有說發言權受侵害,我明明寫有影響名譽之虞。 : 且台端所認為受到ID公布處罰之前提不成立(ID非由本人公布,而是台端自行公布) : ,自不滿足「造成他人損害」這一論述,且若真有損害,勸導方式已是損害最低之處置。 不是處罰,並非即未對他人造成損害。 您認為影響名譽不是處罰,但仍是造成他人損害。 何況可只打「未達標準」,該行為顯非損害最低之處置。 是否逾越必要之程度,才是比例原則的重點,麻煩搞清楚一點狀況。 : 且台端言論「白目」等語,確有違法疑慮,因此處以勸導並無不妥。 是勸導「方式」不妥。 : : 綜上所述,由該板主最初列名單的心態,以及以凌駕於我國憲法原理 : : 原則之標準任事觀之,茲以為該板主有權力濫用之虞。 : 權力濫不濫用是一件事, 呵呵 不服濫用,還須提出充分理由也是一件事 : 但你這種斷章取義(片面截圖)附上溝通證據的方式,實在是居心可議。 因為我不能隨便公開他人之信件內容啊........這不是基本常識? 您願意公開的話,我非常樂意公開您的回覆呢! 說我斷章取義麻煩請提出證據,謝謝! 因信件之內容穿插您的回覆,以及避免信中與證據無關之內容佔據版面, 故申訴時僅針對有關證據之部分公開。 如認為哪些內容須要公開,可讓本案更加清楚,您可以提出, 若您認為我隨便亂取義,可以公開原意反駁。 : : 既然該板主承認列名單非必要性,故我請求撤除我的ID和推文乃合理 : : 之請求,且並未影響該板主勸導之效。至於他人是否接受板主列名單 : : 之勸導,乃他人之問題,經請求撤除後該列名單應無不公平性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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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uzz_Service/M.1496898906.A.D5A.html ※ 編輯: JSWJYH (36.232.18.172), 06/09/2017 08: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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