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ba (組都以修呆唷)
看板Buzz_Service
標題Re: [申訴] 八卦版版主縱容不實言論
時間Fri Mar 24 02:08:16 2006
※ 引述《albertho (退場背影很重要)》之銘言:
: 一、檢舉人:
: albertho
: 二、被檢舉人/看板:
: 八卦版版主
: 三、檢舉事由:
: 有版友在推文中指出 前鯨隊球員 中山裕章在日本"顏射"小羅莉
: 四、所附證據:
: 根據鯨版版主以及幾位版友指出,中山在日本市因為酒醉路邊小解被女童看見而被判刑
: 當時日職也做出終身球監的處分,但在之後查證後平反,讓中山重返日職!
: 該版主放縱這類不實且應該已經觸法的言論在推文中,經版友提出希望澄清此推文
: 卻以證據不足之種種理由駁回 若有需要可以附上對話水球紀錄
: 雖然是八卦版,但是錯的資訊甚至涉及毀謗的言論版主有必要澄清吧!!
: 而不是以不懂棒球,不看棒球來作為藉口!
在進入實質回應之前,我想先釐清一下現實
在這個站上的任何人都不是神也沒有公權力
不可能去調查或知道所有事物的真偽
八卦版版主乃一介學生自然也不例外
所以我們必須無奈的承認的一件事就是
我們無法一一檢查版上言論的真偽
有時候也難以判定版上言論的真偽
今天原告要求我針對該案給予公告澄清
那以後豈不是每天我光處理這些真偽文就好了
EX:昨天的攝影師也向我申訴版上言論不實
那我是不是要出面調查真相然後給予澄清?
版上很多文章都有不同的意見,也會有不同說法
這些案件難道版主要一一調查一一澄清?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不用版主下來調查
光看兩造呈現的證詞跟下決定大概就暈了吧
這裡是八卦版又不是柯南版 我又不是柯南
你有意見可以自己澄清,幹嘛要求版主出面澄清
要求版主要出面澄清不實言論實在是有點誇張....
乾脆成立一個八卦版真調會澄清各種真相算了!
既然你來申訴那我附上水球紀錄及你所謂的證據
A兄所謂的證據:
作者 AllenTerry () 看板 Whales
標題 不太爽.....
時間 Thu Mar 23 17:44:3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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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八掛版的某位仁兄說....
中山桑當年被逐出NPB的主要原因是顏射小羅莉...
可是我記得被逐出的原因不是在路邊小解被女童看到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比較清楚的....
畢竟中山在我心中地位可說是相當崇高的....
如果是他說錯....我還真想罵那位仁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3.165.18
1F:推 goldandcash:是喝爛醉路邊小解被小妹妹看到 03/23 17:46
以下水球紀錄
★albertho 希望版主正視那位說中山裕章顏射小羅莉的板友 [03/24/2006 00:46:36]
To albertho: 你說的是第幾篇阿? [03/24/2006 00:46:42]
To albertho: 我搜尋不到他的文章 [03/24/2006 00:46:48]
★albertho 19488 推文內 [03/24/2006 00:47:20]
To albertho: 以後拜託幫幫忙 如果是推文裡的請告訴我是哪一篇 [03/24/2006 00:47:42]
To albertho: 我一直搜尋他的文章都找不到 [03/24/2006 00:48:02]
★albertho AllenTerry是因為他這推文而動火回話 卻優先被水桶 [03/24/2006 00:48:05]
★albertho AllenTerry應該情有可原吧 我也知道他有錯但是是有原因阿 [03/24/2006 00:49:17]
To albertho: 版主不是神 沒辦法知道每件事情的真偽 [03/24/2006 00:49:54]
To albertho: 所以對於言論的錯誤與否很難用版規處罰之 [03/24/2006 00:50:14]
To albertho: 除非是很明顯超級明顯的在豪學 [03/24/2006 00:50:23]
★albertho 但是都已經有三個出來指控是錯的了 鯨版也很清楚 [03/24/2006 00:50:39]
To albertho: 就像是攝影師系列文章,昨天當事人DXX先生以言論不實為理由 [03/24/2006 00:51:17]
★albertho 請看鯨版Whales 16918 [03/24/2006 00:51:22]
To albertho: 請求我砍文,我也是拒絕了他 [03/24/2006 00:51:31]
To albertho: 你可以轉文過來回他.... [03/24/2006 00:51:47]
★albertho 現在連鯨版版主都說理由只是小便 不是所謂顏射.... [03/24/2006 00:51:56]
To albertho: 順便說他豪洨,叫他家去噓他 [03/24/2006 00:52:03]
To albertho: .............小便跟顏射......真有你的 [03/24/2006 00:52:46]
★albertho 所以散佈確定不實言論在八卦版是可以被允許的?? [03/24/2006 00:52:51]
To albertho: 會砍文,但是不會被處罰 [03/24/2006 00:53:18]
To albertho: 但那是推文 版主沒有山推文的權力 [03/24/2006 00:53:33]
To albertho: 請見pttsugest版 我前不久才提出過建議 [03/24/2006 00:53:47]
To albertho: 原文章無任何的可被砍之處,所以我也不會砍那篇文章 [03/24/2006 00:54:19]
★albertho 基本上 說人家顏射 這已經有觸法的嫌疑了吧 [03/24/2006 00:54:20]
To albertho: 這交由法律來處理.... [03/24/2006 00:54:32]
★albertho 對 但是版主應該要出來澄清該版有的推文 或是糾正 [03/24/2006 00:54:55]
To albertho: ........................... [03/24/2006 00:55:10]
★albertho 而不是放在那邊繼續讓下一個人看吧 [03/24/2006 00:55:16]
To albertho: 那我是不是應該每一篇文章都去查證並且公告真偽 [03/24/2006 00:55:25]
★albertho 然後說實話的板友反而因為語氣激動(你他媽的顏射)倍水桶 [03/24/2006 00:55:48]
To albertho: 在法律的世界裡本來就是這樣 [03/24/2006 00:56:11]
★albertho 好 但是已經有舉證的推文 不該等同視之吧 [03/24/2006 00:56:19]
To albertho: 所以你可以在同一篇文章裡匡正視聽 [03/24/2006 00:56:43]
To albertho: 但沒有理由要求版主給予處罰或公告它說的是假的 [03/24/2006 00:56:56]
★albertho 錯了 法官要裁量被告犯罪的動機以及行為不是等同視之 [03/24/2006 00:57:04]
To albertho: 還有你說的經版的那篇文章 我找不到 [03/24/2006 00:57:06]
★albertho 16918 Whales版 除非我兩是上不同BBS [03/24/2006 00:57:34]
To albertho: 請問你從何論斷goldandcash說的話是真的? [03/24/2006 00:58:49]
★albertho 一 他是鯨版版主 中山曾經是鯨隊球員 [03/24/2006 00:59:18]
To albertho: 請問它是親眼目睹嗎? [03/24/2006 00:59:38]
★albertho 二 該版有幾乎等同中信球團人員 除非要說球團話不可信 [03/24/2006 00:59:51]
To albertho: 問題是 今天事情發生在日本不是台灣喔 [03/24/2006 01:00:19]
★albertho 球團要找中山來之前一定會先把該事件搞清楚 [03/24/2006 01:00:27]
★albertho 以日本對公眾人物高道德的標準來看 若中山真是顏射 [03/24/2006 01:00:47]
To albertho: 是這樣嗎?是你的推測還是你見證了這件事 [03/24/2006 01:00:49]
To albertho: 這還是你的推測 [03/24/2006 01:01:06]
★albertho 就不可能讓他球監後在重返日本棒壇 [03/24/2006 01:01:13]
To albertho: 是你先入為主的覺得她不可能會作這件事情 [03/24/2006 01:01:18]
To albertho: 然後要求我必須要判定那個L說的事情是謊話 [03/24/2006 01:01:36]
To albertho: 這是以日本對公眾人物高道德的標準來進行推測 [03/24/2006 01:02:04]
★albertho 他的確有被判刑 但是絕對不是顏射 是酒醉小便被看到 [03/24/2006 01:02:15]
To albertho: 在法庭上說這樣的話,似乎是沒有效力的 [03/24/2006 01:02:19]
To albertho: 請問你的證據在哪裡? [03/24/2006 01:02:37]
★albertho 我大膽猜測版主你不是法律相關從業 [03/24/2006 01:02:50]
★albertho 證據有人證 物證 佐證之分別 [03/24/2006 01:03:06]
To albertho: 呵呵,我是政治 [03/24/2006 01:03:07]
To albertho: 這不叫證據,這只是推測 [03/24/2006 01:03:18]
To albertho: 以常理來推斷而已 [03/24/2006 01:03:25]
To albertho: 證據法則裡只有人證跟物證兩種 [03/24/2006 01:03:42]
★albertho 今天我提出人證以及佐證 相較原 PO一樣都提不出來 [03/24/2006 01:03:51]
To albertho: 我學政治的 修了不少法律系的課 [03/24/2006 01:04:08]
To albertho: 一,人證 所謂人證必須是親眼目睹或親臨現場 [03/24/2006 01:04:28]
To albertho: 經版版主或與該隊親密人員均不屬之 [03/24/2006 01:04:50]
★albertho 狠好笑 球團找球員會不先弄清楚該球員的來歷?? [03/24/2006 01:05:12]
To albertho: 他們會查 [03/24/2006 01:05:40]
★albertho 既然您說推文裡面假設是可以的 那我就做相對應的動作囉 [03/24/2006 01:05:51]
To albertho: 但是並不代表中山必定沒有 [03/24/2006 01:05:52]
To albertho: 你也只是從「球團會查」這件事「推論」出他沒有 [03/24/2006 01:06:23]
★albertho 我可以大膽懷疑版主包庇該版友原因可能是因為有交情 [03/24/2006 01:06:35]
To albertho: 抱歉,那人是誰我完全不認識 [03/24/2006 01:06:46]
★albertho 證據?? 當事人說的話好像不能採信 [03/24/2006 01:07:04]
To albertho: 所以才要證人阿 [03/24/2006 01:07:24]
To albertho: 所謂的證人可能是當時路過的人或是那個小妹妹之類的 [03/24/2006 01:07:37]
★albertho 所以我做這推論也是很合理且合乎版規的 [03/24/2006 01:07:42]
To albertho: 你講的證據力都太薄弱了 [03/24/2006 01:07:44]
To albertho: 好歹你拿出一篇報導來吧 [03/24/2006 01:07:49]
To albertho: 你用一個經版版主講過的話就來論斷它說的是假的 [03/24/2006 01:07:58]
To albertho: 未免也太誇張了點 [03/24/2006 01:08:03]
To albertho: 鯨版版主就是神喔?我KTV版版主有時候算帳還會算錯咧 [03/24/2006 01:08:32]
★albertho 你多看看鯨版你就了解 該版主已經幾乎等同球團人員 [03/24/2006 01:08:57]
To albertho: SO??所以他絕對瞭解事情真相? [03/24/2006 01:09:32]
To albertho: 有沒有可能是因為中山自己說他只是小便 [03/24/2006 01:09:43]
★albertho 算了 你友你處理方法 我也只好繼續對策 不勞煩您大人了 [03/24/2006 01:09:47]
To albertho: 所以該版版主就這樣說 [03/24/2006 01:09:53]
To albertho: 照你所說的,被告之詞不可信,那這樣看來似乎也不足採信阿 [03/24/2006 01:10:07]
★albertho 球團會只聽當事人嗎 別把球團當白吃好不好 小弟弟 [03/24/2006 01:10:07]
To albertho: 請問 它是球團人員又如何 你如何知道它是去調查的人 [03/24/2006 01:10:26]
To albertho: 還是是聽中山說的 [03/24/2006 01:10:31]
To albertho: 這位大哥你也幫幫忙 拿這種推測的證據出來說話 [03/24/2006 01:10:44]
To albertho: 好歹拿點像樣點的東西好不好 [03/24/2006 01:10:50]
To albertho: 再者 球團會不會有可能包庇球員 幫球員掩飾? [03/24/2006 01:11:14]
To albertho: 這些你都不知道你就拿來跟我說 [03/24/2006 01:11:20]
To albertho: 我不是反經的人 [03/24/2006 01:11:26]
To albertho: 我根本沒在看棒球 [03/24/2006 01:11:30]
To albertho: 你也可以去搜尋所有的棒球相關看版 我一篇文都沒發過 [03/24/2006 01:11:40]
To albertho: 我只是單純的覺得你提出的證據不夠強 [03/24/2006 01:11:53]
To albertho: 你要反駁,可以回文或推文 但是要求我出面澄清 數男從命 [03/24/2006 01:12:11]
★albertho 我已經說了 不敢勞煩你版主大人的大駕 弟弟 懂中文嗎? [03/24/2006 01:12:48]
To albertho: 這位大哥 您先說不勞煩我了 [03/24/2006 01:13:22]
To albertho: 卻又反問我別把球團當白癡 [03/24/2006 01:13:28]
To albertho: 我只是回應你而已 [03/24/2006 01:13:32]
To albertho: 是你自己搞不清楚自己說過的話了吧 [03/24/2006 01:13:39]
★albertho 你看看順序吧 [03/24/2006 01:13:41]
To albertho: 你也請看看順序 [03/24/2006 01:13:47]
To albertho: 看是我收到水球比較容易看清楚順序還是你 [03/24/2006 01:14:21]
接著原告提出了所謂的證據企圖證明推文者言論不實
針對所謂的證據,我一一的來進行回應:
首先。原告提出之證據究竟是否具有證據力?
原告所提之證據有二:
一為鯨版版主的言論,二為日本人願意讓他重返棒壇
針對前者,在下提出以下質疑
1.鯨版版主有資格在法律上當作證人嗎?
事情既然是發生在日本,鯨版版主自然不太可能是現場目擊證人
既然不是目擊證人,那他的話憑什麼作為證明的證據?
再者,原告提出其證言具有證據力的理由在於他等同球團人員
但究竟該版主跟球團關係多密切?我們實在難以得知
此外該版版主又是如何知道中山事件的真相?
是親自參與調查?還是從其他的管道得知調查結果?
有沒有可能是因為中山來到他們球團所以取得的資訊
大部分是來自中山的片面之詞?
2.因為日本人願意讓他重返棒壇所以他一定只是撒尿?
這只是一個推測罷了,實在難以藉此知道事情的真偽
看到國民黨馬主席受到這麼多人的愛戴
所以他一定沒有接受富邦的招待囉?!
阿扁總統到現在都還沒有退出政壇
所以槍擊案一定是真的不可能是假的?!
以外界的評價所以推論出事情的真偽 這樣就可算的上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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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0.183
※ 編輯: renba 來自: 61.59.10.183 (03/24 03:06)